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生産經營活動中,若發生了資産損失,哪些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呢?應當如何申報呢?資産損失稅前扣除是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重要組成部分,小編梳理了政策要點、申報案例以及注意事項,快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哪些資産損失可以稅前扣除?
企業在生産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産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産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産損失,按照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原則,分為兩類:
(一)實際資産損失: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資産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
(二)法定資産損失: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資産,但符合規定條件計算确認的損失。
二、資産損失稅前扣除時點?
(一)企業實際資産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二)法定資産損失,應當在企業留存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産已符合法定資産損失确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三、資産損失申報方式以及留存備查資料
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産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産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不再報送資産損失相關資料。
申報資産損失稅前扣除的企業,應針對貨币資産損失(包括現金損失、銀行存款損失和應收及預付款項損失)、非貨币資産損失(包括存貨損失、固定資産損失、無形資産損失、在建工程損失、生産性生物資産損失)、投資損失(包括債券性投資損失和股權等權益性投資損失)以及其他資産損失等差別不同類型資産損失,按各自資産損失證據标準來确認損失,并将有關材料留存備查,詳細可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釋出<企業資産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四、申報案例
甲公司2022年A類庫存商品賬面原值26萬元,相應進項稅額3.38萬元,2022年度12月份該商品公允價值23萬元。2023年,甲公司因管理不善,A類庫存商品盤虧,責任人賠償1萬元,盤虧損失會計上已計入2023年度管理費用。
(一)2022年度分析如下:
甲公司2022年度需計提跌價準備26-23=3(萬元),計提的資産減值損失需在2022年度彙算清繳時作納稅調整增加處理。
2022年度彙算清繳填報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第7行“資産減值損失”填列30000元:
2.《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33行填列如下: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15行“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增加30000元:
(二)2023年度甲公司A類庫存商品盤虧分析如下:
1.2023年會計上計入損益的存貨損失金額為26-3+3.38-1=25.38(萬元)
2.允許稅前扣除的損失金額為26+3.38-1=28.38(萬元)
(三)該項資産的稅會差異為3萬元,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2023年度彙算清繳填報如下:
1.《資産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填列如下:
2.《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填列如下: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填列如下:
因計提減值準備與實際損失跨年度發生,2022年計提減值準備納稅調增的30000元,在2023年損失實際發生時予以稅前扣除,納稅調減30000元。
五、注意事項
1、資産損失申報扣除時點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釋出<企業資産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條的規定,企業實際資産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假設企業部分固定資産2022年報廢,但當年未實際處置,在2023年進行變賣處理,變賣損失計入2023年損益,此種情形下,企業應在實際處置和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兩項條件同時具備的年度申報資産損失,該資産損失應在2023年度申報扣除。
2、資産損失追補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釋出<企業資産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條的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産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屬于實際資産損失的,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确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
3、關于房屋、建築物固定資産改擴建的稅務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條規定,企業對房屋、建築物固定資産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于推倒重置的,該資産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後的淨值,應并入重置後的固定資産計稅成本,并在該固定資産投入使用後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一并計提折舊;如屬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固定資産的改擴建支出,并入該固定資産計稅基礎,并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後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産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該改擴建後的固定資産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企業推倒重置未足額提取折舊的房屋産生的損失,不屬于稅法上的資産損失,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條規定,将該固定資産淨值并入重置後的固定資産計稅成本,并依此計算折舊,每年進行納稅調整。
檔案依據
1.《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産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稅〔2009〕57号)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釋出<企業資産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号)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産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産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8.《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9.《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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