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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強制休假,沒年假用事假代替?“年假自由”到底誰說了算

作者:央視網

央視網消息(記者 楊繹霏):近期,央視網《新聞+》記者在采訪過程中了解到,部分勞動者會遇到“公司統一放假,卻用年休假沖抵”的情況。

一位網友向記者表示,自己所在公司安排統一休假時,員工若沒有年假,甚至會被要求用事假作為置換。“一般我們年前除節假日外再統一放4天假,優先使用年假及加班換的調休假,但對于入職經曆不滿一年的員工來說,如果加班加的調休假不夠,公司會将那幾天按事假處理,并扣除相應工資。”

另一位網友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示,“無年假,用事假”的情況同樣存在于自己所在公司,并且大部分人都會服從公司強制休事假的安排,“老員工已經習慣這樣的規定了,新員工有不滿也不敢講”。

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楊保全介紹,事假由員工主動發起,機關強制要求員工休事假,是在變相逃避責任。從法律角度來講,員工可以提出拒絕。

另外,楊保全律師還指出,員工享受年休假是法定權利,并不是機關可以安排或者不安排的福利。若要使用員工年假放假,機關應在安排員工休假時,明确表示公司此次休假使用的是員工的年休假,不能用口頭說明的方式告知員工,也不能在通知檔案中不寫明使用假期的屬性。若公司因執行不到位,導緻員工最終沒有休年假,這時所造成的後果應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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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大陸法律對年假有哪些規定?

楊保全: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員工享受年休假是法定權利,并不是機關可以安排或者不安排的福利。

對于員工享受法定年休假的條件,法律有明确規定,員工有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工作經曆,就應享受年休假。但是特别需要說明一點,連續工作滿一年的經曆是指勞動者在參加工作後曾經在同一或兩個以上用人機關連續不中斷工作滿12個月,并不是勞動者隻要到一個新公司,就要重新計算年休假。職工累計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新聞+》記者:年假怎麼放,用人機關和勞動者誰說了算?

楊保全:正常來說,年休假什麼時候休,休幾天,要由員工與機關共同商量。對此,《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明确提到,機關根據生産、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是以正常的年休假都是員工申請,機關準許,或者機關直接安排員工也同意,這是最理想的狀态。

機關在安排休假時需要有員工休假通知,明确表示公司此次休假使用的是員工的年假,不能用口頭說明的方式告知員工,也不能在通知檔案中不寫明使用假期的屬性。若公司因執行不到位,導緻員工最終沒有休年假,這時所造成的後果應由公司承擔,公司應按照員工未休年休假的天數給予300%的工資報酬。

《新聞+》記者:有網友稱自己入職不滿一年,尚未有年假。公司統一安排放假時,要求用事假代替,這種做法合理嗎?

楊保全:如果員工目前還沒有年假,而機關強制安排員工休事假,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事假其實是員工的主動發起行為,一般來說是員工家裡或者個人有需要,又或因其他需要,向公司提出申請的一種行為。機關強制要求員工休事假,是沒有道理的,是機關變相逃避責任的一種行為。

對此,從法律角度來講,員工可以提出拒絕。機關單方安排事假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是以員工可以保留相關證據,尋求法律幫助,機關的這種違法行為其實很難實作。

如果員工申請的事假機關準許,按照法律規定可以不發工資,但如果不是員工申請的事假,而是機關強迫安排的事假,員工又沒有在事假申請單上簽字,機關這種強制安排是無效的。

《新聞+》記者:“請病假優先使用年假、不得跨年度休年假”的年假限制規則合理嗎?

楊保全:首先,在公司的部分規則實踐中,這些限制規則雖然具有普遍性,但不一定是合法的。員工有權利休病假,并且病假本身屬于帶薪休假。強制員工用病假代替年休假,員工可以拒絕,且這種強制行為屬于違法行為。

另外,在很多機關的制度當中,大家都有一種誤區,認為年休假不能跨年。

實質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有規定,機關因生産、工作特點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機關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機關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在實踐當中,很多機關将不允許跨年度休年假轉換為“年底未休完,年假自動清零且未有三倍工資報酬”的規則,但法律并未明确規定休年休假必須在同一年度進行,這樣的強制規則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新聞+》記者:遇到有關年假的糾紛事件,用人機關與勞動者應如何解決?

楊保全:機關應該充分認識到帶薪年休假是員工的法定權利,不僅是一個強制性的規則,也涉及員工對于機關的認同感。

首先,機關應該對員工的合法權利進行全力保障,讓勞動者應休盡休。

第二,員工在使用假期時,也要遵守機關的基本規則,大家要本着互相了解的精神。機關要根據狀況,員工要有個人意願,建構長期的、相對穩定的勞動關系。

最後,在一些“強制陷阱”中,我們也支援員工維護自己的權益。例如,有些員工在申請年休假時,公司卻以工作忙、沒時間安排等理由一直不同意員工申請年休假,或者用病假代替年休假等。對于公司的違法行為,員工可以在适當時機拿起法律武器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