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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水客”團夥走私貨物入境,共計偷逃稅款超126萬元,四位貨主獲刑!

作者:九派新聞

近些年,常有海外代購的貨主與走私團夥犯罪牽扯不清。這些幫派利用便利的通關條件,雇傭“水客”頻繁來往于口岸之間,通過螞蟻搬家的方式,把貨主代購的貨物或者禁止、限制進出境的物品“化整為零”,以穿戴、攜帶等方式走私入境,貨物入境後再“變零為整”,交由境内貨主進行分銷或自用。通過走私幫派走私貨物,不僅走私幫派的成員、“水客”構成走私犯罪,委托走私的貨主也可能會被認定為走私犯罪的共犯。

近日,北京四中院審結四起委托走私幫派運輸海外奢侈品入境案件,涉案貨主均被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定罪處罰。

1.案情回顧

通過“水客”團夥走私貨物入境,共計偷逃稅款超126萬元,四位貨主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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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水客”團夥走私貨物入境,共計偷逃稅款超126萬元,四位貨主獲刑!

幾年前,劉某為了貼補家用,做起了海外代購生意。通過正規管道将貨物運送入境需要繳納相應的關稅,如此會導緻海外代購所具有的低價優勢不複存在,其所能獲得的代購利潤也會被壓縮。正為此事犯愁的劉某偶然得知某物流公司可以低價從香港将貨物轉運至内地,每件貨物僅收取幾十到幾百元不等的“帶工費”。雖明知偷逃關稅違法,但在走私帶來的高額收益面前,劉某還是選擇與該物流公司合作,通過“水客”将貨物運送入境。截至被抓獲,劉某共計偷逃稅款19萬餘元。

在另外兩起案件中,被告人徐某、宋某與劉某情況相仿,同樣為了賺取高額的代購利潤,将他們在海外購物平台購買的貨物運至走私幫派在香港或澳門的攬貨位址,再由走私幫派雇傭的“水客”走私入境。截至被抓獲,徐某共計偷逃稅款31萬餘元,宋某共計偷逃稅款29萬餘元。

通過“水客”團夥走私貨物入境,共計偷逃稅款超126萬元,四位貨主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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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與上述三人不同,其走私貨物并非為了銷售,而是為了“打版”。張某為某服裝場老闆,其經常在國外購買各式名牌服裝回國“打版”,而後生産大牌同款服裝進行銷售。由于購物量較大,為了降低成本,低價買到目标商品,其也選擇通過走私幫派将所購買的商品走私入境。截至被抓獲,張某共計偷逃稅款47萬餘元。

涉案走私幫派被打掉之後,貨主劉某、徐某、宋某、張某随即被查,并被提起公訴。

2.審理裁判

通過“水客”團夥走私貨物入境,共計偷逃稅款超126萬元,四位貨主獲刑!
通過“水客”團夥走私貨物入境,共計偷逃稅款超126萬元,四位貨主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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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水客”團夥走私貨物入境,共計偷逃稅款超126萬元,四位貨主獲刑!

近期,北京四中院先後對四起案件進行了審理。因四名被告人均存在故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夥同他人走私普通貨物進境的行為,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依法應予懲處。但四名被告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并主動補繳稅款,認罪悔罪态度較好,依法應予以從輕、從寬處罰。最終,四中院分别判處劉某拘役五個月,緩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二十萬元;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三十五萬元;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三十萬元;張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五十萬元。

3.法官說法

代購或者是在境外購買商品回國自用、送人的行為本身并不違法,是否違法取決于商品是否經過申報或者繳納稅款。上述案件被告人通過走私幫派将貨物走私入境,與走私幫派具有共同實施走私犯罪的意思聯絡,是以被以走私犯罪的共犯論處。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根據兩高《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 “偷逃應繳稅額較大”,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偷逃應繳稅額不足十萬元的,不代表不違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進出境的個人物品,海關會按照“自用、合理數量”的原則查驗放行。一般來說,居民旅客(短期多次往返旅客除外)在境外擷取的總值不超過人民币5000元、數量合理的自用物品,海關會予以免稅放行,超出免稅額規定範圍需主動申報納稅。若未主動申報納稅,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倘若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處罰後又走私的,則會面臨刑責。

【來源:北京四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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