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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機關病假可請多久?如何請?編外有沒有年休假?

清明節假期剛剛過去,想考研究所的朋友有點懷疑度假嗎?小編今天解讀:多長時間可以為病假制度,好嗎?如何請病假?員工年假呢?

事業機關病假可請多久?如何請?編外有沒有年休假?

01

機構可以離開多久?如何請病假?

2016年新的監管機構病假工資規定

(a)機關從業人員病假應及時向主管上司,并送出證書,簽署的經理,人事辦公室備案。

(2)業務部門員工疾病應該及時向機關上司請假,并送出證書,簽署的機關上司,辦公室主任同志人事備案。

(3)員工在病假工資

1,病假在兩個月之内(不包括公休假日,下同),原來的工資照發。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到6個月,從3個月開始發放病假期間工資按照下列标準:

(1)10年及以下的工作生活,基本工資的90%(根據計發的日子,下同);

(2)以上工作生活了11年,原來的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從7個月開始發放病假期間工資按照下列标準:

(1)10年及以下的工作生活,基本工資的70%;

(2)11年到20年的工作生活,基本工資的80%;

(3)工作生活了21年以上,基本工資的90%;

4,人民的員工享受省級及以上勞動模範的好處,其病假在6個月内,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7個月以來,在病假期間的工資可以根據相應的工作年限計發病假工資增加10% - 15%,但不得超過原工資數額。

研究所的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首先,病假工資的計算方法

病假工資的計算,必須首先定義兩個變量,一個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第二個是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1. 病假工資基數設定根據以下三個原則:

(1)勞動合同有約定,按合同不一緻在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崗位(職位)确定相應的工資。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定)确定的标準高于勞動合同的标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定)标準。

不同意(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可由用人機關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定。

(3)不同意由用人機關和勞動者,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的職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

此外,根據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以上三個原則應低于規定的最低工資标準的城市

2. 計算系數根據以下方式:

(1)職工疾病或受傷離開連續6個月内,企業應按照以下标準支付

假工資:

1)連續工齡小于2年,根據他的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2年不到4年,根據他或她的工資的70%計發;

(3)連續工齡不到6年,4年根據他工資的80%計發;

資曆(4)六年的連續服務不到八年,根據他的工資的90%計發;

(5)不間斷服務8年及以上的長度,根據他工資的100%計發。

(2)職工疾病或受傷休假超過6個月,由企業支付與工作相關的事故:

1. 連續不到一年的長度,根據他的工資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1年不到3年,根據他的工資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3年以上,根據他工資的60%計發。

病假工資确定,計算系數的計算基數可以計算病假。病假工資= /計算基礎(21.75)通過計算系數x天生病。

第二,病假工資标準

1、疾病或損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内,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與工作有關的事故或疾病,病假工資與工作有關的事故或疾病可以支付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但不低于最低工資标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況下,勞動者在醫療期間,懷孕、産假和哺乳期,勞動,勞動合同期滿,用人機關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有效期将自動延長醫療期的時期,懷孕、産假和哺乳。

3請長病假期滿後醫務人員參與最初的工作,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治療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其他工作配置設定的機關,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緻殘程度的勞動能力鑒定評估标準。辨別為1到4,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處理因病或受傷退休辦理辭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福利;确定為五到十,用人機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和醫療補貼按照規定。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内履行義務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由其所在機關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币形式支付的糧食補貼住房和用人機關支付,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的補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社會保險和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受傷,由勞動鑒定委員會确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機關應當安排并終止勞動合同,用人機關應按其在本機關的工作年限,每年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的醫療補助。患有嚴重疾病,絕症也應該增加醫療補貼,增加了不到百分之五十的醫療補貼的一部分,身患絕症的增加不到百分之一百的醫療補貼的一部分。

02

機構人員有年假(公衆假期)?

1、機構雇傭員工年假

根據員工帶薪年假條例》(國務院令号514)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機關、民辦非企業機關、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機關從業人員一年多的持續服務,享受帶薪年休假。機關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員工享受年假期間,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職工不能享受當年年假

根據員工帶薪年假條例》(國務院令号514)第四條的規定:職工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夏季和冬季假期,假期超過年休假的天數;

(2)職工事假累計超過20天,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有關規定;

(3)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到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超過2個月;

(4)職工累計工作滿10年不到20年,累計病假超過三個月;

(5)職工累計工作20年,累計超過4個月的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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