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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 CSS 選擇器權重,99% 的人都了解錯了!

作者:閃念基因

CSS 選擇器的權重(特異性)是确定在多個選擇器應用于同一進制素時,哪個選擇器的樣式會最終生效的關鍵因素。然而,關于 CSS 選擇器特異性的了解,常常存在一些常見的誤解。本文将探讨這些誤解,并幫助大家了解 CSS 選擇器的權重。

關于 CSS 選擇器權重,99% 的人都了解錯了!

誤解一:權重是一個數字

CSS 選擇器的權重并不是一些數字。是以,計算元素的權重時,并不是簡單的将權重數值相加就可以了。

CSS 選擇器的權重由三個部分組成,表示為 (a, b, c),其中 a、b、c 分别代表了不同選擇器類型的權重。具體規則如下:

  • ID選擇器:權重值為(1, 0, 0),通過元素的ID選擇器來比對的樣式。
  • 類選擇器、屬性選擇器和僞類選擇器:權重值為(0, 1, 0),類選擇器(如.example)、屬性選擇器(如[type="text"])和僞類選擇器(如:hover)具有相同的權重。
  • 元素選擇器和僞元素選擇器:權重值為(0, 0, 1),元素選擇器(如p)和僞元素選擇器(如::before)具有相同的權重。

注意:通配符選擇器(如 *)、子選擇器(如 >)、相鄰兄弟選擇器(如 +)和兄弟選擇器(如 ~)對權重沒有貢獻,即它們的權重為 (0,0,0)。

權重計算規則:

  1. 從左到右進行比較:首先比較最高位(内聯樣式),如果相同,則比較下一位,依此類推。例如(1, 0, 0)的優先級高于(0, 1, 0),而(0, 1, 0)的優先級高于(0, 0, 1)。
  2. 權重相加:每個組成部分的權重是獨立計算的,并且不會累加。比如,一個選擇器中有兩個類選擇器(.class1.class2)并不會使其權重變為(0,2,0),而是仍然保持為(0,1,0)。同樣,一個選擇器中有一個ID選擇器和一個類選擇器(#id.class)的權重是(1,1,0),而不是(2,0,0)。
  3. !important 規則:如果在聲明中使用了 !important,它會覆寫其他所有的特異性。但需要注意的是,!important 隻在同一來源的樣式中有效。如果來自使用者代理樣式表(浏覽器預設樣式)或使用者樣式表的 !important 規則與來自作者樣式表的普通規則沖突,那麼使用者代理樣式表或使用者樣式表的 !important 規則會生效。
  4. 來源順序:如果兩個規則的特異性相同,并且都沒有使用 !important,那麼後出現的規則會覆寫先出現的規則(即“後來者居上”的原則)。

例如:

/* 權重為 (0,0,1) */  
div { color: red; }  

/* 權重為 (0,1,0) */  
.class1 { color: green; }  

/* 權重為(1,0,0) */  
#id1 { color: blue; }  

/* 權重為(1,1,0)(因為 ID 選擇器的權重高于類選擇器)*/  
#id1.class1 { color: purple; }  

/* 權重為(0,1,0),因為隻有一個類選擇器 */  
.class1 { color: red; }  
  
/* 權重為(0,1,0),即使有兩個類選擇器,但它們的權重不會相加 */  
.class1.class2 { color: blue; }  
  
/* 權重為(1,1,0),因為一個ID選擇器和一個類選擇器的組合 */  
#id1.class1 { color: green; }  
  
/* 權重為(0,1,0),因為有三個類選擇器,但每個類選擇器的權重仍然是(0,1,0) */  
.class1.class2.class3 { color: purple; }
           

在上面的例子中,即使選擇器中包含多個相同的組成部分(如類選擇器),每個組成部分的權重仍然是獨立的,并且不會累加。是以,在選擇器沖突時,特異性更高的選擇器将覆寫特異性較低的選擇器。如果特異性相同,則後出現的規則會覆寫先出現的規則(即“後來者居上”的原則)。

詳細來看看最後一個例子:

對于選擇器 .class1.class2.class3,其特異性(權重)的計算方式如下:

該選擇器包含三個類選擇器(.class1、.class2 和 .class3)。

在CSS特異性計算中,每個類選擇器都貢獻(0,1,0)的特異性值。

由于特異性值不會跨類型累加,我們隻需關注類選擇器這一位(即第三位)上的數量。

在這個例子中,有三個類選擇器,但每個類選擇器在類選擇器這一位上的值仍然是 1。

但是,這并不意味着三個類選擇器加起來就是 3。實際上,在選擇器的特異性計算中,我們不會将類選擇器這一位上的值相加。我們隻需記錄存在多少個類選擇器(在這個例子中是三個)。然而,在描述特異性時,我們通常(0,3,0)不直接寫出這樣的表示法,因為按照标準的特異性表示法,我們隻需指出在類選擇器這一位上有三個機關(即 0,1,0 出現了三次)。

但是,為了明确和避免混淆,當我們談論這種由多個同類選擇器組成的選擇器的特異性時,我們可能會說它在類選擇器這一位上的特異性“權重”相當于(0,3,0)(盡管這不是标準的表示法)。不過,在比較選擇器的特異性時,我們隻需記住它在類選擇器這一位上有三個機關。

是以,.class1.class2.class3 的特異性(權重)按照标準的表示法是 (0,1,0)(但因為有三個類選擇器,是以在類選擇器這一位上的“等效權重”可以了解為三個機關)。

誤解二:使用style屬性會增權重重

很多人認為,在 HTML 元素上直接使用style屬性來定義 CSS 樣式會增加樣式權重。

在 HTML 元素上直接使用style屬性并不會增加元素的特異性。實際上,style 屬性定義的樣式具有最高的優先級,這通常被稱為“内聯樣式”或“行内樣式”。但這種高優先級并非來源于特異性的計算,而是源于CSS層疊和沖突解決機制中的一個特殊規則。

CSS層疊的優先級規則中,style屬性(内聯樣式)的優先級高于其他任何在樣式表中定義的樣式規則,無論這些樣式規則使用了何種選擇器(ID、類、元素等)。但請注意,這種優先級與特異性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 特異性:用來确定哪些樣式規則會應用到元素上的機制。特異性是一個由三個部分組成的權重值當兩個或更多的樣式規則都适用于同一個元素時,浏覽器會根據這些規則的特異性來決定哪個規則會最終應用到該元素上。
  • 優先級:在特異性相同的情況下,用來确定哪個樣式規則會生效的機制。這時,會按照以下順序來确定優先級,在優先級上,使用者樣式會覆寫使用者代理樣式,而作者樣式會覆寫使用者樣式(除非使用者樣式使用了!important):
    • 内聯樣式
    • 作者的樣式表
    • 重要的作者樣式
    • 普通的作者樣式
    • 使用者代理樣式(User Agent Stylesheet):浏覽器的預設樣式,如預設字型大小、顔色等。
    • 使用者樣式(User Styles):通過浏覽器設定或擴充自定義的樣式。
    • 作者樣式(Author Styles):在樣式表中定義的樣式。

在作者定義的樣式中,内聯樣式具有最高的優先級,即使其他樣式規則具有更高的特異性。但請注意,這并不意味着内聯樣式具有更高的特異性;它隻是在優先級上高于其他樣式。是以,style屬性并不會增加元素的權重。

誤解三:使用!important會增權重重

我們知道,在 CSS 中使用 !important 會使得樣式的優先級最高。不過,在 CSS 聲明中使用 !important 并不會增加其特異性。

特異性(權重)是一個由選擇器類型決定的權重系統,用于确定在多個樣式規則應用于同一進制素時,哪個規則會被優先應用。而!important則是一個覆寫機制,用于改變聲明的優先級,使其在CSS的層疊順序中具有更高的權重。

當浏覽器需要确定一個元素的最終樣式時,它會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1. 計算特異性:首先,浏覽器會計算每個應用于該元素的 CSS 規則的特異性。特異性越高的規則,其優先級越高。
  2. 比較來源:如果兩個或多個規則具有相同的特異性,浏覽器會進一步比較這些規則的來源。通常,使用者定義的樣式(如浏覽器擴充或使用者樣式表)會覆寫作者定義的樣式(即網頁開發者的樣式表),而作者定義的樣式會覆寫使用者代理樣式(即浏覽器的預設樣式)。
  3. 考慮!important:如果兩個或多個規則具有相同的特異性和來源,并且其中至少有一個使用了!important,則使用了!important的規則會覆寫沒有使用!important的規則。
  4. 比較順序:如果兩個或多個規則具有相同的特異性、來源,并且都沒有使用!important,或者都使用了!important,則最後定義的規則會覆寫先前定義的規則。

是以,!important并不改變特異性,而是在特異性比較之後,作為一個額外的優先級判斷依據。使用!important應該謹慎,因為它會破壞CSS的層疊和特異性規則,使得樣式更難于維護和調試。在可能的情況下,最好通過優化選擇器群組織樣式規則來避免使用!important。

作者:CUGGZ

來源-微信公衆号:前端寶藏

出處:https://mp.weixin.qq.com/s/cBYe7LDdX35nlYwdHLQKM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