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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注意!環保驗收中6個容易出現的問題

作者:北鬥智庫環保管家
企業注意!環保驗收中6個容易出現的問題

重大變動清單中選址附近問題

  問:環辦環評函【2020】688号,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緻環境防護距離範圍變化且新增敏感點的,這原廠址附近是否可以了解為在園區内調整都可以認定是附近,還是有明确的距離限定。

  答:《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中“在原廠址附近調整”是指建設項目調整後廠址紅線範圍與原廠址紅線範圍有重疊部分的情形;“重新選址”是指建設項目調整後廠址紅線範圍與原廠址紅線範圍沒有重疊部分的情形。

企業注意!環保驗收中6個容易出現的問題

如何“依法”界定分期建設項目?如何分期竣工驗收?

  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八條(六)規定: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産或者使用依法應當分期驗收的建設項目,其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産或者使用的環境保護設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态破壞的能力不能滿足其相應主體工程需要的;請問這裡條規定裡面的“依法”怎麼了解?是發改委或者經信委的立項備案檔案裡面明确分期(一期、二期等)建設的項目或者是環評檔案裡面有區分(如北廠區和南廠區等)為依法項目嗎?這樣的項目可以“依法驗收”?在企業項目竣工驗收過程中,如《山西省鑄造行業準入條件》二類區鑄鐵項目要求為8000噸,企業分為南廠4000噸,北場4000噸,目前隻建成4000噸北廠,這種項目是不是不可以階段性驗收?假如換作是其他行業項目沒有準入條件等要求,隻建成一半是否可以階段性竣工驗收?

  答: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第682号令)第18條規定:“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産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在實際工作中,隻要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實施了分期建設,并分期投入生産或者使用,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環評登記表項目是否要進行環保驗收

  問: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部令 第41号)中沒有明确是否需要環保驗收,隻是說明建設機關按要求落實完成環保措施,環保管理部門将其納入有關環境監管網格管理範圍。而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釋出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2001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号)尚未廢止,其中規定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需要完成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并由環保主管部門核查并在登記卡簽署驗收意見。根據目前驗收程式檔案《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号),沒有關于環評登記表驗收程式。是以環評登記表項目是否依然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2001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号)中有關要求進行?

  答:按照現行法律規章,對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沒有作出竣工環保驗收要求,即不需要對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開展環保驗收。

驗收執行标準和驗收工況問題

  問:目前新的驗收技術指南規定了驗收标準按新标準執行,并無具體工況規定;可是有許多行業驗收技術規範的驗收執行标準仍然為環評批複标準,并按新标準考核,同時對工況符合也有規定。那麼,遇到這種情況時該怎麼辦?

  答:一、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執行批複檔案所規定的标準。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之後釋出或修訂的标準,且對建設項目執行該标準有明确時限要求的,要在指定時間執行新标準。

  二、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驗收監測應當在確定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作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若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标準或者行業驗收技術規範對工況和生産負荷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驗收中廢氣監測頻次問題

  問:驗收技術指南6.3.4中:1)有明顯生産周期,穩定排放的項目,每個周期采集3-多次(不應少于執行标準中規定的次數),此時的“次”是指有效小時值的次數還是樣品的數量?以有組織非甲烷總烴為例,是1小時等時間間隔采集4個樣品,還是3個小時采集12個樣品;2)無明顯生産周期,穩定排放的項目,每天不少于3個樣品,此時的3個樣品是否要考慮不同污染物采樣時間的一緻性,以無組織監測為例,總懸浮顆粒物是采3個樣品(3小時),非甲烷總烴采4個樣品(1小時),兩者采樣時間不用考慮同步;該如何了解?

  答:一、“有明顯生産周期,穩定排放的項目,每個周期采集3-多次”,此處的“次”是指“有效小時值”的次數。

  二、“無明顯生産周期,穩定排放的項目,每天不少于3個樣品”,不同污染物的采樣時間可以不同步。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由排污機關負責組織驗收問題

  問:2017年8月3日,環保部下發《關于加快重點行業重點地區的重點排污機關自動監控工作的通知》(環辦環監﹝2017﹞61号),明确提出:“重點排污機關自動監測裝置安裝聯網或者改造工作完成後,應由購置建設的主要出資方按照有關技術标準規範組織驗收,驗收有關資料交有管轄權的環保部門備案”。現就實際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懇請予以指導,具體情況如下:

  1.排污機關自動監測裝置安裝聯網後要求多長時間完成驗收?未按時限要求完成驗收的,是否有相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2.排污機關組織驗收是否需要有關專家參與,是否有具體的操作流程?

  3.對排污機關報備的驗收資料,環保部門是否要出具意見?是否要進行現場稽核?

  4.排污機關出具的自動監控設施驗收報告是否有具體格式和内容要求?

  5.排污機關自動監控設施驗收情況是否需要公示?公示期多久?

  6.排污機關自動監控設施驗收時間應以比對監測報告落款日期、自動監控設施驗收報告落款日期還是驗收資料報備日期為準?

  答:1.重點排污機關自動監控實施驗收過程的具體問題,可參考《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HJ 75)、《水污染源線上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範》(HJ 354)和地方生态環境部門出台的有關規定。現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我部出台的規範性檔案沒有強制性要求。

  2.對未按要求完成驗收的,現行法律中沒有針對性的處罰條款。但重點排污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标準規範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裝置,與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裝置聯網,保證監測裝置正常運作,儲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對自動監測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确性負責。監管執法中發現未按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裝置并聯網,未保證監測裝置正常運作,或以篡改、僞造監測資料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應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條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條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來源:環保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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