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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機關增加工作量就是等同于加班

作者:取經的兵

#30萬以下的理想L6來了#

用人機關增加工作量就是等同于加班

2024年的‘五一’小長假,号稱中部地區第一的省會城市武漢徹底被人山人海給淹沒了,各大旅遊景點、車站、碼頭、步行街、商圈都是人滿為患,搞得家住武漢大學旁的小編早上出去好好的,回來的時候路卻被封了。

人多的好處就是極大促進了當地的經濟消費,壞處就是到處堵車。不僅如此,網約車司機與外賣平台的騎手們大量爆單,由于爆單高峰期間,各大網約車平台與外賣便開始頻繁的作妖,不停地強制給旗下網約車司機和騎手們派送拼單。

用人機關增加工作量就是等同于加班

不論是網約車平台,還是外賣平台,如果價格合理,且征得了勞動者們同意基礎上,大量派拼單,那也不可厚非,畢竟雙方都是你情我願的。但是,如果勞動者明确表示拒絕的情況下,平台卻我行我素的強制派單拼單,且還不能取消,一旦取消責任就全部算在了勞動者頭上了。

針對網際網路+新興業态下的新的勞動模式,如若是作為雇員的勞動者們,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類似于網約車司機、外賣騎手、網際網路上的雇員等身份的群體。萬一遇到了上述情況的行為,該怎麼去正當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用人機關增加工作量就是等同于加班

換句話說這種在勞動者明确表示拒絕的情況下,用人機關還要求一個人幹兩個人活,或者三個人的活,就是典型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增加了工作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用人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标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增加勞動者工作量。”

比如,2024年4月30日21時13分,網約車司機程師傅在明确告知網約車平台拒絕接拼車單後,平台任然依舊給其在武漢光谷大量強制派送拼車訂。并同時要求司機在13分鐘内到光谷步行街接一名去江夏的訂單,來過武漢的朋友應該知道,光谷這個地方是武漢車多人多最堵的位置,進來就就像陷進一樣困在裡面出不來了。

用人機關增加工作量就是等同于加班

網約車司機程師傅也是倒黴,從21時13分一直走到21時30分,超出預估接駕時間7分鐘都還到不了拼車乘客的起點位置,既然平台提供服務時長違約了,那麼司機可以無責取消。

于是,網約車司機程師傅為了避免踩坑,就毫不猶豫的取消訂單,同時還在平台進行了報備。結果,平台也毫不猶豫判定司機有責,理由竟然是一個牽強附會的說辭,就是‘司機未達到指定地點。’

用人機關增加工作量就是等同于加班

這種情況明明是是平台反合同約定在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根據國家人資資源合社保保障部釋出了《新就業形态勞動者勞動合同和書面協定訂立指引(試行)》,《指引》中對網約車司機、外賣員等這一類靈活就業群體的勞動工作時間進行了進一步規範。

用人機關增加工作量就是等同于加班
用人機關增加工作量就是等同于加班

其中,在《指引》裡相當值得引起大家注意的是,裡面明确規定了,“乙方(也就是網約車司機,或其他新就業形态勞動者)每日累計工作時間與工作量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與工作量不超過40小時。”同時,還提到,“甲方安排或同意乙方加班的,增加工作量的,應依法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乙方每日累計工作時間,或者工作量滿8小時後甲方繼續派單的,視為安排乙方加班。”

像前面所述的,平台未經勞動者同意,變相強行增加工作量,相當于變相要求員工加班,如果收入與工作量還不符和法律要求的話,情況嚴重的話屬于強迫勞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機關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公司在未與勞動者協商一緻的情況下,單方變相更改合同内容是不允許的、違法的。

用人機關增加工作量就是等同于加班
用人機關增加工作量就是等同于加班

是以,增加工作量不是加班的必然,不能總依靠增加工作量式的加班來完成工作,很容易勞民傷财。希望新興業态的網際網路公司通過一套機制,激勵雇員更高效的完成工作,創造更高的價值。而公司在獲利的同時,願意給員工付出相應的激勵。進而員工也企業利益趨同,形成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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