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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集裝箱制毒等 川渝地區聯合打擊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容留他人吸毒、集裝箱房作為制造毒品等 川渝地區聯合打擊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來源:四川法治報 2024-06-28 10:18:28

包苗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雍劍波

6月27日,記者從廣安市中級法院獲悉,四川省鄰水縣人民法院聯合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四川省大竹縣人民法院釋出一批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6日下午,被告人趙某某與甯某某(案發時16周歲)、吳某某(案發時15周歲)共謀籌錢購買毒品吸食。之後,甯某某通過微信聯系綽号“蛇兒”的人購得毒品後,三人商議到趙某某家中吸食。當日17時許,趙某某在其卧室内與甯某某、吳某某用自制的吸毒工具以燙吸的方式吸食買來的毒品。3月7日8時許吳某某離開現場,10時許李某某(案發時17周歲)來到趙某某卧室,趙某某拿出之前吸食剩下的毒品,繼續讓甯某某、李某某吸食。2020年3月11日,墊江縣警察局對趙某某、甯某某、李某某三人的尿液進行檢測。次日,對吳某某的尿液進行檢測。四人的尿液檢測結果均呈陽性。2020年3月16日,經墊江縣警察局刑事傳喚,趙某某在其父親的陪同下到案,其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

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毒品管理法規,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趙某某作案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應從輕處罰;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其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其認罪悔罪,宣告緩刑不緻再危害社會,對其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五百元。

典型意義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一次容留多人吸毒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或者以牟利為目的的容留他人吸毒的,均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對于毒品犯罪應當從嚴掌握緩刑适用條件,同時人民法院也要貫徹好寬嚴相濟形勢政策。針對本案中趙某某系未成年在校學生、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依法對其宣告緩刑,展現了人民法院在審理毒品犯罪案件中突出打擊重點,差別對待。人民法院也呼籲廣大青少年深刻認識毒品危害,守住心理防線,慎重交友,遠離易染環境和人群。

楊某某制造毒品案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前後,鄭某福、張某共謀共同出資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販賣牟利,張某将其位于重慶市長壽區某鎮魚塘處的集裝箱房作為制造毒品的場所(以下簡稱制毒場所)。2022年1月初,鄭某福聯系夏某飛購買制毒原材料、工具。夏某飛向鄭某福提供了丙酮、酒精等制毒原材料和燒杯、漏鬥、抽濾瓶、真空泵等制毒工具,又安排聶某帶鄭某福、張某到四川省德陽市中江縣被告人楊某明處購買制毒物品麻黃素,并當場支付14萬元現金給楊某明。因麻黃素品質不好,經夏某飛協調,由楊某明實際退還1萬元并指導鄭某福、張某制造毒品。1月8日,鄭某福帶楊某明來到長壽區的制毒場所,與張某一同制造毒品。楊某明離開後,通過電話繼續指導張某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1月12日,夏某飛安排聶某到制毒場所與鄭某福、張某檢視制毒情況。1月19日下午,鄭某福、夏某飛、聶某、張某來到制毒場所,鄭某福、張某、夏某飛進入集裝箱房内制造毒品,聶某在外望風。同日19時許,公安民警将外出吃飯的張某、夏某飛、聶某及留在制毒場所制造毒品的鄭某福抓獲,現場查獲并扣押甲基苯丙胺含量為3.4%的液體656.1克、含痕量甲基苯丙胺的固體、液體及大量制毒原材料、工具。

2022年9月20日,被告人楊某明被抓獲歸案,其歸案後未如實供述參與制造毒品的事實。

裁判結果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明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出售制毒原料麻黃素并共同參與制造液态甲基苯丙胺656.1克,其行為構成制造毒品罪,應予依法懲處。被告人楊某明系累犯、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其當庭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結合被告人楊某明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與作用等,依法判處被告人楊某明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三萬元;同時追繳被告人楊某明的違法所得十三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通過自身便利以及技術為他人制造毒品提供制毒原料、技術指導,并共同參與制造毒品,在制造毒品行為中充當“制毒技師”,是一起典型的毒品源頭犯罪。毒品于個人、家庭、社會都有巨大危害,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已是全社會共識。同時,制造毒品行為是毒品犯罪的源頭,本案被告人曾因制造毒品被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的重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短時間内再次進行制造毒品犯罪,之前的刑事處罰并未讓其充分認識毒品危害,徹底改造,主觀惡性大,對其依法予以從嚴懲處。堅持依法從嚴懲處“制毒技師”制毒的犯罪行為,有利于從源頭上減少毒品流入社會的數量,少一次生産,就少一次交易,進而減少一個因毒品受到傷害的家庭,社會便添一份穩定。

肖某、胡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案

四川省大竹縣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某與被告人胡某均系吸毒人員,胡某系成都市某物流公司快遞員。2022年11月5日,李某某聯系并四次微信轉款人民币共計2.3萬元給肖某購買毒品“冰毒”,并通過“蝙蝠”聊天告訴肖某就買這麼多錢的“冰毒”,讓肖某給其郵寄過去。

2022年11月6日上午,被告人肖某通過胡某将冰毒寄出,并告知李某某已把冰毒藏在剔毛機或者投影儀裡面郵寄過去。2022年11月9日下午17時許,李某某收到快遞包裹後拆開取出“冰毒”二包,用車上的冰壺吸食一部分,剩餘“冰毒”藏在其駕駛的車内,後駕車回家。當日20時20分,李某某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2022年11月10日,被告人肖某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肖某被抓獲歸案後,未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2022年11月9日,被告人胡某被抓獲歸案,未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

四川省大竹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肖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查實已販賣甲基苯丙胺39.44克、查獲尚未販賣甲基苯丙胺0.52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胡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參與運輸毒品活動,明知系毒品幫助他人寄遞毒品甲基苯丙胺39.44克,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在實施販賣、運輸毒品的共同犯罪中,綜合考慮在共同犯罪所處地位、參與程度、犯罪情節以及對造成危害後果産生作用的大小等,肖某系主犯;胡某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肖某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對被告人違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繳。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肖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五萬元。被告人胡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三萬元。對被告人肖某販賣毒品的違法所得人民币二萬三千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對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52克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跨省域、吸毒人員利用職業便利運輸、販賣毒品的典型案件。被告人肖某與被告人胡某通過朋友介紹互相認識,兩人均系吸毒人員,曾經共同購買毒品吸食。胡某是成都市順豐物流旗下豐網速運快遞員,肖某将販賣的毒品藏在剔毛機或者投影儀裡交給胡某,由胡某将毒品通過快遞方式郵寄運輸給吸毒人員李某某。本案中,被告人肖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查實已販賣甲基苯丙胺39.44克、查獲尚未販賣甲基苯丙胺0.52克,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被告人胡某明知系毒品幫助他人寄遞毒品甲基苯丙胺39.44克,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人民法院依法根據其犯罪事實、主從犯及犯罪前科等情節,依法判處刑罰,展現了對此類毒品犯罪堅決懲處的态度。

馮某某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四川省鄰水縣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30日,被告人馮某某從劉某處為秦某代購重約0.2克的毒品海洛因,并從中獲利100元,後在其租住的四川省鄰水縣豐禾鎮某房屋内與秦某一起以燙吸的方式将該毒品海洛因吸食。2023年10月3日、10月5日、10月7日,被告人馮某某分别為秦某從劉某處代購毒品海洛因,并分别于購買當日在其租住地内與秦某一起以燙吸的方式将上述毒品海洛因吸食。

裁判結果

鄰水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如下:被告人馮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三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義

随着全社會對毒品犯罪的打擊力度加大,毒品犯罪數量逐漸減少,但還是有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吸毒、販毒。并且由于毒品犯罪中複吸率和累犯、再犯率高,毒品犯罪被告人多為吸毒人員,因無法承受高昂費用,往往采取以販養吸的方式滿足自身的毒品需求。本案中,被告人馮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販賣毒品,并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構成了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雖然獲利不大,但是也存在販賣行為,并存在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情況。鄰水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依法對被告人從嚴懲處,有利于實作刑法的懲罰教育功能,預防毒品犯罪在本轄區内蔓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編輯:賈知若 校對:何盈巧 稽核:周潤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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