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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人可分得遺産份額的認定

作者:長安威海

法答網精選答問

代位繼承人成年後從未履行贍養義務,應否均分遺産?

答疑意見: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法定繼承以均等繼承為原則,對于盡到較多贍養義務的也隻是規定“可以”多分而非“應當”多分。但是就代位繼承而言,代位繼承人僅僅是承繼了其父或母作為被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繼承權,并不涉及贍養義務問題。這樣的制度安排展現了對贍養的正向鼓勵,但仍然強調維護以身份為基礎的繼承權利義務關系。是以,對于代位繼承人而言,決定其能否均等繼承的根本在于其身份是否符合代位繼承的構成要件。當然,此種情況下,如果其他繼承人盡到較多贍養義務,也應當是讓有關繼承人多分,而不是讓該代位繼承人少分。

咨詢人: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李燕

答疑專家: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 熊燕

(摘自《法答網精選答問(第四批)》,載《人民法院報》2024年4月11日第7版)

裁判規則

1.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去世的,繼承人的子女享有代位繼承的權利,可繼承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産份額——張某1訴張某2法定繼承糾紛案

案例要旨: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繼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後,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親屬代替被繼承子女的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子女應繼承的遺産份額。

案例來源: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網,釋出日期:2021年10月16日

2.對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适當分得遺産——蘇乙訴李甲、李乙代位繼承糾紛案

案例要旨: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繼承人可作為代位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産。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适當分得遺産。

審理法院: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上海法院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

3.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配置設定遺産時,可以多分——雷某1等訴雷某5等法定繼承糾紛案

案例要旨: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配置設定遺産時,可以多分。代位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長期生活在一起,互相照顧體貼,對被繼承人特别是老年人起到了精神慰藉的作用,應多分遺産。

案号:(2023)甘1026民初2799号

審理法院:甘肅省甯縣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釋出日期:2024年2月4日

4.代位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産份額,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配置設定遺産時,可以多分——潘某1訴潘某2法定繼承糾紛案

案例要旨:代位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産份額。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配置設定遺産時,可以多分。代位繼承人在其父親亡故後,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在被繼承人癱瘓在床後為其雇傭保姆支付保姆費,在被繼承人亡故後為其料理後事,支付喪葬費用,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在配置設定遺産時,可以多分。

案号:(2021)浙1082民初8468号

審理法院:浙江省臨海市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釋出日期:2022年7月1日

5.代位繼承人可繼承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産份額,其他法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較多贍養義務的,在配置設定遺産時對應予以适當多分——馬某2訴馬某1、馬某3法定繼承糾紛案

案例要旨: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産份額。其他法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較多贍養義務的,在配置設定遺産時對應予以适當多分。

案号:(2020)京民申1736号

審理法院: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釋出日期:2020年5月7日

6.代位繼承人作為被繼承人的孫子,其父親已先于被繼承人去世,對被繼承人遺留的财産享有代位繼承權,其他法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配置設定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劉某訴蘇某1、蘇某2代位繼承糾紛案

案例要旨:代位繼承人作為被繼承人的孫子,其父親已先于被繼承人去世,對被繼承人遺留的财産享有代位繼承權。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其他法定繼承人并沒有較好地盡到贍養被繼承人的義務,反而擅自占有被繼承人的财産、房屋,導緻被繼承人晚年是以受到了身心痛苦,甚至在被繼承人去世後轉移被繼承人的遺産,應當少分遺産。

案号:(2020)青民申70号

審理法院:青海省進階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釋出日期:2020年4月21日

司法觀點

一、代位繼承的份額一般為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産份額

代位繼承的份額是指代位繼承人通過代位繼承的方式能夠取得的遺産份額。本法(《民法典》,下同)規定代位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産份額,即被代位繼承人如果健在時能繼承多少份額,代位繼承人也一般隻能繼承多少份額。代位繼承人隻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産份額為一般原則,在存在法律規定的多分、少分或者不分等情形時,其繼承遺産的份額可能會有所變化,是以本法規定“代位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産份額”。

(摘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學習讀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30~31頁)

二、代位繼承的效力

根據本條(《民法典》第1128條)第3款規定,代位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産份額。也即,如果被代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則無權再繼承遺産。相應地,代位繼承人原則上也就不能再主張代位繼承。但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此時代位繼承人不能主張代位繼承,但仍可參照遺産酌分請求權的相關規定,在滿足法定條件下,主張分得适當遺産。

對此,《民法典繼承編解釋(一)》第17條已經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以适當分給遺産。此外,因代位繼承人或再代位繼承人隻是代位其父或母行使繼承權,故其繼承的遺産原則上僅限于被代位人有權繼承的遺産份額。但考慮到代位繼承人和其他繼承人之間的情況差異性,代位繼承人作為繼承人還應接受《民法典》第1130條規定的調整。對此,《民法典繼承編解釋(一)》第16條也已規定,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配置設定遺産時,可以多分。

(摘自肖峰、劉耀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條文釋義與疑難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104頁)

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産份額。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産配置設定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配置設定遺産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配置設定遺産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配置設定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十六條 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配置設定遺産時,可以多分。

第十七條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以适當分給遺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