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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創業要當心哪些法律風險

作者:京法網事
加盟創業要當心哪些法律風險

近年來,招商加盟行業越來越火熱,各類品牌連鎖店遍布城市各個角落。某知名火鍋連鎖品牌最近也釋出公告稱将推行加盟模式。然而,随着加盟的火熱,一些不良商家也趁機混迹其中套路懵懂的創業者。那麼,加盟中存在哪些法律風險,創業者該如何避坑呢?

警惕加盟合同中的霸王條款

  王先生在外打拼多年後萌生了自己創業的想法,經過考察,他認為KTV行業前景較好,于是與幾個好友商量後合夥加盟了某KTV品牌。王先生與KTV品牌方簽訂了《特許經營合同》,這是由品牌方提供的制式合同,簽約時品牌方未就合同内容對王先生進行任何說明,并在合同裡直接約定“如果加盟方退出,加盟相關費用一律不退回”。王先生擔心自己經營不善,便将顧慮告知對方,對接人員告訴他“如果不加盟可以随時退出,相關費用也可以退還,不必有所顧慮”,并表示現在加盟再贈送啤酒。于是,王先生與KTV品牌方簽訂了《特許經營合同》。因與合夥人無法達成一緻意見,王先生半年後仍未能成功開店,是以向KTV品牌方提出退出加盟并要求對方返還加盟費。品牌方卻告知,因為合同已有約定,如果此時退出加盟,不僅相關費用不退還,還需承擔違約金。王先生這時才發現自己被套路了,于是将KTV品牌方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相關加盟費。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先生與KTV品牌加盟方簽訂的合同中相關約定屬于格式條款,是品牌方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拟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在合同訂立之初,品牌方未對涉及王先生重大利益的相關條款進行合理說明解釋。“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退還加盟費”的條款無疑加重了王先生的合同義務,明顯有失公平。對此,大陸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有明确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确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緻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内容。

  也就是說,對于涉及消費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經營者要進行合理提示,讓消費者注意到這些條款的存在;且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要遵循公平原則。即使經營者盡到了提示義務,但如果違反了公平原則,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此類條款也應屬無效。

  對于格式條款的無效情形,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最終,法院判決KTV品牌方向王先生退還加盟費。

  此外,一些品牌方還可能會設定一些合同陷阱,比如不約定或者約定極短的合同冷靜期,以此限制加盟方單方面解除合同。《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這就是所謂的“冷靜期”條款,是法律從保護加盟方的利益出發,考慮到加盟方對所加盟行業可能沒有充分了解,要求品牌方必須給予加盟方考慮是否繼續從事特許經營的一定期限,如加盟方決定不再從事特許經營的,在此期限内可以随時單方面解除合同。

  上述案例中,王先生與KTV品牌方簽訂的加盟合同即屬于《特許經營合同》,品牌方為了防止王先生單方面解除合同沒有約定冷靜期明顯不合理。

法官提醒

  在簽訂加盟合同時,創業者往往因為經驗不足,或是沒有認真稽核而忽略了一些合同陷阱,在後續維權中陷入被動局面。在加盟過程中,加盟者應當仔細檢視相關條款和内容,對合同進行盡量明确、詳細、規範和可量化的約定,特别是對于關鍵合同條款或較易發生争議的條款,包括被特許人店鋪選址、裝修要求、相關證照辦理、開業條件、保證金返還、雙方間經營利潤的提成、配置設定、違約責任等進行明确詳細的約定,以預防可能引發的争議。值得注意的是,無論合同是否約定冷靜期,投資人都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解除合同,但冷靜期設定的期限不宜過長,若雙方之前對冷靜期并無約定,則一個月的設定時間是比較合理的,此外還要考慮投資者是否利用了品牌方的相關經營資源。

警惕假借加盟名義搞銷售騙局

  劉女士考慮加盟某咖啡品牌,雖然該品牌不算知名,但極低的加盟費用仍讓人動心,在考慮一段時間後她就與商家簽訂了合同。商家表示加盟該咖啡品牌就要購買品牌方相關機器裝置,劉女士為了開店,又斥巨資購買了咖啡機。之後,劉女士就無法再聯系上品牌方了,這時她才發現該機器價格遠高于同類型咖啡機。

  像劉女士這種案例并不鮮見。目前,市面上有一些不正規的品牌方可能會假借加盟的名義銷售商品,利用極低的加盟門檻吸引投資者,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忽悠對方購買高于市價幾倍的機器裝置,拿到錢後就逃之夭夭。

  還有一些品牌方為了遊說投資者加盟,在電視、網絡、報紙上投放大量廣告。“投資5萬,回本50萬”“一萬五加盟、兩個月回本、送全套裝置”……一些商家甚至承諾投資者,隻要現在加盟,利潤回報就會達到30%至50%。基于商家這類誇大宣傳,投資者在簽訂合同加盟後才會發現實際情況與商家承諾的完全不一樣,這時上當受騙已成事實。

  有的不良商家還可能利用加盟方式進行傳銷。他們通過建立加盟連鎖網,承諾高額利潤的方式吸納投資人。當投資者參觀并深入了解後,才會發現分店并非其直營店,而是其他加盟店。這些加盟商通過吸納其他投資者加入獲得一定的好處,繼續發展下線。還有一些号稱自己是國際知名品牌,或者是擁有國際背景的某公司的分公司來吸引投資者加盟,但實際情況卻并非如此。

  在特許經營合同的訂立中,特許人為吸引客戶,往往會在宣傳過程中存在一定的誇大行為。若特許人的不實宣傳行為足以導緻被特許人做出加盟的決定,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民法典及《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對此情況均有規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和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和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也規定,特許人隐瞞有關資訊或者提供虛假資訊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法官提醒

  商家通過不實宣傳行為足以導緻投資者做出加盟的決定時,投資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投資人在做出投資決定前,應對相應的後果及市場風險有一定的認知與預判,時刻保持理智,避免投資沖動,甄别市場中的有用資訊,在投資前對加盟品牌的行業情況、市場占有率、經營情況等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切不可僅憑他人的宣傳即盲目投入大量人财物力,導緻不必要的損失。無論品牌方如何宣傳,投資人一定要去實體店鋪進行考查。特許人需合法、規範地開展經營活動,并嚴格遵守合同約定規範履行合同義務。在加盟招商宣傳中要如實陳述,不要做過分誇大或有歧義的宣傳或虛假宣傳。特許人應當用心經營、打造自身品牌,切不可心存僥幸,用欺詐方式騙取短期利益。

警惕加盟品牌方無法兌現承諾

  某童裝品牌與何先生簽訂了《特許經營合同》,授予其該公司旗下童裝品牌的特許經營權,并提供包括開店選址、店面營運、物品采購、經營管理等在内的技術指導。合同簽訂後,何先生交納了品牌加盟費、保證金等費用,但是在後續開店過程中并不順利,品牌方敷衍了事,并未提供合适的店鋪位址,合同中諸多承諾都無法兌現。後來,品牌方直接變成無法供貨,影響了何先生店鋪正常經營,直至最終閉店。

  由于品牌方的違約行為導緻合同目的無法實作,投資者可以主張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緻使不能實作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緻使不能實作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實際案例中,還有的品牌方為了短期内擴大業務規模,在前期過于注重加盟費、直營店數量等,而忽略了後續品質服務,這也是一些品牌方未能履行相應合同義務的一個重要原因。

法官提醒

  投資人簽訂合同之初應注意儲存好相應證據,提升自身訴訟能力特别是舉證能力,如支付特許費用的憑證、貨物數量、價格清單及簽收憑據、産品品質存在問題的證明、原始載體中的溝通記錄等。對于品牌方提供的紙質廣告一定要留存好,盡量将品牌方的承諾内容寫進合同中,如果對方拒絕,就要特别留意商家後續是否有能力履約。若發生糾紛,雙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加盟創業要當心哪些法律風險

本文刊載于《北京日報》2024年5月15日第14版

供稿:石景山法院

編輯:任冰玉 郭進

稽核: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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