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6日7時50分,四川達州市渠縣渠南街道大山社群渠縣遠卓恒鑫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卓商貿公司)在建農産品冷藏保鮮庫建設項目發生一起觸電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532.8萬元。
近期,四川省達州市應急管理局網站公布了該起事故的調查報告。經調查組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生産安全責任事故。
01事故發生經過
2023年11月26日7時30分左右,雍尚國、肖雲春陸續到達浩森合作社農産品冷藏保鮮庫項目工地組織施工管理,王林組織現場勞工對鋼架棚進行刷漆和焊接。
7時50分左右,肖雲春到旁邊指揮吊車,雍尚國在工地攪拌機旁邊接水管,王林、易恩萬、王榮、杜彪4人(從事焊接作業人員)推動高8.95m的移動操作平台至另一鋼結構棚施工過程中,不慎碰觸橫跨施工現場上空的一條離地高度7.96m的10KV高壓輸電線路,形成單相觸電,造成1人當場死亡,另外3人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項目建設現場概貌
02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1.作業人員違規搭設移動操作平台。根據《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第6.2.1條,移動式操作平台面積不宜大于10㎡,高度不宜大于5m,高寬比不應大于2:1,施工荷載不應大于1.5KN/㎡的規定。該移動式操作平台高度為8.95m,寬度為0.95m,長度為1.85m,高寬比為9.4:1,搭設高度和高寬比均超過規範規定。現場事故觸電點高壓線離地高度為7.96米,違規搭設的移動操作平台高于10KV電線0.99m。
2.現場作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由于現場材料堆碼無序,現場堆碼的保溫闆與高壓線之間的水準距離僅餘2.3m的間隙,4名勞工将高于10KV電線0.99m的移動操作平台從此間隙強行進行推動時,未謹慎觀察周圍潛在的危險因素,導緻操作平台上端觸碰到10KV電線,造成4人觸電死亡。
涉事移動操作平台和10KV三材支線
(二)事故間接原因
1.遠卓商貿公司安全生産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嚴重缺失;對從業人員安全教育教育訓練不到位,所雇傭的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缺乏基本安全常識;風險隐患排查不到位,對現場安全風險辨識不足;現場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糾正作業人員危險作業行為;在10KV電力線路保護區内施工作業,未向電力行業主管部門履行審批手續,冒險作業。
2.違法發包、分包項目工程。無相應建築資質的遠卓商貿公司建設該項目,遠卓商貿公司将工程建設發包給無建築資質和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個人熊智立承建,熊智立又将項目建設轉包給無勞務公司資質的個人雍尚國承建土建和鋼結構棚;雍尚國将鋼結構工程建設分包給無“焊工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王林等人進行施工作業。違法發包、分包項目,導緻對施工過程無法進行有效品質安全監管。
3.華聰置業公司履行産權線路維護管理責任不到位。華聰置業公司作為10KV南南線986路三材支線産權機關,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責任不落實,對應當知道距離高壓線小于5米安全防護距離可能危及高壓輸電線安全的高壓輸電線下作業行為沒有有效阻止,也沒有報告給供電企業和電力主管部門。未經供電企業同意非法為遠卓商貿公司提供臨時施工用電。
4.屬地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管理不到位。渠縣黨委政府及縣級有關部門,渠南街道黨工委、街道辦事處及工作機構安全檢查未落實,未深入開展安全風險隐患排查治理。
03事故涉及相關企業主要問題
(一)遠卓商貿公司
1.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不落實。企業安全生産責任體系、管理機構、規章制度等缺失,未建立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未建立安全生産責任制、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違規發包施工項目給無建設安裝資質的個人,對施工過程未進行品質安全監管。
3.安全風險辨識管控不到位。未建立安全風險辨識和分級管控工作機制,未組織對施工過程中涉及危險因素、場所開展風險辨識。
4.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風險隐患未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
5.安全教育教育訓練不到位。未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産教育和教育訓練計劃,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教育訓練,從業人員缺乏安全常識。
(二)四川省華聰置業有限公司
1.企業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産崗位責任,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産管理制度。未明确高壓線維護管理責任。
2.現場鋼結構棚邊緣離高壓線水準距離最遠處2.8米,最近處2.4米,已經小于5米的安全防護距離,存在可能危及高壓線安全運作的作業行為,作為該線路的産權機關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制止高壓線下的作業行為,也沒有報告供電企業和電力主管部門。
3.未經供電企業同意非法為遠卓商貿公司提供臨時施工用電。
04事故相關人員處理建議
(一)建議司法機關處理人員
1.熊智立,男,59歲,達州市渠縣人,系承建該項目個體,負責該項目全面工作,對施工現場未進行有效安全管理,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涉嫌犯罪,公安機關已立案調查。
2.雍尚國,男,61歲,達州市渠縣人,違法承包、分包鋼結構工程,負責施工現場管理,沒有取得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對施工現場未進行有效安全管理,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涉嫌犯罪,公安機關已立案調查。
3.肖雲春,男,59歲,達州市渠縣人,負責施工安全和品質管理,沒有取得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對施工現場未進行有效安全管理,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涉嫌犯罪,公安機關已立案調查。
(二)事故相關責任人員處理建議
1.傅友能,男,55歲,達州市渠縣人,系渠縣遠卓恒鑫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實際控制人為熊智立),未有效履行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職責,督促、檢查本機關安全生産工作不到位。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由達州市應急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龔成,男,36歲,達州市達川區人,系四川省華聰置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認真履行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職責,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不落實,未設定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對産權範圍内輸電線路未進行有效安全管理。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由達州市應急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滑動檢視事故調查報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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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處墜落、物體打擊、觸電
機械傷害、坍塌
是施工過程中經常發生的傷害事故
如何避免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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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高處墜落
高處墜落又叫高空墜落,指在高處作業中發生墜落造成的傷亡事故。高處作業是指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高處作業事故的預防措施
1.避免高處墜落事故,必須配齊安全帽、安全帶和安全網。
2.高處作業人員的衣着要符合規定,不可赤膊裸身。作業人員腳下要穿軟底防滑鞋,絕不能穿拖鞋、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靴鞋。操作時要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
3.攀登和懸空作業(如架子工、結構安裝工等)人員危險性都比較大,因而對此類人員應該進行教育訓練和考試,取得合格證後再持證上崗。
4.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該堆放平穩,不可放置在臨邊或洞口附近,也不可妨礙通行和裝卸。
02 物體打擊
物體打擊是指失控的物體在慣性力或重力等其他外力的作用下産生運動,打擊人體而造成人身傷亡事故。
物體打擊事故的預防措施
1.施工現場設立警戒線、警示智語。
2.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
3.腳手架安全平網(水準支護網)内的雜物清理,按要求設立安全防護和擋腳闆。
4.嚴格執行工地安全文明管理規定,做到工完場地清。
5.盡量避免立體交叉作業。
03 觸電
觸電是指當人與電有直接接觸時,感受到疼痛或甚至受到傷害的意外事故。
觸電事故的預防措施
1.施工現場實行“三相五線制”,并按規定正确使用。
2.電、氣焊、電工作業必須經過教育訓練考核持證上崗。
3.不可帶電搬動有電源線的機械裝置。
4.機械裝置均需接地接零,并安裝漏電保護措施。
5.用電作業做好安全絕緣措施。
6.電箱等用電危險處挂立安全警示标志。
7.後勤、生活區、施工現場不得私拉亂接電線。
04 機械傷害
機械性傷害主要指機械裝置運動(靜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與人體接觸引起的夾擊、碰撞、剪切、卷入、絞、碾、割、刺等形式的傷害。
機械傷害事故的預防措施
1.機械裝置要安裝固定牢靠。
2.增設機械安全防護裝置和斷電保護裝置。
3.對機械裝置要定期保養、維修,保持良好運作狀态。
4.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和調試,消除機械裝置的不安因素。
5.操作人員要按規定操作,嚴禁違章作業。
05 坍塌
坍塌指物體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過自身的強度極限或因結構穩定性破壞而造成的傷害、傷亡事故。
坍塌事故的預防措施
1.加強對腳手架的日常檢查維護,重點檢查架體基礎變化、各種支撐及結構連接配接的受力情況。
2.當腳手架的前部基礎沉陷或施工需要掏空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加強措施。
3.當隐患危及架體穩定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制定針對性措施,限期加強處理。
4.在支塔與拆除作業過程中要嚴格按規定和工作程式進行。
目前已進入汛期
如何做好汛期建築施工安全風險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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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編輯/制作:王曉璐
審校:李曼
稽核:劉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