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有患者反映部分醫院要求“單次住院不超過15天”。對此,國家醫保部門作出專門回應,稱從未出台此類限制性規定。半月談記者走訪多家醫院了解到,雖然醫院沒有明确規定住院天數限制,但普遍表示“病人住院時間越長醫院虧得越多”。這一現象背後症結何在?
每次入院10多天就得另尋醫院
半月談記者走訪多家二級、三級醫院了解到,一些醫院科室确實在動員有“長住院”需求的病人,在病情相對穩定的情況下轉院。這些患者多為老年人,通常是住院天數較長的慢性病或康複期患者。
據了解,醫院面對的長期住院患者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同時患有多種基礎病的老年患者,另一類是臨終關懷的癌症晚期患者,這兩類患者難以徹底治愈,需要持續的醫療救治。
廣東東莞一家公立二甲醫院負責人說,在相對優惠的醫保福利下,“個别高齡患者被家人送進醫院後,家屬認為醫院負有完全責任,連請人照料的錢都省了”。廣州一家區級中醫醫院院長說,該院住院病人80歲以上的占80%以上,85歲以上的占60%以上,“長住院”患者确實對醫院造成了經營壓力。
受訪醫療工作者表示,對于急性期患者,無論住院時間多久,醫院都會全力救治;但對處于慢性康複期、情況相對穩定的患者,就可能會動員其轉院。“在現行的按病種分值付費(DIP)醫保政策下,醫院維持成本吃緊,不得不勒緊口袋。”
廣州一家大型三甲醫院的副院長說,三甲醫院的病床需要保障救治急危重症患者,當患者度過危險期或急性期後,應當轉診到下級醫院進一步接受康複治療,把大醫院緊缺的床位留給更急需的患者。半月談記者調查發現,目前二級醫院慢性康複期住院患者比例較高,“壓床”情況嚴重,患者往往等不到完全康複就被要求出院。
由于醫院對住院天數加以控制,一些需要長期住院的患者不得不多次轉院,在不同醫院間奔波。廣州居民馮女士說,自己母親已經80多歲,此前曾患心髒病、腦中風等疾病,處于卧床的半失能狀态。由于療程周期漫長,“老人家每次入院10多天就得另尋醫院,同一個病兩個月内輾轉住了4家醫院”。
考核導向使基層醫院承壓
過去,醫保基金為治療過程中消耗的各個項目付費,在确定藥品、耗材、醫療服務項目範圍和報帳比例後,将報帳費用直接支付給醫療機構。這一做法相對簡潔,但容易誘發醫療費用過快增長、過度醫療等問題。
近年來,國家推動DRG/DIP改革,重點是将過去醫保基金向醫療機構“按項目付費”為主改為“按病種付費”為主,即将“為治療過程”付費改為“為治療結果”付費,進而對每一個病例實作标準化支付,讓醫療機構控制成本也能獲得收入。基層醫療工作者表示,這有效推動醫療控費“擠水分”,提高了基層醫院醫療水準,但也存在現行政策适用度不夠靈活的問題,在強調經營收入的考核機制下,導緻一些基層醫院承壓。
據了解,推動改革後,醫療機構按主要疾病組的分值與醫保基金結算,當患者實際費用超出醫保分值付費的總額時,差額部分基本由醫院承擔。如果這個差額較大,就難以覆寫醫院人力、裝置成本,甚至可能無法覆寫醫院基本的藥品耗材支出。而當患者住院超過一定天數時,醫保分值付費的額度就會用完,各地醫院為了控制成本、保障營運,就會變相出現“住院限制”。
前述區級中醫醫院院長說:“公立醫院享受差額撥款,但也要自負盈虧,從醫院管理營運角度看,住院超過3天的病人,對于醫院就是效益遞減甚至虧本的。”
多位受訪者表示,上級管理部門對公立醫院的考核導向要求平均住院日逐漸降低,目的在于提高病床使用率。據了解,三甲醫院患者類型多元,其中許多“短病期”患者隻需住院兩三天,普遍可以滿足上級考核要求。但二級醫院長期住院患者多,前述區級中醫醫院平均住院日為11天,超過了上級考核要求的平均住院日目标。
“二級醫院體量小、醫保結餘少,缺少三甲醫院衆多科室互相‘以盈補虧’的空間。”一家二級醫院負責人表示,要讓醫院控制虧損,符合上級部門考核要求,就需要加快床位流轉。
推動改革深化,保障合理需求
部分醫院出于控制虧損原因要求“長住院”患者轉院,這一方面給患者造成困擾,另一方面讓患者反複轉院,也會增加整體的醫療成本和社會成本。解決這一問題,亟待醫保和醫療系統攜手合作,保障康複患者合理醫療需求。
前述廣州三甲醫院副院長說,三甲醫院面臨“轉診難”,對慢性病、康複科、神經外科等術後需要長時間住院的病人,可按三級診療的規範,轉到下一級醫院進行後續康複治療,以釋放更多的優質資源給危重疾症患者。受訪人士建議,在二級醫院建設、擴容老年病房和安甯療護病房等面向“長住院”患者的科室病區,并對“長住院”類型病種制定專門的醫保付費政策。
7月23日,國家醫保局召開DRG/DIP2.0版本分組方案新聞釋出會,提出要用好特例單議機制為複雜危重病人兜底。近期,部分地區提出對腦梗死、腦出血等相關康複病種開展按床日付費,廣東等地醫保部門出台新政策,要求不再對單家醫療機構下達總額預算控制名額,并提出完善長時間住院等特殊病例單議機制。
受訪基層醫療工作者認為,相關舉措有望一定程度緩解住院難問題,期待具體措施标準不斷細化完善,與醫療服務實際運作成本相符,充分考慮患者由于合并症、并發症、體質特殊等原因導緻醫療費用超标的情況,更加适應醫療機構和群衆實際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