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雙亡後,10歲男孩成為孤兒,後來被一對七旬夫婦“收養”,改名郭甲。夫婦倆還有一個女兒郭乙,比他大29歲。
16年後,夫婦倆相繼去世,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共54萬餘元,并留下一套房屋、存款82萬元,但未留下任何遺囑。
圍繞老兩口留下的“百萬遺産”,郭甲和郭乙對簿公堂。現年30歲的郭甲稱,郭某夫婦去世後,郭乙将老人名下财産轉移至自己名下,還提出讓他搬離老兩口留下的房屋。為此,自認為是夫婦養子的他提起訴訟,請求分割遺産。
近日,在貴陽南明區法院一審駁回其訴訟請求後,今年6月,貴陽中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裁定。法院認為,郭某夫婦收養郭甲時未向縣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不成立,郭甲對郭某夫婦遺産不享有合法繼承權。
郭甲及其代理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131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适當的遺産”,他們将據此另案起訴。
父母雙亡
10歲孤兒被七旬夫婦“收養”
郭甲原本姓王,出生在貴陽一個普通家庭。因父母相繼因病離世,他在10歲時成了孤兒。2005年1月,他面對貴州媒體表達了願望,“幫我找個願意收養我的家吧,我一定乖乖地聽話,我會做飯,洗衣服……”
領養申請書
據貴州媒體當時報道,他的身世引發關注後,經街道辦、社群從業人員努力并尊重他的意願,他最終被一對七旬夫婦“收養”,當時相關手續正在辦理中。據這對夫婦介紹,他們的女兒幾年前結婚搬走後,老兩口感到孤獨,看到報道後覺得孩子可憐,考慮到自己有撫養能力,便有了收養他的想法。
入戶申請書
戶籍資訊
郭甲回憶,他在多個家庭中選擇了郭某及其妻子範某。2006年到郭家後,因年齡差距大,他叫郭某為爺爺,叫範某為奶奶。其代理律師提供的證據材料顯示,“收養”他之後,郭某夫婦向有關部門遞交了領養、轉學、改名等申請。其中表示,老兩口願領養孤兒王某某為孫,并改名郭甲。戶籍資料顯示,改名後,他以老兩口的孫子入戶。
老夫婦去世
他被老人女兒要求搬離房屋
據郭甲講述,到郭家後,他随爺爺、奶奶生活,彼此像親人一樣,直到2021年2月和9月兩位老人相繼去世。其所在社群居委會去年12月出具證明稱,郭甲與郭某、範某夫婦此前長期居住在同一住所。
郭某夫婦的女兒郭乙比郭甲大29歲。郭甲稱,他叫郭乙為阿姨,郭乙當時成了家,逢年過節和周末回家較多,但兩人關系比較僵。
“爺爺去世後,奶奶曾提出找個機會,讓我倆關系緩和一點。”郭甲告訴紅星新聞,但奶奶突然去世,沒留下什麼交代的話。爺爺和奶奶去世後,他一直住在此前和兩位老人共同生活的房屋裡。但2022年,郭乙突然提出要他搬出去。為此,他難以接受,想到自己在這個家生活了那麼久,曾和爺爺、奶奶如親人一般。
郭甲和郭某夫婦
起訴分割遺産被駁回
法院認定收養關系不成立
2023年11月,郭甲提起訴訟,要求分割郭某夫婦名下的房屋和撫恤金、存款等。法院查明,郭某夫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共54萬餘元,範某去世時存款有82萬餘元。此外,兩人名下一套房屋于2022年5月轉移登記,由郭乙繼承取得。
郭甲起訴稱,“自己被收養後,一直與郭某夫婦互相陪伴、共同居住,并照顧老兩口晚年生活。他被登記為老兩口孫子,他和郭乙均為老兩口收養的子女,應擁有同一順位繼承權。”
對此,郭乙在庭審中辯稱,父母和郭甲并未形成合法有效的收養關系。為此,郭甲并非她父母的合法繼承人,無權分割遺産。她作為父母唯一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權合法繼承遺産。她還表示,郭甲稱她也是被收養的,是捏造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收養關系是否成立,應由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郭甲與郭某夫婦的收養關系發生在《收養法》施行期間,按規定,收養關系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之日起成立。但郭甲未送出相關登記材料,法院由此認為,其收養關系因未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不成立。為此,按遺産繼承順序等規定,郭甲對郭某夫婦的遺産不享有合法繼承權。
今年1月30日,貴陽市南明區法院作出一審裁定,駁回郭甲的起訴。
上訴被駁回
他準備另案起訴
因不服一審裁定,郭甲提起上訴。他認為,僅以未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為由認定收養關系不成立,是認定事實不清。理由是,他被收養是生母生前向社群居委會提出請求,由社群上報街道辦,在民政部門指導下,通過媒體報道,最終實作的。
對此,當時經辦此事的原社群居委會主任趙女士證明,郭甲父母雙亡後,社群在街道辦指導下找了幾個家庭“雙向選擇”,當時辦了戶籍等手續。但她表示,不清楚郭某夫婦是否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手續。
郭甲上訴時還稱,收養關系是否成立雖為能否享有繼承權的關鍵因素,但并非唯一因素。按照民法典相關規定,還有“酌定配置設定”,故請求配置設定郭某夫婦的遺産。
郭乙堅持認為收養關系不存在,還辯稱父母并無收養郭甲意願。如當時父母有收養意願,肯定會完善收養手續。她還表示,郭甲主張自己對她父母盡到了扶養義務,請求适當分得遺産,屬獨立的訴訟請求,應另行提起訴訟。
貴陽中院審理後認為,郭甲和郭某夫婦的收養關系不成立,一審判決是以不予支援其主張以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郭某夫婦遺産正确。至于他提出即便認定收養關系不成立,也有權依據民法典第1131條規定适當配置設定遺産的問題,法院表示,其并未在一審中提出,一審未予審理并無不當。
6月17日,貴陽中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郭甲上訴,維持原裁定。
對此,郭甲表示,他是在各方關注下到的郭家,原本以為一切都是合法合規的。“目前看,收養手續在法律上是缺失的。”他表示将再起訴,希望能以非繼承人“酌定配置設定”方式,“分”得一定比例遺産。他告訴紅星新聞,目前,他仍住在爺爺、奶奶留下的房屋裡,也能養活自己,但希望“有個住的地方”。
郭甲的代理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1131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适當的遺産。他們将據此另案起訴。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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