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案嫌疑人陳某連
供述自己是向别人借打火機點的火
可同行的3人卻說不清楚
點火工具是什麼、從哪裡來的
檢察官特地來到案發現場進行了實地調查
發現案件存在疑點
……
女兒失火燒山,母親為其“頂罪”,最終,二人雙雙入罪。近日,經貴州省平塘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被告人羅某柔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以包庇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柔的母親陳某連有期徒刑十個月。法院宣判後,二人未提出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女兒失火燒山
母親幫其“頂罪”
今年2月11日,正值大年初二,陳某連和女兒羅某柔、羅某誼以及羅某誼的男朋友趙某權,按照風俗一同到陳某連亡夫的墓前悼念。清理完墓地周圍的雜草和樹枝,羅某柔用打火機将雜草點燃,因當天風大,燃起的火星被吹到附近的山坡上,引起森林火災。
4人當即用樹枝等撲打滅火,但由于風勢太大,沒能控制住火勢。4人大聲呼喊,請附近村裡的人來幫忙,并撥打了火警電話,在衆人的合力撲救下,山火被撲滅。
“這次燒山面積這麼大,肯定要坐牢了,我還沒有結婚,被判刑會影響下一代的。”撲火過程中,羅某柔對自己的行為懊悔不已,并不停抱怨。羅某柔提出母親年紀大,即使坐牢影響也不大,想請母親替自己“頂罪”。陳某連也同意幫女兒“頂罪”,姐姐羅某誼也沒反對。後來,羅某誼、羅某柔将3人商量的情況告訴了趙某權,并提出對外一緻說火災是由陳某連點火造成的。
案發當日,在公安機關調查時,陳某連承認是自己點燃雜草,引發火災,同行的3人也都說火是由陳某連引燃的。事後,經調查,過火總面積超24公頃。
因過火面積達到刑事立案标準,2月15日,平塘縣警察局立案偵查,并再次對4人進行了訊問。陳某連仍承認是自己不小心引發山火,其餘3人也指證系陳某連失火燒山。2月20日,陳某連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月27日,公安機關以陳某連涉嫌失火罪向平塘縣檢察院提請準許逮捕。
作案工具來源不明
案件存在疑點
平塘縣檢察院檢察官王玲負責承辦該案。對她來說,這隻是她辦理衆多刑事案件中的一起,案情簡單,過火面積達到立案标準,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又有證人證言相印證,隻是一起“小案”。但“小案”并沒有讓她有所懈怠,她仔細審查了全案卷宗,認真對照了陳某連的供述和其他同行3人的證人證言後,發現該案沒那麼簡單。
作案工具、作案方式是查清失火罪所必查的。在調查時,公安機關向幾人了解了相關情況。據陳某連交代,4人都沒有攜帶可以點火的工具,她走到附近的公路旁攔車,一輛白色轎車停下來,她向司機借了打火機,然後點燃了雜草。
“我不清楚她(陳某連)是用什麼工具點火的,使用的工具從哪裡來、現在在哪裡我也不知道。”羅某誼在公安機關調查時說。“确實是她(陳某連)點的火,但是她從哪裡找到的點火工具我不清楚,點火的具體過程我也沒有看到。”羅某柔的說法與姐姐基本一緻。趙某權也對怎麼點的火表示不知情。
“陳某連供述自己是向别人借打火機點的火,可同行的3人卻說不清楚點火工具是什麼、從哪裡來的。”反複比對公安機關對4人做的筆錄,王玲覺得事情比較可疑。為此,她特地來到案發現場進行了實地調查,發現從墓地到外圍的公路雖然有些距離,但沒有遮擋物,視野很開闊。如果陳某連向路過的白色轎車司機借打火機,其他3人不可能看不到,4人中肯定有人說謊。
檢察官向公安機關回報了該情況,并建議尋找白色轎車司機。偵查人員調取了進入案發現場主幹道上的監控視訊,未發現案發時段有白色轎車進入案發地及附近區域。經過分析,偵查人員認為,陳某連作了虛假供述。
提出補充偵查意見
查清案件真相
“建議調取4人之間的通話記錄、聊天記錄,查清打火機來源、核實清楚具體是誰引發的森林火災。”檢察官認為,幾人如果“串供”,很可能會私下議論此事,于是向公安機關提出了詳細的補充偵查意見。
偵查人員調取了4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并從羅某誼與羅某柔的聊天記錄中發現,兩人明确提到火災是由羅某柔引起的。
公安機關再次訊問陳某連、羅某誼、羅某柔、趙某權4人。面對證據,4人終于說出了案發時的真相。當天4人都在清理雜草,中途羅某柔向幾人詢問有沒有打火機,羅某誼因在家負責做飯,随身攜帶了打火機,羅某柔從羅某誼口袋中拿出打火機,點燃了雜草。3人雖然商量對外稱陳某連點火,但沒有想到公安機關會問得這麼細,更沒有想到檢察官會重返案發現場發現案件疑點。
3月4日,平塘縣檢察院準許逮捕陳某連。3月19日,公安機關以涉嫌失火罪提請檢察機關準許逮捕羅某柔。3月21日,平塘縣檢察院作出準許逮捕決定。4月9日,公安機關将該案移送平塘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羅某柔因用火不慎引發森林火災,涉嫌失火罪,案發後,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其母親幫助自己“頂罪”,其行為涉嫌妨害作證罪。陳某連為讓女兒逃避處罰,向公安機關提供虛假陳述,欲頂替女兒承擔刑事責任,其行為已涉嫌包庇罪。羅某誼為了包庇妹妹的犯罪行為,與妹妹共同指使趙某權作僞證,涉嫌妨害作證罪。趙某權受羅某誼、羅某柔指使,在明知火災系羅某柔所為,為使羅某柔逃避處罰仍作僞證,涉嫌僞證罪。考慮羅某誼、趙某權二人主觀惡性不大,自願認罪認罰,系初犯,犯罪情節輕微,該院拟對二人作不起訴處理。
4月28日,平塘縣檢察院到案發地對此案召開公開聽證會,并邀請部分村民代表參加,聽證員一緻同意對羅某誼、趙某權作不起訴處理。同日,平塘縣檢察院對二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根據行刑反向銜接要求,将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建議公安機關對二人作出行政處罰。公安機關采納檢察意見,對羅某誼、趙某權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處以2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4月28日,平塘縣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日前,法院審理後采納檢察機關的定罪與量刑建議,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丁豔紅 肖家雲 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