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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說法·法官說法|微信購物起糾紛,管轄權法院如何确定?

棗說法·法官說法|微信購物起糾紛,管轄權法院如何确定?

網絡購物逐漸興起

微信作為一款社交軟體

也逐漸成為網購的延伸

如果在微信購物中發生争議

應該如何選擇管轄法院

哪些法院有管轄權

收貨地法院是否可以立案

案情簡述

小丹和小南在兩個不同的城市生活,小丹居住在A地,小南居住在B地,雙方在微信上加為好友。

小丹得知小南有一批溫度檢測儀正在出售,遂通過微信向小南購買,雙方在微信中對溫度檢測儀的數量、價格進行了協商,并約定貨物發送到C地。

棗說法·法官說法|微信購物起糾紛,管轄權法院如何确定?

後來,因小南的貨物存在品質問題,小丹在A地其住所地法院起訴,要求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判令小南退還貨款等。案件審理中,小南提出管轄權異議,主張其住所地位于B地,故要求移送到B地的法院審理。

案件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系小丹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對小南提起訴訟,要求解除雙方買賣合同,判令小南退還貨款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以資訊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資訊網絡傳遞标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傳遞标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本案中,小丹通過微信向小南購買溫度檢測儀。管轄權異議案件審理中,雙方均表示涉案貨物通過線下運輸方式送到C地,即收貨地位于C地,故A地非合同履行地。經查,小南住所地位于B地,故A地亦非被告住所地,是以小丹住所地法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

小南請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B地的法院審理,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最終裁定将本案移送B地的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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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