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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成礦業被舉報涉嫌盜采自稱未再開采,曾屢屢被處罰

因非法占地、越界開采等屢屢被處罰,近日再被群衆通過網絡進行舉報,但該公司卻稱未再繼續開采,是群衆舉報不屬實還是執法部門的處罰錯誤?還是玉成礦業沒有違法違規?

玉成礦業被舉報涉嫌盜采自稱未再開采,曾屢屢被處罰

近日,頭條号作者@聰穎山丘iQK釋出消息稱,山東省莒縣玉成礦業有限公司(下稱玉成礦業)涉嫌在上百畝農田上進行盜采,洗沙水直接排放,無人監管。

玉成礦業被舉報涉嫌盜采自稱未再開采,曾屢屢被處罰
玉成礦業被舉報涉嫌盜采自稱未再開采,曾屢屢被處罰

消息稱,據悉,莒縣玉成礦業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上百畝農田上開采,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生态環境。更令人氣憤的是,該企業洗沙過程中産生的大量廢水,不經過任何處理就直接排放到周邊環境中。

據悉,廢水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質,對農田、水源和生态環境會造成極大的污染,不僅損害了當地農民的利益,也威脅着當地群衆的食品和生态安全。

對此,7月2日,玉成礦業網絡投訴的消息回複稱,企業位于碁山鎮上峪二村東南方向,2020年1月莒縣行政審批服務局以莒審批發〔2020]23号檔案對環評報告予以批複,2021年4月完成排污許可登記。生産過程中産生的泥水排放至廠區的礦坑當中,經沉澱後循環使用,無外排情況;采礦證于2021年8月份到期後,我企業主要購買原料進行生産,未再繼續在廠區内開采。

網絡舉報的問題是編造非法盜采百畝農田的企業違法犯罪和違規生産經營資訊,炮制傳播虛假不實資訊,歪曲捏造事實、惡意诋毀,幹擾企業正常生産經營秩序,惡意炒作企業公開資訊。懇請貴辦協調網絡平台對不實資訊予以删除為盼。

玉成礦業被舉報涉嫌盜采自稱未再開采,曾屢屢被處罰

資料顯示,2021年8月11日,玉成礦業因非法占地和用第一處于2013年占用碁山鎮上峪二村、天城寨村土地總面積2344平方米(其中占用基本農田2052平方米、林地292平方米)建廠房,該地塊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未依法辦理相關用地審批手續,2019年12月8日莒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準許臨時使用土地準許書(莒自然資臨〔2019〕qs-13号)同意将該地塊2200平方米(折合0.22公頃,其中基本農田2052平方米、林地148平方米)用于碁山鎮戶戶通上峪二村玉成項目臨時料場臨時使用土地,臨時用地使用期限2年,從2019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7日;

第二處于2019年11月占用碁山鎮上峪二村基本農田3215平方米建尾礦庫,該尾礦庫已于2021年07月複墾,該地塊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未依法辦理相關用地審批手續。被莒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罰款3312元,責令恢複原狀,退回非法占用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和《山東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之規定,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2、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3359平方米(第一處2344平方米減去2200平方米,剩餘的144平方米;第二處3215平方米),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立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複土地原狀。3、對非法占用的林地144平方米(第一處2344平方米減去2200平方米,剩餘的144平方米),處以每平方米23元罰款,共計3312元(叁仟叁佰壹拾貳元)。

玉成礦業被舉報涉嫌盜采自稱未再開采,曾屢屢被處罰

2021年11月9 日,莒縣玉成礦業有限公司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未經林業主管部門稽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面積1286平方米,折合0.1286公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被莒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罰款 14,146.00元。并1、責令限期恢複原狀;2、對占用的林地面積1286平方米,并處每平方米11元的罰款,共計罰款人民币14146元(繳納罰款後請到相關部門辦理征占用林地手續)。

玉成礦業被舉報涉嫌盜采自稱未再開采,曾屢屢被處罰

2023年3月7日,該公司在莒縣碁山鎮上峪二村東南方向的礦坑内部用卡特320挖掘機采挖渣土100立方米,用車牌号魯Q990HC雙橋車運輸,最後用臨工LG953N型鏟車運到制砂機裡制砂,其中,50立方米渣土仍堆放在莒縣玉成礦業有限公司内部,50立方米渣土已被加工成機制砂。執法人員要求你提供《采礦許可證》等合法手續,你未能提供。你這一行為屬于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8月15日,莒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辦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由地質礦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産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開采的,縣級地質礦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封閉井口,查封采礦裝置和工具;造成礦産資源破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山東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關于“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較重之規定“經責令拒不停止非法開采行為,拒不賠償損失,情節較重的。沒收采出的礦産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一萬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執法局對該公司處以,1、沒收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的礦産品(50立方米渣土和50立方米渣土加工形成的40立方米機制砂),由碁山鎮人民政府礦産品處理點集中存放;2、罰款人民币20000元(大寫:貳萬元)。

玉成礦業被舉報涉嫌盜采自稱未再開采,曾屢屢被處罰

莒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到莒縣警察局移送案件,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間,莒縣玉成礦業在明知開采區域為越界開采區域的情況下,利用挖掘機、鏟車等機械裝置在莒縣碁山鎮天成寨礦區西側山體“夜貓子溝”處越界開采風化花崗岩石,莒縣玉成礦業有限公司非法開采後外運礦産品方量7677.7立方米,根據物價部門核定的單價(6.76元∕),非法開采礦産品價值為51901.252元(說明:當事人非法開采外運礦産品的價值認定為當事人的違法所得)。

2024年3月19日,莒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公司做出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币51901.25元;2、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二十的罰款人民币10380.25元;共計罰沒款人民币62281.5元。

一方面是群衆群衆通過頭條發文的形式進行了舉報,一方面是企業自證清白,那究竟企業究竟是是否違法生産,是否破壞耕地呢?

對于此次舉報是否屬實?作為監管部門是否應該給予一個正确的說法,給公衆一個合理合法的交代呢?既能消除群衆投訴舉報的質疑,也能給企業一個清白。希望有關部門及時給予查處,并給出正确的回複。

玉成礦業被舉報涉嫌盜采自稱未再開采,曾屢屢被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