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老周過世前對其房産留下遺囑,妻子小藍得房屋的四分之三,兒子小周獲得房屋的四分之一。
後,母子兩人對遺囑了解發生争議,
妻子小藍認為,丈夫老周僅有權處分自己房屋的份額,房屋一半因屬于夫妻共同财産,本就屬于他。按照遺囑,其享有的房屋份額為其原有的二分之一加上繼承的四分之三,合計八分之七。
兒子小周認為,父親的遺囑母親四分之三,自己四分之一,實際意思就是母子兩人平均繼承房屋,份額已經是結果了。
如果你是法官,你更支援母親還是兒子?
案例來源:(2021)滬02民終2942号
法院認為,
本案争議焦點在于對遺囑内容的了解。經查,系争房屋系小藍與被繼承人老周的夫妻共同财産,老周與小藍各享有二分之一産權。老周自書遺囑明确了小藍獲得系争房屋四分之三産權,小周獲得四分之一産權,從文字表述上了解,該分割比例系針對整套房屋的産權,而非被繼承人就其名下的産權份額所作的劃分,且被繼承人将四分之一的房屋産權配置設定給小周亦未超出其遺産範圍。故一審法院按照遺囑判決小藍獲得系争房屋四分之三産權,小周獲得系争房屋四分之一産權,并無不妥。
楊欽仁律師點評,
建議訂立遺囑的時候思慮周全,明确是自己的原始份額進行處分,還是份額處分的結果。不然本來訂立遺囑就是為了防止争議,最後反倒成了争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