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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價購翻倍賣、招聘司機送“貨”……這些人因非法經營“笑氣”獲刑

作者:平安南川
低價購翻倍賣、招聘司機送“貨”……這些人因非法經營“笑氣”獲刑
低價購翻倍賣、招聘司機送“貨”……這些人因非法經營“笑氣”獲刑

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們的獵奇心理,将吸食“笑氣”僞裝成“吸氣球”等形式在年輕人群體中進行傳播,以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法院依法對兩起非法經營“笑氣”案件進行公開宣判。

招聘專職司機運送“笑氣”

9個月非法經營數額達65萬元

去年3月,被告人雷某某為牟取高額利潤,開始非法經營“笑氣”,杜某則負責運送“笑氣”,幾天後杜某是以事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退出,被告人雷某某便獨自經營。

此後,雷某某一直邀請杜某回來共同經營“笑氣”,杜某禁不住利益的誘惑,再次與雷某某“合作”。從去年7月開始,雷某某負責聯系“笑氣”來源及客戶,杜某負責管賬及聯系客戶,二人一直合作到去年10月,又招聘了羅某作為司機負責運送“笑氣”。

去年12月6日,雷某某、羅某被警方抓獲,杜某于去年12月7日主動投案。經查,從2023年3月至案發非法經營數額共計65萬餘元,從2023年7月至案發非法經營數額共計30餘萬元,其中被告人雷某某非法獲利11萬餘元、被告人杜某非法獲利約5萬元、被告人羅某非法獲利1萬餘元。

4月25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雷某某、杜某、羅某未經許可,經營行政法規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綜合該案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對被告人雷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對被告人杜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對被告人羅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低價購翻倍賣、招聘司機送“貨”……這些人因非法經營“笑氣”獲刑

低價購入,翻倍賣出

4個月銷售金額突破11萬

4月24日,金牛法院對另一起非法經營“笑氣”案進行宣判。

2023年12月12日,成都市警察局金牛區分局收到群衆舉報,有人在小區運送“笑氣”,經軌迹摸排,警方發現李某某車上藏有内裝“笑氣”的五個金屬罐,遂展開偵查。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3年9月至12月,被告人楊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通過網絡多次從陳某(另案處理)處以每罐80-90元不等的價格購入“笑氣”,再以每罐200元的價格非法售賣給他人吸食,并雇傭被告人李某某運送。期間銷售金額達11萬餘元,被告人楊某某獲利3萬元,被告人李某某獲利2.3萬餘元。2023年12月14日,被告人楊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機關擋獲,到案後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均已退繳違法所得。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李某某夥同他人違反國家規定,通過網絡非法售賣“笑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法院綜合該案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對被告人楊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對被告人李某某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笑氣”成為毒品代替物

已被納入危險化學品目錄

“笑氣”化學名稱為一氧化二氮,是一種無色有甜味的氣體,原本作為鎮痛劑、食品添加劑、助燃劑使用,然而近年來“笑氣”逐漸成為“瘾君子”的毒品代替物。長期吸食“笑氣”會造成人體維生素缺失,進而影響神經,輕則造成認知功能障礙,重則導緻殘疾或者死亡,無論何種後果,都會對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

法院提醒,雖然目前大陸未将“笑氣”列入毒品管制,但早在2015年已被納入危險化學品目錄。吸食“笑氣”所産生的極大成瘾性,對人體的危害不亞于毒品。吸食“笑氣”者可能會因“非法使用危險物質”或“非法持有危險物質”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違規生産、銷售“笑氣”者,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甚至危險作業罪,進而觸犯刑法。再次提醒,吸食“笑氣”的“笑”不是真正的“笑”,切勿在好奇心驅使下吸食“笑氣”,應自覺抵制不法分子蠱惑,不好奇、不嘗試、不濫用;同時切忌以身試法,在利益誘惑下販賣“笑氣”,害人害己。

來源:中國禁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