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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稅務局按稅後利潤的8%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作者:中彙信達
稽查案例:稅務局按稅後利潤的8%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釋出日期:2024-05-10 16:36 來源:廈門稅務

廈門***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别号:9***Q,法定代表人:陳某某,身份證号碼:152222******195X)

我局經對你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的有關涉稅情況進行檢查,現已檢查結束,發現你公司存在稅收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現将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稅務行政處理的違法事實及拟作出的處理決定:

(一)違法事實

經查,你公司取得嘉祥縣***紡織有限公司已被證明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涉及金額合計2,366,650.58元、稅額合計307,664.62元,價稅合計2,674,315.20元。上述發票你公司用于申報出口退稅并已取得可退稅款307,664.54元。上述業務為不規範的出口業務,不适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适用增值稅征稅政策。

(二)拟作出的處理決定

1.增值稅(出口退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号)第一條、《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2〕39号)第七條第一項第4目、第5目、第九條第二項第5目、《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條第八項、第九項第1目的規定,處理如下:

收回你公司已取得的2020年增值稅退稅款合計307,664.54元,相應的出口業務不适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應視同内銷貨物征稅,由你公司自行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并做相關的賬務處理。

2.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公司已走逃失聯,未提供相關賬簿資料,難以查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号)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公告(廈稅公告2020年第5号)的規定,拟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你公司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額,處理如下:

2020年,你公司原申報營業收入51,016,490.53元、營業外收入48,917.04元,收入合計51,065,407.57元,核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2,042,616.30元,符合小微企業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納154,261.63元,已納6,769.31元,應補147,492.32元。

3.滞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你公司少繳的企業所得稅從稅款滞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滞納金。

4.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2号)第一條規定,核定追繳你公司2020年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51,068.37元。

綜上,收回你公司已退稅款合計307,664.54元;你公司應補企業所得稅147,492.32元并加收滞納金;補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51,068.37元。

二、告知事項

因你公司相關人員無法聯系,采取其他方式也無法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現将《稅務處理事項告知書》(廈稅二稽處告〔2024〕109号)予以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你公司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具體違法事實、證據及依據你公司可前來我局查閱)。請在我局作出稅務處理決定之前,到我局進行陳述、申辯或自行提供陳述、申辯材料;逾期不進行陳述、申辯的,視同放棄權利。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5月10日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2号

現行有效

2012.01.20

各區地方稅務局、直征局、外稅分局、稽查局、資訊技術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三十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現将核定征收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明确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以其“稅後利潤”(按應稅所得率計算的所得額減企業所得稅額)的40%作為個人取得股息、紅利所得,依20%稅率征收該稅目的個人所得稅。

計算公式: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款=收入全額×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1-企業所得稅适用稅率)×40%×20%

二、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承包承租戶、個體工商戶、獨資、合夥企業(稅務師、會計師、律師、資産評估和房地産估價等鑒證類中介機構除外)仍按我局規定的帶征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轉自 稅乎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