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想還錢,
竟當着法官的面
當庭撕毀證據,
還吞進嘴裡……
這樣的行為,
結果當然是:罰!
案情回放
在一起合同糾紛案件的庭審中,被告肖某對原告劉某送出的其書面承諾退還20萬元的原件不認可,承辦法官告知其可以申請筆迹鑒定,但被告肖某要求再檢視一次該證據原件。
在檢視證據原件時,被告肖某突然撕下其承諾退還20萬元的證據原件并塞進嘴裡,企圖銷毀證據,承辦法官立即進行了制止。
“你不認可證據,可以申請筆迹鑒定。但你毀損證據原件的行為已經嚴重擾亂了法庭秩序,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承辦法官嚴肅批評教育了肖某并耐心釋法說理。
法院處理
鑒于肖某毀損證據原件的行為符合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綜合其認錯态度,邵陽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決定書》,決定對肖某司法拘留15日,罰款10000元。
決定書
肖某的檢讨書
法官說法
法律權威不容挑釁,法庭莊嚴不容侵犯。任何人在法庭上都要嚴格遵守法庭秩序,依法理性表達自身的訴求和觀點,辱罵法官、當庭撕毀證據、僞造證據、搶奪卷宗等任何妨礙法庭審判、擾亂法庭秩序、挑釁法律尊嚴的行為,都将要受到法律的懲處,情節嚴重還将被追究刑事責任。在遇到糾紛和問題時,當事人應通過合法的途徑解決,切勿采取極端手段,以免給自己帶來更大的損失。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诽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
(三)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财産,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财産,轉移已被當機的财産的;
(四)對司法從業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诽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複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從業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機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