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
男女雙方經常會以轉賬、發紅包的方式
來表達愛意
戀愛時轉賬是“你侬我侬”
分手後便成了“秋後算賬”
那麼
戀愛期間的轉賬錢款性質如何認定
分手了是否能夠要回呢?
近期,武平法院審理一起财産糾紛案件,判決女方返還男方部分财産計20萬餘元。
案情回顧
2021年3月,羅某與王某通過社交軟體認識,後互生好感,相約見面并确定戀愛關系。戀愛期間,羅某通過轉賬方式向王某支付款項157筆,金額從4元至2萬元不等,且多次提出要求與王某登記結婚,對方均推脫未予同意。是以羅某認為對方心裡沒有自己,于2022年2月提出結束戀愛關系。
分手後,羅某要求王某返還雙方戀愛期間的轉賬款項,但對方不同意,遂向武平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武平法院審理認為,或為表示好感,或為促進感情升華,一方為另一方支付日常生活消費,主動給予一些财物,符合人之常情。這種給付行為系無償的,一般不需要接受支付的一方負擔對等給付義務,在性質上屬于贈與合同。原被告在網上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羅某支付低于500元、餐飲服務及含有特殊意義的轉賬(如“520”“1314”等的轉賬行為)所産生的款項,應屬于贈與行為,對羅某要求王某償還該部分财物不予支援。
羅某多次向王某提出登記結婚,可以認定羅某向王某支付大量錢财是建立在雙方之間感情能繼續往下發展直至結婚可能的基礎之上,是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由此,雙方當事人結束戀愛關系後,贈與合同的解除條件已經成就,羅某要求返還财物符合法律規定,酌定由王某返還羅某20萬餘元,對超過部分不予支援。
羅某要求王某支付借款産生的利息總計人民币1萬餘元,但僅提供雙方之間的轉賬憑證,未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證據來證明雙方存在借款合同關系;從雙方的聊天記錄看,王某也未曾向羅某作出借款的意思表示,無法認定雙方存在借款合同關系,故羅某的該項主張依據不足,不予支援。
綜上,武平法院判決女方返還男方部分财産計20萬餘元。
法官提醒
戀愛期間,情侶間贈送财物的事情并不少見。在司法實踐中,“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含義的小額轉賬,均屬于維系戀愛目的之純粹贈與,雙方關系結束後一般不可撤銷。對于大額金錢或貴重财物處置,即便是在戀愛時,也應當保持必要的清醒與理智,注意儲存真實可靠的證據,可進行備注說明轉賬的真實意圖及目的,或者保留相關書面憑證(如借條、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等),避免日後發生争議時無據可依,出現經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