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12時13分,榮昌區消防救援支隊指揮中心接到報警,對方稱榮昌區昌州街道夏布小鎮某某火鍋店發生爆炸。接到報警後,榮昌區消防救援支隊立即調派轄區昌州消防救援站4輛消防車、支隊1輛通訊指揮消防車、35名消防救援人員趕往現場。
消防救援人員到達現場後,立即前往報警人劉某所說火鍋店處進行檢視,經詳細排查現場無任何異常情況,沒有爆炸也沒有人員受傷,與報警人描述情況完全不相符,出警途中也一直聯系不上報警人。
幾分鐘後聯系上報警人後,現場找到報警人詢問得知,他是路過火鍋店時聞到好像有瓦斯味道,添油加醋進行了報警,然後以同樣的虛假資訊分别撥打了119、110、120進行報警求助。
在确認是一起虛假警情後,消防員将男子現場移交給派出所民警後返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報警人劉某被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上遊新聞記者 宋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