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工會主席主張未達到行政副職工資差額,法院怎麼判決?|案例研究

工會主席主張未達到行政副職工資差額,法院怎麼判決?|案例研究

【裁判要義】

勞動者主張其為工會主席,應當享受行政副職待遇,起訴要求用人機關支付擔任工會主席期間的工資差額,用人機關對此不認可,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資标準,勞動者未送出證據證明雙方對工資标準存在其他的約定,故用人機關按照合同約定發放工資,符合法律規定。

【案情簡介】

2020年11月1日,王某入職某公司,同日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一年,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工資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資标準。2021年11月1日雙方續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一年,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2022年11月1日雙方再次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三個月,自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工資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資标準。2023年2月1日雙方續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六個月,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2023年7月27日,某公司向王某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為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自2023年7月27日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某公司已經向王某支付經濟補償67269.4元。

王某主張其為工會主席,應當享受行政副職待遇,起訴要求某公司支付擔任工會主席期間的工資差額133450元等訴求。一審法院認定王某主張工資差額證據不足,不予支援。王某不服,提起上訴。

工會主席主張未達到行政副職工資差額,法院怎麼判決?|案例研究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王某工資差額的訴求。

【裁判理由】

法院認定,用人機關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王某主張其為工會主席,應當享受行政副職待遇,起訴要求某公司支付擔任工會主席期間的工資差額,某公司對此不認可。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資标準,而某公司向王某實際發放的工資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資标準。王某的工資标準由其與某公司協商确定,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确。王某未送出證據證明雙方對工資标準存在其他的約定,故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發放工資,符合法律規定。王某主張存在工資差額,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援。

【案例來源】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4)津02民終4265号民事判決書。

工會主席主張未達到行政副職工資差額,法院怎麼判決?|案例研究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機關,不可因工會主席或副主席等工會從業人員履行職責而給予解雇或打擊報複,如果工會從業人員因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用人機關恢複其工作,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其本人年收入兩倍的賠償。

提示勞動者,如員工被選舉為工會主席,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若遇到權益受損的情況,例如被企業降職、停職、扣發工資或其他不公正待遇,上級工會應聯合企業黨組織,督促企業撤銷不當決定,并恢複工會主席原崗位工作,同時補足其經濟損失。

聲明:文章内容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