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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婚後以個人财産購置的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還是個人财産?

作者:芙蓉釋出

楊某乙訴楊某甲離婚後财産糾紛案

——婚後以個人财産購置的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還是個人财産

裁判要旨

  夫妻共同财産,是指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夫妻雙方另有約定之外,歸屬夫妻共同所有的财産。離婚案件中對财産的分割,僅指夫妻共同财産,夫妻的個人财産及其他财産均不在分割之列。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财産,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财産購置的房屋等不動産仍應歸個人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基本案情

  楊某乙與楊某甲于2001年9月相識,2003年10月15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後未生育子女。在婚後的共同生活中,雙方由于性格脾氣方面的差異和處理夫妻日常沖突的方式方法不當,導緻夫妻關系緊張。2014年4月9日,楊某乙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一審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松下等離子電視機一台、松下洗衣機一台、松下冰箱一台、百惠洗衣機一台以及坐落于昆明市××小區××幢××層××室房屋一套。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債務340000元。雲南省進階人民法院再審本案,除确認原審查明的事實外,根據楊某甲和楊某乙在再審審理中補充送出的一系列新證據,并結合一審中收錄的證據查明:2006年9月18日,楊某甲出售其婚前位于××街××号的房屋,售房所得價款200000元于當天存入其在建設銀行的定期賬戶,2007年3月20日到期後又轉存入該行另一個活期賬戶,并在同一天用于支付購買××小區××幢××層××室房屋的首期款。

  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五法西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決:一、準許楊某乙與楊某甲解除婚姻關系;二、夫妻共有财産:除松下等離子電視機一台、松下洗衣機一台歸楊某乙所有,其餘的松下冰箱一台、百惠洗衣機一台歸楊某甲所有;坐落于昆明市××小區××幢××層××室房屋一套歸楊某甲所有,楊某甲在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内一次性給付楊某乙房屋折價款2047500元;三、夫妻共同的債務340000元,由楊某乙、楊某甲各負責清償170000元;四、駁回雙方其他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20525元,由楊某乙、楊某甲各負擔10262.50元。楊某乙不服,提起上訴。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昆民二終字第3号民事判決:一、維持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2014)五法西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決第一項,即“一、準許原告楊某乙與被告楊某甲解除婚姻關系”;二、撤銷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2014)五法西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決第二、三、四項,即“二、夫妻共有财産:除松下等離子電視機一台、松下洗衣機一台歸楊某乙所有,其餘的松下冰箱一台、百惠洗衣機一台歸楊某甲所有;坐落昆明市××小區××幢××層××室房屋一套歸被告楊某甲所有,楊某甲在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内一次性給付楊某乙房屋折價款2047500元;三、夫妻共同債務340000元,由楊某乙、楊某甲各負責清償170000元;四、駁回原、被告雙方的其他請求”;三、夫妻共同财産:松下等離子電視機1台、松下洗衣機1台歸楊某乙所有。松下冰箱1台、百惠洗衣機1台歸楊某甲所有;坐落于昆明市××小區××幢××層××室的房屋1套歸楊某甲所有,由楊某甲在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内支付楊某乙房屋補償款3250000元;四、夫妻共同債務340000元,由楊某甲負責償還;五、駁回楊某乙的其他訴訟請求。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41050元,由楊某乙、楊某甲各負擔20525元。

  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昆民二終字第3号民事判決認定事實及适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産,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财産在婚後産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之規定,楊某甲出售婚前個人所有坐落于昆明市××街××号××幢××單元××号房屋的價款交納了××小區××幢××層××室房屋的首付款200000元,之後楊某甲又借款340000元将該房屋的按揭一次性付清,該首付款200000元及在購買涉案房屋的過程中自然增值,屬于楊某甲的個人财産。二審法院僅以該涉案房屋系婚後購買,便認定屬于夫妻共同财産,确認訴争房屋歸楊某甲所有,然後由楊某甲支付楊某乙訴争房屋現價值6500000元的50%即3250000元作為補償款屬于适用法律錯誤。雲南省進階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7)雲民再99号民事判決:一、維持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昆民二終字第3号民事判決第一項,即“一、維持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2014)五法西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決第一項,即‘一、準許原告楊某乙與被告楊某甲解除婚姻關系’”;二、撤銷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昆民二終字第3号民事判決第二、三、四、五項和雲南省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2014)五法西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決第二、三、四項;三、夫妻共同财産:松下等離子電視機一台、松下洗衣機一台歸楊某乙所有,松下冰箱一台、百惠洗衣機一台歸楊某甲所有;坐落于雲南省昆明市××小區××幢××層××室房屋一套歸楊某甲所有,楊某甲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給付楊某乙房屋折價款2047500元;四、夫妻共同債務340000元,由楊某甲負責償還;五、駁回楊某乙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41050元,由楊某乙負擔20525元,由楊某甲負擔20525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故本案僅針對雙方财産分割部分進行再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産,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的規定,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置的财産,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如系一方在婚前購置或婚後以個人财産購置,則仍應歸個人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楊某甲在再審審理中補充送出的一系列證據與一審中收錄的證據互相印證,形成證據鎖鍊,證明楊某甲是在出售了婚前其位于××街××号的房屋,将售房所得價款用于支付購買××小區××幢××層××室房屋首期的事實。楊某乙雖不認可,但未送出充分有效證據予以反駁,也未舉證證明首付款是以夫妻共同财産支付的事實,并且對購買××小區××幢××層××室房屋的資金來源和支付情況亦不能作明确說明。根據本案收錄的證據,可以認定購買××小區××幢××層××室房屋的購房款中有200000元系楊某甲處分個人婚前财産支付的事實。一方婚後用個人财産購買房屋部分,離婚時該部分财産應認定為個人财産,其自然增值也屬于個人。一審判決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将該房屋判歸楊某甲所有,由楊某甲在扣除其個人财産200000元占購房款的比例以及對應的增值部分後補償楊某乙一半價款的判決結果正确。二審判決在未對楊某甲以個人财産支付購房款的事實進行查明的情況下,即徑行改判屬事實認定不清,适用法律不當,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成立。

  此外,鑒于雙方當事人在一審庭審中明确認可××小區××幢××層××室房屋的價值為6500000元,且楊某甲對此事實認定未上訴,二審中也沒有提任何異議,楊某甲在再審中單方所作評估不能改變其在原審程式中已确認過的事實,故對楊某甲送出的《房地産評估報告》不予采信。就楊某乙應否承擔340000元債務的問題,一審庭審結束後宣判前,楊某甲以書面的形式明确表示放棄要求楊某乙承擔該筆夫妻共同債務的請求,該意思表示系楊某甲自願作出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再審中楊某甲也表示在一審判決結果的基礎上同意放棄由楊某乙承擔夫妻共同債務的請求,故二審法院确認夫妻共同債務340000元由楊某甲個人承擔的判決結果并無不當。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确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送出審判委員會讨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确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财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本案适用的是1981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

  一審: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2014)五法西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決(2014年11月14日)

  二審: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昆民二終字第3号民事判決(2015年4月17日)

  再審:雲南省進階人民法院(2017)雲民再99号民事判決(2018年6月19日)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2023-16-2-015-003)

編輯:張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