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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張某文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确認北京市東城區一号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産權份額歸張某文所有;張某武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張某文提供的錄音證據已經全面客觀地證明了雙方達成了各占涉案房屋一半産權的口頭合同,該合同合法有效,應當全面履行,除非雙方協商一緻,不能單方解除;一審法院未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分析判案,一審判決不應當以張某文曾經提起相關訴訟來否認雙方曾經就房屋産權達成一緻。
被告辯稱:
張某武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張某文的上訴請求。
法院查明
張某文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依法确認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産權份額歸張某文所有。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張某文、張某武系姐弟關系。1999年11月18日,A公司(甲方)與張某武(乙方)訂立《房屋買賣契約》,約定甲方将涉案房屋出售給乙方,房屋建築面積56.63平方米,按成本價每建築平米1450元的價格出售。乙方應交納費用合計38023.99元。合同背部乙方簽章處加蓋有張某武的人名章。1998年5月26日,B公司向張某武出具涉案房屋購房款2萬元的收據,交款人顯示為張某文。1998年12月24日,B公司向張某武出具涉案房屋購房款1.1萬元的收據,交款人顯示為張某文。2001年6月,B公司向張某武出具涉案房屋發證費7023.99元的收據,交款人顯示為張某文。後涉案房屋登記至張某武名下。
庭審中,張某文送出2019年8月22日的錄音,用以證明張某文、張某武雙方對涉案房屋的權屬達成口頭協定,雙方各占涉案房屋一半産權份額。是以當天張某武夫婦将身份證給張某文,讓張某文辦理相關手續。張某武已經用實際行動認可雙方的口頭協定,并履行了口頭協定的義務。但後來張某武反悔,去補辦了身份證。經質證,張某武表示錄音是在張某武不知情、未經張某武同意的前提下擅自錄音。談話内容印證了張某文、張某武雙方溝通協商的是落戶,即便要在房産證書上加上張某文的名字目的也隻是為了落戶。而對于張某文提到的把名字加入房本再落戶會産生的法律後果張某武沒有考慮到,内容前後不連貫。事後張某武才意識到将自己的身份證、戶口本等交予張某文,如張某文擅自改變涉案房屋權屬,張某武将無法控制。
是以,張某武要求張某文返還身份證,張某文多次拒絕,無奈張某武挂失補辦了身份證。張某文将“落戶”與“加名落戶”兩個概念反複提起,存在誤導張某武錯誤了解為相同概念的可能性;錄音記錄的内容有些地方不太清晰,張某武對合法性、真實性不予認可;該份錄音記錄的部分内容雖與本案有關聯性,但不能證明張某文之主張,張某文、張某武雙方并未就“共同擁有房屋且各占一半份額權屬”達成一緻協定。
另查,2019年9月24日,張某文以張某文、張某武雙方存在借名買房為由向一審法院起訴張某武合同糾紛一案,要求張某武協助張某文辦理涉案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将涉案房屋産權轉移登記至張某文名下。一審法院認為張某文主張雙方系借名買房關系而要求張某武配合過戶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判決駁回張某文的訴訟請求。張某文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張某文送出錄音證據以證明張某文、張某武雙方對涉案房屋産權歸屬于雙方共有、二人各占二分之一産權份額達成一緻意見,對此張某武不予認可。張某文稱張某武屬于反悔,不履行雙方達成的口頭協定,但張某文在所謂上述口頭協定不久即以雙方存在借名買房關系提起訴訟,故張某文已經以自身行為推翻了其本案所主張之口頭協定。是以,張某文要求确認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産權份額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援。
本院二審期間,張某文送出證據1.張某武挂失身份證的證明信,拟證明張某文與張某武達成了各占一半的口頭協定後,張某武将自己及丈夫的身份證交給張某文後反悔,将身份證挂失,構成違約;證據2.2019年9月2日電話錄音,拟證明張某文在此前訴訟中并未否認雙方各享有涉案房屋一半産權。對此,張某武的質證意見為:不認可證據1的證明目的,證據2不屬于新證據,不認可證據2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無異,本院予以确認。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張某文的訴訟請求。
二審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房産律師點評:
《民法典》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内容發生争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确認權利。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産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态不符、其為該不動産物權的真實權利人,方可請求确認其享有物權。
根據大陸有關規定,不動産物權因法律行為發生變動時,除有買賣、贈與、抵押等原因行為外,還必須進行登記才可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本案中,張某文主張其享有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産權份額,主要依據為其所稱的其與張某武達成的口頭協定。如前所述,原因行為僅能引起物權變動,但尚需登記方可最終完成物權變動。據此,即便雙方達成了張某文所稱的涉案房屋各享有二分之一份額的約定,因雙方始終未進行登記,故張某文以口頭協定要求确認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産權份額歸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據,法院難以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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