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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12月1日起施行,和現行規定比,關稅法主要有哪些變化?

作者:中彙信達
關稅法12月1日起施行,和現行規定比,關稅法主要有哪些變化?

4月26日,《》(以下簡稱關稅法)由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關稅法保持了現行關稅稅制的基本穩定,實施後關稅稅負水準總體不變。關稅法共七章72條,包括總則、稅目和稅率、應納稅額、稅收優惠和特殊情形關稅征收、征收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内容。和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簡稱進出口關稅條例)相比,關稅的具體規定有哪些變化呢?相關納稅人又需要注意些什麼呢?

調整内容

和現行的進出口關稅條例相比,關稅法重點調整了四個方面的規定。

——規範稅率調整權。對比進出口關稅條例,關稅法法律層級高,在關稅法條文中明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與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各自的稅率調整權限。根據關稅法第十五條,需要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中承諾的最惠國稅率、關稅配額稅率和出口稅率的,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建議,經國務院稽核後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根據實際情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中承諾的範圍内調整最惠國稅率、關稅配額稅率和出口稅率,調整特惠稅率适用的國别或者地區、貨物範圍和稅率,或者調整普通稅率的,由國務院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在關稅法第七條中規定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保障措施關稅等貿易救濟措施的稅率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

——對接國際經貿規則。為對接國際高标準經貿規則,基于海關“全國通關一體化”的成熟經驗,關稅法第四十二條明确,進出口貨物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按照規定選擇海關辦理申報納稅。再如,關于“兩步申報”(即企業不需要一次性填報所有申報項目,可分為概要申報及完整申報兩步進行分别申報),關稅法第四十一條明确,關稅征收管理可以實施貨物放行與稅額确定相分離的模式。

——明确征退稅款期限。對于進出口關稅條例提到的“1年補稅,3年追征”規則,關稅法進一步明确,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海關均有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應納稅額進行确認。也就是說,“補稅”的期限延長至3年。這一修改,統一了“補稅”和“追征”的期限。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關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的,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内(原來為1年),向海關書面申請退還多繳的稅款——對進出口納稅人來說,這是一種實質性利好。

——明确征收稅款的優先級。關稅作為一種特殊稅種,在實踐中并不直接适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稅收優先”的相關規定。海關法第37條第3款關于“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決定處理海關監管貨物的,應當責令當事人辦結海關手續”的規定,隻是在執行階段确定了海關征收關稅的優先權。過去,遇有企業破産重整時,關稅優先權與船舶優先權、擔保物權等其他特别優先權相比究竟誰更優先并不明确。對此,關稅法第五十八條明确,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海關征收的稅款優先于無擔保債權。納稅人欠繳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财産設定抵押、質押之前的,稅款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執行。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其财産不足以同時支付的,應當先繳納稅款。

新增事項

關稅法新增的兩方面内容,也非常值得進出口企業關注。

目前,跨境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商務部資料顯示,2023年中國跨境電商進出口2.38萬億元人民币,增長15.6%,占外貿進出口比重達5.7%,已經成為中國外貿發展的一個重要有生力量。為适應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關稅法第三條明确,從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物流企業和報關企業,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關稅稅款義務的機關和個人,是關稅的扣繳義務人。

同時,考慮到目前跨境電商領域走私違規行為屢見不鮮,例如僞瞞報商品稅号及價格、虛構國内客戶資訊、虛假三單資訊等。為督促電商平台經營者更好地履行關稅扣繳義務,規範物流企業與報關企業合規營運。作為新增條款,關稅法第六十四條明确,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海關向納稅人追征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此外,為確定大陸現行反傾銷、反補貼和征收報複性關稅等關稅措施實施效果,明确對企業規避關稅行為可以采取反規避措施,統籌安全與發展。對于相關主體減少應納稅額的行為,關稅法第五十四條明确,對規避本法第二章、第三章有關規定,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而減少應納稅額的行為,國家可以采取調整關稅等反規避措施。例如,可能對征稅産品範圍重新界定、計算并追補相關稅款,要求企業停止構成規避的經營運作方式等。

實操建議

關稅法是海關與國際貿易領域的一項重要立法,既在法律層面上對關稅征收管理的有關事宜進行詳細規定,又維持了現行關稅稅制、稅負,同時還将海關為提高貿易便利化而采用的稅收征管新模式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使得進出口企業在進口稅收繳納方面有更大的确定性。

基于此,在關稅法2024年12月1日實施前,廣大進出口企業應認真學習關稅法,并對照關稅法的重點内容和變化點,積極開展内部申報納稅流程以及涉稅要素準确性自查,重點自查目前進出口業務的申報和納稅流程的合規性,檢查對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價格、原産地等涉稅要素申報的準确性。對于自查中發現的涉稅問題,建議企業通過主動披露的方式向海關報告,争取免除滞納金和行政處罰。對商品歸類、價格、原産地等涉稅要素存在複雜技術性問題的,企業可以通過向海關申請相應的預裁定,獲得納稅确定性,降低未來潛在的涉稅風險。同時,考慮到财政部、海關總署未來可能會對關稅有關法規進行修訂,建議進出口企業保持對法規的高度關注,并根據更新的法規及時調整自身稅務處理以及内控合規制度。

來源:中國稅務報;2024年05月17日;版次:06;作者:吳剛 潘南山;作者機關:普華永道國際貿易咨詢(上海)有限公司。本文内容僅供一般參考用,均不視為正式的審計、會計、稅務或其他建議,我們不能保證這些資料在日後仍然準确。任何人士不應在沒有詳細考慮相關的情況及擷取适當的專業意見下依據所載内容行事。本号所轉載的文章,僅供學術交流之用。文章或資料的原文版權歸原作者或原版權人所有,我們尊重版權保護。如有問題請聯系我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