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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活宅基地的含義:宅基地買賣合法,但拆遷政策需彌補漏洞

作者:法能量傳遞
在房地産市場,自媒體等中介開始炒作農村閑置宅院,賣給城裡人。不少受讓人不放心便設問,這裡有風險嗎?還有人設問,農村宅基地政策會松口嗎?宅基地買賣合法,但拆遷政策需彌補“盤活”中的漏洞。
盤活宅基地的含義:宅基地買賣合法,但拆遷政策需彌補漏洞

今日說法:盤活宅基地的含義

一、“‘盤活’中的漏洞”概述

所謂“‘盤活’中的漏洞”,是指南京市某區法院2019年前的一個案例。2019年前,城鎮居民甲購買了村民乙的住宅,不久,村民乙所在的村莊劃入經濟開發區。拆遷安置時,村民乙已無房可拆遷,乙便提出住宅買賣合同無效的确認之訴。

經某區法院審理判決,甲乙買賣合同無效,但裁決不支援互相返還。某經濟開發區拆遷部門根據法院的判決與甲簽訂了拆遷安置協定,甲私下支付了乙的律師代理費等5萬元後享受所購農村住宅的拆遷利益。

從法律上分析,某區法院的裁決買賣合同無效的依據便是農村宅基地政策,不支援返還有法律根據。村民乙利益受損的原因是,某區的拆遷政策沒有彌補相關法律漏洞。有人可能要問,《土地管理法》對宅基地買賣究竟是怎樣規定的呢?

盤活宅基地的含義:宅基地買賣合法,但拆遷政策需彌補漏洞

“‘盤活’中的漏洞”概述

二、盤活宅基地的含義

修訂前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準許。據此,農村村民出賣農村住宅是合法行為。本法之是以不再準許村民宅基地的申請,其原因是本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在司法實踐中,“‘盤活’中的漏洞”的司法裁決大量存在。2019年,國家修訂了《土地管理法》,其中,在第六十二條增加了第六款,并将該款置于上述第四款之後,排序的目的之一,旨在提示制定地方政策,或者在盤活宅地時将宅基地補償款排除住房買賣合同之外。

第六十二條第六款規定,國家……,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據此,農村閑置住宅可以盤活,閑置宅基地也可以盤活。村民可以盤活,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可以盤活。

農村村民使用宅基地沒有期限,國家允許,或者鼓勵盤活,意味着宅基地所有權可以買賣。據此,城市房地産市場因價格達到極限沒有炒作的空間後,不少自媒體等中介根據盤活的規定開始炒作農村閑置宅院。

案例中的甲之是以可依村民身份獲得拆遷安置房,其原因是甲享受了宅基地補償款。而甲享受土地補償款的原因在于建設用地有“地随房走”的規則。據此,盤活的含義應當是在特定情形下限制地随房走,如,本集體經濟組織外成員可正常居住買入的住宅,拆遷時地不随房走。

三、“地随房走”的适用範圍

《民法典》在“建設用地使用權”一章中規定了“地随房走”規則。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範圍内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學理上據此将本條規定的内容歸納為“房随地走”“地随房走”規則。

“地随房走”規則的合理性在于:建設用地使用權均有期限,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四款第一句規定,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期限屆滿的後果是,“地随房走”規則消滅,地的使用權處于完滿狀态,其中的“房”,農村集體經濟在不補償的情形下可要求所有人恢複原狀。

“地随房走”規則不能類推适用宅基地使用權。《民法典》在“宅基地使用權”一章中沒有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期限,宅基地使用權倘若有“地随房走”規則,農村房屋買賣相當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交易。據此,“地随房走”的适用僅限于建設用地。

盤活宅基地的含義:宅基地買賣合法,但拆遷政策需彌補漏洞

“地随房走”的适用範圍

在大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在社會生活中是現實的“弱勢”群體,如,勞務派遣的對象多數是村民,但《勞動合同法》卻将勞務派遣設定了行政許可,村集體經濟不能派遣農民打工。國家與社會倘若不能正确界定盤活宅基地的含義,多數人可以預測到,農村宅基地市場被社會資本控制。據此,宅基地買賣合法,但拆遷政策需彌補“盤活”中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