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某地發生了一件令人扼腕可惜的事情,那就是一個11歲的男孩随着父親和一個騎行車隊騎行時意外摔倒,後被躲避不及的一輛機動車碾壓身亡。
關于這件事的發生地點、時間、經過網上有很多介紹,我這裡就不贅述了。
今天我隻提出一個問題,那就是為什麼現在隻有這個司機被抓了起來,包括小孩父親在内的其他責任方為什麼還都逍遙法外?
從理論或邏輯上說,一個人生命隕落了,那麼隻要存在被害方,被害方就要承擔責任。
同理說,一個人自絕于社會和家庭,沒有第三方責任,那麼就不牽扯任何人。
有網友總結了此事的四個責任方,我認為非常有道理。
如果說還有什麼不足,那就是把這個小孩子碰到或者叫刮倒的那個騎行者也有責任,當然他和肇事的司機一樣,肯定都不是故意的。
那麼道路的管理方呢?綜合已知資訊,肯定存在重大瑕疵。如果說道路沒有開通,那麼就完全封閉,比如所有路口都設立路障,阻止任何行人車輛的進入,事實上他們沒有做到。
作為騎行的組織者同樣難辭其咎,這是毫無疑問的。
而我認為,除了肇事司機之外,最大的責任者就是孩子的父親,這也是不言而喻的。
我認為,相關部門在事故發生後的這幾天裡,把以上責任方進行認定,不是很難的事情吧?
是以,我的想法是,既然你們抓了肇事司機,那麼包括小孩父親在内的其他責任者為什麼不一同抓起來呢?
有人也許會說,我的這種說法太冷血,人家孩子沒了,還要把人家爸爸抓起來,是不是太過分了?
我想說,如果道路管理方能夠嚴格管理路段,那麼這件事根本不會發生;
如果肇事司機不行駛在這段未開放的路段,事情也根本不會發生;
如果騎行的組織者不帶着大家走這段沒有開通的道路,事情也不會發生;
如果孩子的爸爸不讓這麼小的孩子和大人一起騎行,那麼事情也不會發生。
從這個角度講,哪一方隻要責任确定,都不應該逃脫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