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12起公布的典型案例,一半涉及“東家是誰”

作者:中工網

原标題:網絡主播、保險業務員、攝影師……這些從業者與他們所服務的公司有無勞動關系存争議——(引題)

12起公布的典型案例,一半涉及“東家是誰”(主題)

勞工日報-中工網記者 黃榆

閱讀提示

日前雲南省高院與雲南省人社廳聯合釋出勞動人事争議典型案例,對哪些情況能認定勞動關系進行了以案釋法。

“五一”國際勞動節前夕,雲南省進階人民法院與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首次聯合釋出勞動人事争議典型案例,引導勞動者依法維權、用人機關規範經營。記者梳理發現,在當天通報的12起典型案例中,有6起與認定勞動關系相關。哪些能認定勞動關系?到底誰是“東家”?典型案例給出了答案。

主播找“東家”裁判結果各不同

目前網紅經濟迅猛發展,網絡主播與主播經紀公司、網絡平台的用工關系該如何認定?

在其中一起典型案例中,周某與網絡主播經紀公司訂立了《網絡主播銷售服務合同》,合同對周某的工資待遇及發放、工作安排、競業限制均做了約定。

合同期限内,該經紀公司去省外開展業務,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周某不幸遇難。周某父母申請仲裁,請求确認周某與該網絡主播經紀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獲得支援。

網絡主播的“東家”是誰?另一起案例中的主播楊某也面臨這一困惑。

楊某與某文化傳媒公司簽訂《獨家合作協定》,約定合作期間由公司統一提現。楊某離開公司後申請仲裁,請求确認與該文化傳媒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以雙方簽訂了合作協定,不屬于勞動仲裁受案範圍,不予受理。

為何周某案與楊某案的裁判結果各不相同?仲裁委和法院在裁判理由中都提到:認定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着重考慮勞動者與用人機關是否具備人格從屬性、經濟性從屬性、組織從屬性“三性”特征。公司對周某的日常工作進行了深度用工管理,具備勞動合同的特征;楊某案中,從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訂立合同的合意、權利義務的約定、收入來源配置設定、工作内容和模式等方面進行審查評判,認定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合作關系。

穿越用工“迷霧”認定勞動關系

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是保險代理關系還是勞動關系?建築分包企業項目現場管理人員直接招用的勞動者,與該企業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金某進入某保險公司擔任保險業務員,入職後接受公司的各項制度管理和考核。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聘金某。金某申請仲裁,請求确認與該保險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仲裁委認為,金某受聘進入某保險公司工作,所從事的工作屬于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嚴格遵守上下班考勤制度,按月領取勞動報酬,雙方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符合事實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對于雙方屬于保險代理關系還是事實勞動關系,應當綜合雙方訂立的合同以及用工事實,重點審查事實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防止個别企業以保險代理關系為名規避法律責任,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一起建築施工員受傷事件,牽出勞動關系認定層層迷霧。

甲建築勞務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項目分包機關,乙建築勞務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通過招投标中标,代甲公司發放未結清農民工工資,甲公司退場。楊某受甲公司現場管理人員趙某聘用,到該項目從事現場施工員工作,未與任何一家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工作期間工資由趙某個人發放。

楊某在工地中受傷,因工傷認定及賠償一事發生糾紛,申請仲裁請求确認其與某建築、甲、乙建築勞務三家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仲裁委确認楊某與甲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指出,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方有總承包機關和分包機關,且不止一家,應根據工程分包實際和勞動者入職時間、受傷時間及提供勞動等情況梳理判斷,确定用工主體。

攝影是否屬酒店業務組成部分引争議

2019年9月,張某某到某酒店管理公司名下的度假酒店從事攝影工作,未簽訂勞動合同。該酒店管理公司發給張某某印有“某度假酒店張某某”字樣的工牌,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每月發給張某某7000元報酬。

2020年12月,張某某應胡某安排,駕駛該酒店管理公司所有車輛外出攝影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張某某申請,仲裁委裁決認定張某某與該酒店管理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該公司提起訴訟。

案件到再審程式,法院審理認為,原判以攝影相關勞動不屬于該酒店管理公司業務組成部分為由,對該公司要求确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請予以支援不當。再審改判駁回該公司的訴訟請求。再審法院結合胡某按月向張某某發放較為固定的報酬,張某某系按照胡某安排駕車外出攝影中因交通事故受傷等事實,作出前述判決。

記者了解到,近年來,勞動人事争議案件是雲南各級人民法院受理數量較多的民生類案件。目前,雲南法院不僅設定有專門的審判庭或合議庭,還在仲裁機構、職工服務中心設立巡回法庭,選取具有工會法律、勞動人事争議等專業背景的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不斷凸顯專業化。

雲南高院還先後與省總工會、省人社廳聯合建立勞動人事争議糾紛調解對接機制。2023年4月,雲南高院與省人社廳等9部門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争議協商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為勞動人事争議糾紛訴源治理、源頭化解提供了36項具體措施,建構了多元預防、化解勞動人事争議的良好格局。

來源:中工網-勞工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