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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墳三年不立碑”,真有這樣的規定嗎?

作者:國學禮儀傳承楊侃
“新墳三年不立碑”,真有這樣的規定嗎?

“新墳三年不立碑”,網傳很多,說法和理由也多種多樣。歸納起來如下:

(1)新墳三年不立碑,是出于對逝者靈魂的一種尊重和敬畏,避免打擾逝者安息。

(2)新墳三年不立碑,是給逝者一個安靜的環境,入土為安是基本要求。

(3)新墳三年不立碑,是在等墓地環境穩定,達到自然狀态後再立碑。

(4)新墳三年不立碑,是因為要守孝三年。守孝期滿後再立碑。

這是民間好事者附會亂傳的,規範禮儀從來沒有這樣的規定。我們以禮儀典籍文本為依據,讨論一下這個問題,供大家參酌與評述。

“新墳三年不立碑”,真有這樣的規定嗎?

1、禮儀典籍《儀禮》和《禮記》沒有立碑的說法,就是說禮儀源典沒有将立碑作為喪禮事項,但司馬光的《書儀》和朱熹的《家禮》明确規定,立碑是喪葬事項

北宋司馬光,南宋朱熹,大儒也。基于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狀況,重新诠釋儒家禮儀經典,以《儀禮》和《禮記》為範本,結合民間習俗,創制出新的禮儀文本,指導實際生活中的禮儀活動。

司馬光作《書儀》,即《司馬氏書儀》,在“喪儀篇”下葬環節的“碑志”事項中有:“----墓前更立小碑,可高二三尺許,大書曰某姓名某。”

朱熹作《家禮》,即《朱子家禮》,在“喪禮篇”的下葬事項中有;“----墳高四尺,立小石碑於其前,亦高四尺,趺高尺許。”

很明顯,按司馬光和朱熹的禮儀設定,立碑就是在做墳時實施的,是喪禮的下葬事項。

朱元璋建立明朝,認朱熹為本家,是以,有明一朝,禮儀上的規章制度,如《大明會典》等禮儀規定,全部采信《朱子家禮》。清朝在禮儀上承繼大明。

我們現在殘留在民間的禮儀操作,大體上講,都是明清兩朝順延下來的。

“新墳三年不立碑”,真有這樣的規定嗎?

2、立碑有兩大基本功能:一是旌表頌揚,二是标志辨別。傳統文化條件下,立碑旌表是朝廷和官府的管制事項。違規越禮立碑的,叫僭越,是要治罪的

(1)關于旌表碑

古法社會條件下,立碑旌表是公共事項,立碑的材質、形狀、規格、圖案等,都是有制度規定的。比如牌坊,比如頌聖碑,比如陵墓神道上的文官武将、石羊石馬等,都屬于碑制,都必須按規定來做,不能亂搞的。

有特定身份和特定貢獻的人,對教化群眾有積極意義,經朝廷或官府核準,才能立碑旌表。立碑是官府出錢,即财政撥款,也有以朝廷或官府的名義個人出錢或特定組出錢立碑的。是以,一般居民家庭或特定個人,是沒有資格立碑的。未經核準擅自立碑,叫僭越,依律是要懲處的。

“新墳三年不立碑”,真有這樣的規定嗎?

(2)關于辨別碑

由于石頭的特定材質,經年不壞,是以,實際生活中,常被作為辨別特定事項使用,如指路碑、地名碑、分界碑等。墓碑就是辨別碑的一種。

墳前立碑,就是辨別墓主人是誰誰誰。由于墳地屬于家庭家族産權,墳前立碑屬于家庭家族事項,不涉及公共影響,是以不算違禮。大體上講,立碑興起與隋唐時期,明清時期較盛。

我們現在所能看到的古代墓碑,基本上都是明清時期或近代以來的後人補立的,再早的很少見。比如,曲阜的孔子墓碑,是明正統八年(1443年)由孔子五十九代孫孔彥缙立的。比如杭州西湖的嶽飛墓碑,是清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官府重建時立的。比如鹹陽衛青和霍去病的墓碑,是清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陝西巡撫畢沅題立的。等等。

“新墳三年不立碑”,真有這樣的規定嗎?

為啥會這樣呢。因為宋元之前,是沒有墳前立碑一說的。就是說,古代陵墓,墳前有石制禮儀,但沒有立碑辨別墓主人的禮儀要求。一句話,立碑不屬于喪禮事項。後人為了緬懷先祖先烈,立碑辨別,激勵後人,但當時下葬時是沒有的。

回到原題,歸結一下。

墳前立碑是宋元之後的喪禮要求。司馬光《書儀》和朱熹的《家禮》都明确要求在下葬做墳時立碑。從“新文化運動”開始,我們全面否定傳統文化,特别是喪禮文化。新中國建立後,喪事更是被視為封建迷信。是以傳承斷了。一些别有用心的酸臭人士,似懂非懂,半知不知,亂解附會,渲染出“新墳三年不立碑”“立碑不出三代人”等等說教。沒有的事,不必采信。

一定要清楚:墳前立碑,從來沒有時間限制,你心裡有父母祖宗,想什麼時候立碑都行。下葬時行,圓墳時行,忌日時行,清明時行。具體的禮儀操作上可以選個日子,但沒有必要那麼拘泥和嚴苛。

“新墳三年不立碑”,真有這樣的規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