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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的分期繳納與遞延納稅有哪些?

作者:中彙信達
個人所得稅的分期繳納與遞延納稅有哪些?

一、分期繳納

(一) 非貨币性資産投資分期納稅

個人以非貨币性資産投資,應在發生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内(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以非貨币性資産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币性資産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币性資産的所得,應按照“财産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以非貨币性資産投資,應于非貨币性資産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确認非貨币性資産轉讓收入的實作。

政策依據

1.《》(财稅〔2015〕41号)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二)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延期納稅

1.自2016年9月1日起,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内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财稅〔2016〕101号)第二條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2.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境内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36個月的期限内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此期間内離職的,應在離職前繳清全部稅款。

政策依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号)

(三)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轉增股本分期納稅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範圍内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配置設定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确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内(含)分期繳納,并将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适用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财稅〔2015〕116号)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四)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分期納稅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範圍内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内(含)分期繳納,并将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個人獲得股權獎勵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确定應納稅額。

政策依據

1.《》(财稅〔2015〕116号)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二、遞延納稅

(一)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财稅字〔1999〕45号)

2.《》(國稅發〔1999〕125号)

(二)獲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

自2016年9月1日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适用“财産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财稅〔2016〕101号)第一條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業務場景:甲公司是一家非上市公司,2022年1月,授予王某股票期權5萬股,王某在可行權日為2023年1月1日行權,以4元/股的價格購買了5萬股,當日市場價格為每股6元。王某在2024年1月1日将該股票轉讓,轉讓價格為7元/股。

分析:行權日王某取得所得(6-4)*50000=100000元,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甲公司的股票激勵符合财稅〔2016〕101号規定的享受遞延納稅的七個條件,王某取得的10萬元暫時不納稅。王某在2024年1月1日轉讓時,按财産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7-4)*50000*20%=30000元。

如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王某需要在2023年1月按工資薪金所得,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技術成果投資入股

自2016年9月1日起,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内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注1)執行,也可選擇适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注1:根據《》(财稅〔2015〕41号)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号)規定,個人以非貨币性資産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币性資産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币性資産的所得,應按照“财産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以非貨币性資産投資,應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确認非貨币性資産轉讓收入。非貨币性資産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産原值及合理稅費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以非貨币性資産投資,應于非貨币性資産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确認非貨币性資産轉讓收入的實作。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内(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财稅〔2016〕101号)第三條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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