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要點:
1.一般基層法院的信訪件可以分為涉公正問題、涉效率問題、涉紀律作風問題以及其他等四類,其中前兩類占比最大。除此之外,還有大量沒有記錄下來的信訪件,大多是來法院咨詢相關法律知識。
2.實際上,信訪中涵蓋的資訊非常多樣,也十分複雜。有些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可能并不真實存在,有的可能是信訪人的誤解,有的則是信訪人存在認知盲區,也有個别情況下是信訪人刻意為之。
3.信訪可以對司法辦案過程起到限制作用,也可以起到纾解當事人情緒和壓力的作用。如果沒有信訪機制,隻存在以訴訟為主導的司法機制,司法運作中貼近群衆的柔性一面無疑會被弱化,過于剛性的程式性運作顯然會滋生或增加不少沖突。
劉磊
(西南财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訴訟與信訪的關系是大陸法院工作中經常面臨的問題。學術界的主流觀點認為信訪與訴訟存在沖突,信訪會破壞訴訟所要恪守的法治精神。這種批評觀點長期存在,但信訪依然是内在于法院工作機制的一項重要内容,不僅外部的信訪件會轉遞到法院,法院内部也專門設定信訪接待中心處理日常接訪事務。
在法院調研期間,幾乎每一位法官,無論是審判條線的法官,還是執行條線的法官,一提到信訪就都會感覺這方面工作壓力很大,沖突很尖銳。很多法官都有過辦理信訪件的經曆。對于大多數法官而言,處理信訪件的感受并不好,都會背負着或多或少的壓力,有時候壓力還會很大。很多情況下,盡管從法律上來看,案件處理并沒有問題,但是承辦法官還是要為了應對信訪填寫、送出相關的說明材料。可以說,法官在信訪件進行中承受的精神壓力是很大的。這種精神壓力,有的來自法院内部的管理要求,有的則是直接來自與信訪人的面對面互動。
在西部某省G區法院調研時,有一位在法院信訪視窗接訪的從業人員說了這樣一句話,很生動,也富有啟發性。她說:“信訪起到中間橋梁作用,如果沒有信訪,當事人和法官之間的沖突更尖銳。”乍一聽會覺得這句話似乎比較“反常識”,因為流行的觀點都是認為信訪帶來了困境,信訪加劇了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沖突。的确,從部分案件的處理過程來看,當事人通過信訪明顯增加了法官的工作壓力,承辦法官以及相關人員需要花費較多的時間精力應對。那麼,為什麼說信訪對于弱化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沖突還發揮着很重要的作用?
法院需要處理的四類信訪件
G區法院将信訪件劃分為四類,分别是涉公正問題、涉效率問題、涉紀律作風問題以及其他等四類。其中,前兩類占的信訪件比重最大,第一類大概占40%,第二類約有30%,剩餘的30%在涉紀律作風和其他兩類中大約對半分。劃分到這些類型中的是記錄下來的信訪件,實際上信訪視窗還有大量并沒有記錄下來的信訪件,這些信訪基本上都是咨詢類,當事人到法院咨詢相關法律知識。按照一位有豐富接訪經驗的視窗從業人員的說法,咨詢類能占到信訪視窗接待工作的一半。可見這一類十分常見。
以G區法院2022年7月份的信訪接待情況為例。在涉公正問題的信訪件中,隻有極少數是案件處理确實不公正,絕大多數實際上并不存在處理不公正問題。這類信訪件反映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反映案件審判證據不足。例如,有的信訪人反映法官隻是根據通話錄音推定自願承擔連帶還貸,鑒定記錄的複議結果還沒出來就堅持作出判決。二是反映查封财産不規範。例如,有的信訪人反映查封财産超出保全标的、沒有送達執行文書就采取執行措施。三是對訴訟程式性事務不滿。例如,有的信訪人反映案件不應當立普通程式、多收了案件受理費、更換案件需要重新起訴、沒有按照規定辦理辯護手續等等。
效率類問題的信訪件主要集中在這些問題。一是反映民商事案件久拖不判。例如,有信訪人反映立案之後一年都沒有做出判決。二是反映執行不作為。例如,有的信訪人認為執行案件沒有采取有效的執行措施或者是拖延執行。三是内部程式銜接不及時。例如,有的反映上訴後已經有半年時間,但是案件都沒有向中院移送卷宗;執行完畢之後,不及時解除執行措施或者保全措施。
在紀律作風類信訪件反映的問題中,有的是涉及法官言辭不當,例如,反映法官在庭前公開說被告沒有責任。有的則是反映法官有違法違紀行為,例如,當事人認為存在同案不同判、違反法律規定裁定撤訴、掩蓋案件資産詳情可能涉黑等等。在其他類的問題中,有的是反映辦理訴訟事務處理過程不順暢,例如,反映不向債權受讓人出具生效證明、電子檔材料缺失導緻無法繳納訴訟費。
上述信訪件反映出的是比較常見的問題。單靠列舉這類問題,還并不足以說明真實情況。實際上,有些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可能并不真實存在,有的可能是信訪人的誤解,有的則是信訪人存在認知盲區,也有個别情況下是信訪人刻意為之,當然,也有一些信訪件反映的問題真實存在。可以說,信訪中涵蓋的資訊非常多樣,也十分複雜。
為什麼說信訪能弱化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沖突?
從前面的多種信訪類型來看,信訪涉及面非常廣泛,并沒有絕對的範圍限定。盡管有些信訪件反映的問題最終證明并不存在,但并不意味着信訪就沒有意義。
一方面,信訪可以對司法辦案過程起到限制作用,當事人能夠以較低的成本監督司法過程,督促提升司法運作效率。另一方面,信訪對當事人而言也可以起到情緒和壓力纾解的作用,信訪機制不僅要回應合法訴求,也要回應政策訴求和情感訴求,接訪人需要以群衆工作的方式化解信訪案件,以此适當弱化訴訟程式過程的剛性特質。可以想象,如果沒有信訪機制,隻存在以訴訟為主導的司法機制,司法運作中貼近群衆的柔性一面無疑會被弱化,過于剛性的程式性運作顯然會滋生或增加不少沖突。
訴訟過程非常重視程式性,這些程式環節以及相應的專業術語,對于經過專業化訓練的法官、律師而言已經習以為常,但是對于絕大多數普通群衆來說,這些程式環節和術語是非常陌生的。特别是,在科層化組織體系的具體運轉中,繁複的程式性設定無疑會顯著增加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認知盲點和情緒焦點,參與訴訟的普通群衆在内心深處就像走鋼絲一般謹小慎微、戰戰兢兢。而信訪就如同“解壓器”和“蓄水池”,進入信訪管道的認知門檻和心理門檻都比較低,信訪機制可以将來自各個口徑反映的問題彙聚一起,發揮着彙集問題、分流處理、兜底解決的作用。
有的人可能會認為,應當堅持司法的終局性,不能因為當事人信訪就突破終局性,要加強涉訴信訪案件終結機制建設。堅持司法終局性無疑是對的,但問題在于如何恰當地了解這種“終局性”。實際上,在制度規範層面,涉訴信訪案件終結機制早已形成,但是現實中的涉訴信訪案件仍大量存在,其中有一些還“終而不結”。也就是說,即便在訴訟程式上終結了,但是當事人還是會信訪,信訪之後法院仍然要以一定的方式回應(盡管并不一定還需要以案件審理的方式回應),并不能簡單地以“已經終結”作為理由不再接待當事人。
對此,流行的看法是認為消耗了大量司法資源,損害司法權威。這種觀點當然也有道理,但還是要認識到涉訴信訪的複雜性。與其他領域的信訪相近,涉訴信訪中也存在有理上訪、無理上訪,還有政策協商性上訪。有些問題是可以在訴訟程式運轉中解決的,有些問題從根本上看是社會治理問題,或者個體在人生巨變或社會轉型中的情感或情緒疏導問題,這些在“現代司法模式”中顯然是不需要回應的,但是在中國的司法運作中,這些問題是需要回應的,否則無疑會溢出司法過程,衍變為潛在的社會問題。
當然,這種回應并不會僅限于由法院作出,實際上是需要由整個黨政體制統籌協調加以回應。這是轉型期中國社會無法回避的問題,也是中國黨政體制一直在認真應對的問題。在此意義上,可以将信訪廣泛滲入訴訟過程的司法運作狀态,稱為訴訟與信訪“雙軌”格局。這種“雙軌”格局的形成及運作有其重要功能和複雜性,不能簡單化地認為是“信訪不信法”,更不能以此簡單化地否定信訪制度。
(如想了解法院運作相關情況,敬請參閱作者新書《縣域政制中的基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