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霜打梨花,人守正義:《暴劫梨花》電影評論

作者:法律讀庫
霜打梨花,人守正義:《暴劫梨花》電影評論

張東燕,中南财經政法大學刑法碩士研究所學生。

第一,一切邪惡至上

陸迅先生在談到中國人的想象時說:一見鐘情短袖,立刻想到白胳膊,立刻想到全裸,立刻想到生殖器,立刻想到,立刻想到雜交,立刻想到私生子。中國人的想象力在這個層面上隻能有這麼大的飛躍。"而且我不認為這種想象力是中國人獨有的,外國人就是人,中國人能想到的,外國人一定是頭腦裡的。電影《梨花開》講述了一群有這種想象力的男人把腦海中的想象力轉化為行動的故事。

在與同居男友争吵後,年輕的莎拉去酒吧和她的好朋友莎莉聊天。這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當我們在生活中遇到快樂或悲傷的事情時,我們可能會選擇喝酒或與朋友聊天,以緩解壓力,改善我們的情緒。略微暴露的連衣裙很快就引起了酒吧裡其他男人的注意。莎拉的情緒也慢慢開始興奮起來,在大麻和酒精的幫助下。作為她喜歡的音樂,薩拉在酒吧裡跳舞,她的動作引起了酒吧裡大多數男人的注意。莎拉挑釁性地跳舞,這正是她不幸相遇的原因 - 在一群歡呼的男人中被三個男人強奸。

有人認為"女人穿露,蜜蜂誘發蝴蝶,是自我放縱",犯罪來自女人,女人錯了不應該引起男人的性沖動,是以還有一張"上海地鐵釋出薄紗裙子穿女乘客的照片,伴随着文字'坐地鐵,穿成這樣,不被騷擾,隻是奇怪。......女孩,請照顧好自己!更多的人認為邪惡來自男人,男人錯了,不放縱自己的欲望不受控制地入侵女人,于是就有了微信朋友圈刷屏"對不起,你不能打擾"女人打架。在他的詩集《美麗權利》中,龍英泰用了一些有趣的比喻來表達這種觀點。[①]

但在我看來,男人和女人都是有罪的,他們内心的欲望是邪惡的根源。摩西十誡第7條是"不可赦免的"。聖經說:"凡看見女人的心在歌唱,就是犯了奸淫罪。"這顯然是對原立法意圖的延伸,甚至是類比,這裡的'犯罪'概念并不是我們研究過的刑法專業中的'犯罪'。欲望屬于人體内的某種動态的東西,它激發覺醒,表明這種特殊生命的存在,欲望本身不能完全熄滅。欲望本身并不一定是罪。食欲、、成功欲望等,隻要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内,就能成為人類奮鬥的動力。但問題是,人類的欲望總是難以遏制的跨界,一旦内心的邪惡欲望變成犯罪行為,那就是走向犯罪。

二、獲利,避免傷害

創世記第34章講述了"底層的強奸——她哥哥的複仇"的故事。西門和李兩兄弟并沒有引誘劍和它的人接受割禮,在最意想不到的時候,他們自帶劍去殺了所有的人,而劍和他的父親哈擦也殺了,"雅各的兒子們因為他們的妹妹被玷污了,是以他們踩遍了整個城市的身體, 掠奪城市。他們帶走了他們的羊群,牛,驢,财物和婦女和兒童,洗劫了整個城市,每個房子都幸免于難。"知道他為自己創造了一個有利的環境,然後利用它,這是明智的。雖然所做的是殺人,但也因為不能讓妹妹當而有所作為?"需要注意的一個細節是,他們隻殺人。那是一個罕見的關系的時代,女性被用作繁榮的工具。這與西藏神話故事"格薩爾王"相吻合,部落之間的戰争,正在掠奪牛羊的食物和婦女。這都是追求利潤和避免傷害的标志。

世界為了人民的利益而繁華,世界為了過去的利益而繁華。有些人不惜一切代價實作自己的目标,有些人可以成為喜歡賺錢的紳士。這些角色在片中,都是追求自己的"利益",卻成了罪的仆人。

酒吧裡的人大喊大叫,為活動創造了一個"有利"的環境。三名帶頭哄騙的男人一開始就在腦子裡發生了性關系,但他們不是自己動手,而是鼓勵别人強奸和輪奸薩拉。那些打算犯罪但不準備犯罪的人是在他們的唆使下這樣做的。根據我國刑法關于教唆者的規定,他們通過勸說、引誘、引誘、鼓勵、支援、威脅等方式,向沒有犯罪意圖的人灌輸犯罪意圖,使其根據教唆者的犯罪意圖,即構成教唆者。但在第一次審判中,他們沒有坐在被告席上。

在酒吧裡強奸莎拉的三個男人犯了不壓抑自己欲望的罪,他們内心的欲望驅使他們違背他人的意願通奸。第一個人想自己動手,最後兩個人在周圍人的唆使下放縱自己的欲望。這時酒吧形成了犯罪的亞文化,他們三人不僅對自己的行為感到羞愧和忏悔,反而沾沾自喜,在褲子裡,擺出了勝利者的驕傲姿态。在第一次聽證會上,他們甚至不承認他們的行為是強奸,而隻是受傷。當然,他們避免傷害的重要途徑是找律師。

辯護律師是無辜的嗎?庭審前,影片中的律師以證據不足等理由,對公訴人凱西表示,他可能不會勝訴,進而利用辯訴交易使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也達到自己作為律師的目的——盈利。他們在法律上沒有錯,律師通過解釋和适用法律做生意也沒有錯。但在良心上,他們一定感到内疚,即所謂的良心罪。他們隻關心保護他們的客戶,他們心裡看不起薩拉。他們辯護的原因之一是薩拉出身貧寒,有犯罪背景,行為惡劣。律師忽略了受害者的遭遇,當然這可能不是辯護律師的責任。

那麼,代表受害者薩拉的檢察官凱西做了什麼呢?凱西的目的是保護她的女性同胞的權利,并為莎拉伸張正義。但當她與對方律師打交道時,她選擇的不是正視困難,而是妥協。由于擔心他所起訴的指控不會得到證明,薩拉正在與另一方達成認罪協定,使本應被法院判處重刑的三名被告隻能面臨輕判。以確定您的聲譽不受影響。雖然檢察官凱西在她的良心中發現我繼續代表薩拉起訴,但她心目中的罪行已經發生,隻是為了補救罪行。

作為莎拉的好朋友莎莉,她一直想和她聊天,她和另一位見證大學生喬伊斯一樣,是牟取暴利的典型例子。在莎拉陷入深深的危險之後,莎莉本來打算幫助她,但當他發現"那些人有麻煩"時,她默默地走開了,她的膽怯助長了别人的罪惡,她甚至不願意為她的好朋友莎拉作證,以查明那些犯下暴行的人;他不想上法庭作證,為同學們的叩罵作證,但他無法忍受心中的痛苦。兩位目擊者的心一直揮之不去,但他們的邪惡并沒有因為随後的補救措施而從未發生過。

最後,讓我們來看看受害者薩拉。莎拉去酒吧喝酒聊天沒有錯,如果有人指責她打扮得體,行為輕盈,那真的是一種窒息。正如龍英泰所說,"我是女人,我有權勾引你,而你,有被誘惑的自由,也有自控的義務。"無論薩拉的匕首擺出什麼姿勢,她都不會直接幹擾别人的正常活動,她堅持自己的權利界限,沒有其他人可以越過界線入侵她。但她與陌生男人的吻加強了男人繼續邪惡的欲望。在莎拉和莎莉的聊天中,我們可以看到,她不排除與"風趣幽默"的男人互動,甚至說"你可以帶他回家"。和男朋友吵了一架後,她隻想來酒吧和她最好的朋友聊天,順便說一句,她想"玩得開心"。正是她心中本不該産生的邪惡,給她帶來了不應有的結果。

三、争取權利

在"殺戮時刻"中,黑人勞工卡爾·李(Carl Lee)的10歲女兒被兩名白人種族主義者搶劫和強奸,幾乎死亡。在種族主義猖獗的那些日子和地方,他不相信法律會為黑人伸張正義,當兩名殺手走向法庭時,他開槍打死了他們并自首。他接受了法庭審判,并處理了兩名兇手,要求他們為自己對自己婦女造成的傷害贖罪。然而,坐在被告席上的卡爾·李(Carl Lee)認為他違反了法律,但不應該受到懲罰,因為他相信自己是正義的。結果是令人滿意的,陪審團判定他無罪。當然,陪審團不是适用法,而是良心。值得注意的是,在《殺戮時刻》的故事中,不幸被擊中膝蓋被截肢的白人警察,不僅沒有責怪黑人父親,甚至表示他完全了解黑人父親的行為,因為他有一個女兒,如果他被自己的女兒傷害,施虐者沒有得到他應得的制裁, 他也會這樣做,甚至想,"他根本不應該在被告席上,他是一個英雄。"

也許這也與普通法系國家的制度有關,例如美國的槍支文化,這是對公民自由的變相懶惰。但是,當同樣的事情或類似的事情發生時,我們國家會發生什麼?2011年,曾勇率領的24名暴徒手持砍刀闖入江蘇省常熟市的一家公司,六名湖南勞工奮勇反抗,甚至擊退暴徒。然而,在案件審理後,常熟市人民法院以大規模鬥毆罪判處五名湖南勞工的辯護方三年徒刑,另一名湖南勞工因未成年人被處理。更荒謬的是,以曾勇為首的24名暴徒中沒有一人被殺。一位保護婦女的父親被無罪釋放,一群保護自己的男人被"在人群中戰鬥"。這兩種現象的發生,應該歸咎于中美法律的差異,還是中美道德文化的差異?我認為法律的重點可能不同。前者是保障人權,後者是懲罰犯罪。

當然,我們要捍衛自己的美麗權利,"争取權利是權利人對自己的義務。但不要忘記,紳士們不會站在危險的牆下。正如鄧子彬先生在2016年10月14日晚與學生互動交流中所說,"當古代公案遇到現代理論——大衛王和羅新"時,我回答了我的問題","面對逆行車輛時你刹車還是不刹車":"絕對刹車啊,不刹車可能會耽誤自己應有的事情,比如約會。"顯然下半場是一個笑話,"他補充道。但是,當一項法律與人們的價值觀不相容時,它就不太可能得到執行,它就失去了合法性。它也絕沒有資格規範人們的行為。即使是符合人們主流價值文化的法律,也無法很好地實施和執行。那就什麼都不是了。人們隻能拿起武器或穿上盔甲。因為"我們總是在自己的理性中包含專屬于人類的自然法則。"[⑨]

在成文法或判例法等現代文明法律出現之前,人們經常采取緻敬或報複性報複。在他們心中,他們試行了"仇敵"的罪行,用私力"為天行"。自現代意義上的國家出現以來,軍隊、警察等執法司法隊伍已成為國家解決社會糾紛的重要力量。是以,從那時起,私人救濟就被禁止了,這一原則可以追溯到亨利二世在英國引入的司法改革。它認為私人補救辦法是"法律的敵人"。那麼,當強大的法律無法保護脆弱生命時,你如何補救它呢?難道邪惡不為他們的行為付出代價嗎?如果法律沒有判定他們有罪,他們仍然必須贖罪。

每個人的合法權利都應該得到保護,隻要他或她犯罪。在道德和法律上,每個人都必須為自己的罪贖罪,對權力的追求決不能停止。

正義是法律的靈魂,是法律所追求的價值标準。贖罪的開始是正義到來的時候。

龍英泰:《美麗權利——龍英泰的想象》(M)廣州:花城出版社,1989年。

馮亞東,《平等、自由與中西文明:談自然法》第二版,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74頁。

(3) (美國)作者:Alan Dershowitz:法律的創造 - 從聖經故事中找到法律的起源。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1, pp. 119-120.

在羅馬書14:23中,保羅"凡不憑信心的人都是罪",任何行為,隻要我們對良心有合理的信心,就是我們的聖徒所說的信心行為......另一方面,任何人的行為,例如直接違背我們自己的良心或判斷,或有疑問......這是聖保羅說的,不是出于信心...是罪。見《形式與神性——基督教良知與憲政,刑事訴訟》(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12年,第306頁。

龍英泰:《美麗權利——龍英泰的想象》(M)廣州:花城出版社,1989年。

(6)從"那些本來可以避免的不必要的殺戮",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I0MTk0NA==&mid=2649830645&idx=1&sn=7069f8a1d08b21d8fcb228c72eb45050&scene=0#wechat_redirect。

(7) (D) 魯道夫·馮·耶倫;譯者:胡寶海:争取權利的鬥争。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4, p. 23.

(8) (美國) Keith B. 由 R. Sandstein 撰寫;理查德·張的編輯:為什麼社會異議。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16, p. 52

馮亞東,《平等自由與中西文明:談自然法則》,第二版,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75頁。

(10)徐偉著作:《論私人救濟》(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12頁。

第11卷:法律的人類基礎。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6, p.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