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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我需要提供哪些财産線索?

作者:長安威海

法院判決生效

債務人卻未主動履行義務

權利人可以申請執行

關于法院執行

你是否有許多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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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執行有期限嗎?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大陸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适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向法院申請執行後,我還需要提供财産線索嗎?

強制執行并非執行法官的“單打獨鬥”,還需要申請執行人的積極配合。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有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财産及線索的法定義務。雖然法院的查控系統日漸完善,但并不能涵蓋被執行人的所有财産類型,如現金收入等。在此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可基于對被執行人的了解,積極向法院提供财産線索,更有助于提升查人找物的精準性,提高執行效率。被執行人财産線索包括但不限于:

1.不動産:被執行人名下不動産的坐落位置、産權證号等;

2.車輛:被執行人名下車輛的車牌号、存放地點等;

3.銀行存款: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存款的賬戶、開戶行等;

4.公積金:被執行人名下公積金賬戶、所屬管理中心;

5.被執行人名下的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知識産權、版權、公司股權等。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财産調查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應當提供被執行人的财産線索;被執行人應當如實報告财産;人民法院應當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進行調查,根據案件需要應當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調查的,同時采取其他調查方式。

進入執行程式後,法院會采取哪些措施?

1.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财産令等,責令其期限内履行義務并報告财産。

2.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或者線下調查的方式查控被執行人銀行存款、不動産、證券、車輛、股權等财産情況,并對相關财産采取查封、當機、扣押等執行措施。對于有财産可供執行的案件,将依法評估、拍賣其财産。

3.對于不主動履行生效文書确定義務的,法院将會采取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的,将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

(三)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财産,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财産,轉移已被當機的财産的;

(四)對司法從業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诽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複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從業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機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五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目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産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機關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财産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當機、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财産。人民法院查詢、扣押、當機、劃撥、變價的财産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當機、劃撥、變價财産,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機關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機關、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機關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當機、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财産。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六十六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機關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資訊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幹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将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二)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轉移财産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财産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飯店、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産或者建立、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飯店、較高價的電梯大廈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财産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機關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财産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法院能對被執行人進行實時定位嗎?

定位是公安機關在刑事偵查中采取的技術偵查手段,有其嚴格的适用範圍。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可以對被執行人的财産采取查封、當機、扣押、評估、拍賣等強制執行措施,對被執行人采取罰款、拘留、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等強制性措施。

【法條連結】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緻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團性、系列性、跨區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管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機關追捕被通緝或者準許、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為什麼會出現終本結案的情況?

“終本”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簡稱,是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對于确無财産可供執行,或财産暫時無法處置的案件,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暫時終結案件執行程式的一種執行案件的結案方式。“終本”隻是暫時性停止案件執行程式,而不是免除被執行人的義務,已經采取的失信、限制消費、限制出境等信用懲戒措施依舊有效。“終本”後,申請執行人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财産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複執行。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方式結案:

(一)被執行人确無财産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

(二)因被執行人無财産而中止執行滿兩年,經查證被執行人确無财産可供執行的;

(三)申請執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财産或财産線索,并在人民法院窮盡财産調查措施之後,對人民法院認定被執行人無财産可供執行書面表示認可的;

(四)被執行人的财産無法拍賣變賣,或者動産經兩次拍賣、不動産或其他财産權經三次拍賣仍然流拍,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傳遞其抵債,經人民法院窮盡财産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确無其他财産可供執行的;

(五)經人民法院窮盡财産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确無财産可供執行或雖有财産但不宜強制執行,當事人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定,且未履行完畢的;

(六)被執行人确無财産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屬于特困群體,執行法院已經給予其适當救助的。

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發現被執行人有财産的,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複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複執行的,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