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以案普法】戀愛時“5·20”當天送的首飾算彩禮嗎?

作者:金川融媒
【以案普法】戀愛時“5·20”當天送的首飾算彩禮嗎?

  近年來,随着經濟社會發展,高額彩禮問題凸顯,社會公衆對于彩禮糾紛亦比較關注。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回應新時代人民群衆的司法需求,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于2024年2月1日起實施。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适用前述規定審結了一起涉彩禮的婚約财産糾紛。

基本案情

  當事人賈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被上訴人李某返還其給付的所有财物。賈某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院送出了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購物發票、銀行轉賬記錄等憑證。經查,賈某與李某于2021年初通過商業婚戀網站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戀愛期間,賈某為李某購買了手機、首飾(購買于5月20日),多次轉賬合計4萬元。

  後雙方開始不定期共同居住,雙方讨論了結婚事宜并溝通了彩禮的數額。賈某同意給50萬元彩禮,之後,賈某向李某轉賬15萬元,剩餘彩禮未付。半年後,雙方因性格以及生活習慣問題分手。審理過程中,賈某稱其給李某買的手機、首飾以及轉賬均為彩禮,要求李某返還全部轉賬及手機、首飾折價款。(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規定》第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财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财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範圍。下列情形給付的财物,不屬于彩禮:(一)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間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二)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财物。是以,戀愛期間給付的财物,需要據實判斷是否為應當返還的彩禮。賈某為李某購買的手機以及轉賬的4萬元系賈某為增進感情進行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不屬于彩禮;賈某為李某購買的首飾在特殊時間點購買,屬于表達或增進感情的消費性支出,亦不屬于彩禮;賈某向李某轉賬的15萬元,時間發生在雙方溝通彩禮數額之後,性質也曾由雙方明确認可為彩禮,是以,可以認定15萬元為賈某為達到與李某結婚的目的而給付的部分彩禮。

  根據《規定》第六條,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确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賈某與李某未辦理結婚登記,未有孕育情況,結合雙方僅不定期共同居住且時間非常短暫的情況,最終判令李某向賈某返還彩禮15萬元,駁回了賈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心語

  彩禮在大陸有着廣泛的社會文化基礎。通常,彩禮給付發生在婚姻締結前,在婚姻不成的情況下,彩禮應當予以返還;反之,已經結婚的,彩禮一般不再予以返還。但随着經濟社會發展,彩禮背後的社會基礎發生了重大變化:一方面,完成婚姻登記後才确立婚姻關系,但在部分地區,人民群衆仍然以舉行婚禮、共同生活為标準,導緻出現大量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後,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另一方面,部分地區出現彩禮數額持續走高、攀比成風,婚姻存續期間偏短、甚至以彩禮之名行詐騙之實的情形。這些新情況的出現,不僅異化了婚姻關系、導緻了利益嚴重失衡,也極大地損害了公序良俗,給社會治理帶來許多隐患。

  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時,既要依法裁判、衡平雙方利益,更要通過“小案”講好“大道理”,引導人民群衆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禮問題,推進移風易俗,倡導健康的婚姻關系。給付彩禮是以婚姻為目的的贈與,該目的包含結婚登記、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等多項因素。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的,在雙方離婚時一般不予返還彩禮。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确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則上應當返還彩禮,但雙方已共同生活的,應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确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專家點評

  本案争議的焦點是賈某給予李某的财物是否為彩禮的問題。法院在處理這起案件時,根據事實将賈某在談婚論嫁前為李某購買的手機及“5·20”為李某購買的首飾等,認定為賈某是為表達和增進與李某之間的感情所進行的消費性支出,不具有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目的,不屬于彩禮的範疇。而賈某在與李某商議了結婚事宜并确定了彩禮數額之後向李某轉賬的15萬元,是以結婚為目的給付的彩禮,法院在綜合本案的具體情況後做出的賈某贈與李某的财物不予返還,但給付的彩禮全部返還的判決,符合《規定》中有關彩禮的認定與返還的處理意見。

  該案的意義在于,提出了區分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和彩禮的判斷标準:一是發生的階段不同。贈與主要發生在雙方戀愛但尚未到談婚論嫁階段,而彩禮主要發生在雙方已就結婚和彩禮數額達成或初步形成共識之後。二是發生的原因不同。雖然彩禮與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相比,當事人的目的和動機相似,但是彩禮的給付一般是基于當地風俗習慣,有締結婚姻關系的直接目的和相對特定的财物範圍。而一般意義上的贈與主要是一方或雙方自願、無償給予對方财物,以維系、促進雙方感情為目的。可以肯定的是,将戀愛不同時期給予的财物結合給付财物的原因作為區分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和彩禮的判斷标準是較為合理、妥當的,不僅較好地诠釋了《規定》關于給付彩禮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與的認定标準,而且清晰的裁判思路也能給社會以指引,對移風易俗起到很好的推動作用。

來源:中國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