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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今年“鐵拳”行動第一批十個典型案例公布

作者:天山網

  天山網/新疆日報訊 4月29日,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網站公布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4年以來,自治區市場監管系統以“護民生”為中心,以“保安全”和“反欺詐”為主題,持續深入開展“鐵拳”行動,加強統籌協調,優化執法力量,精準重拳出擊,查處了一批與群衆利益息息相關的違法案件,取得了積極的成效。

  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一批典型案例如下:

  一、巴州若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孫某未經商标注冊人許可銷售侵犯阿迪達斯、耐克等13個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4年1月24日,新疆巴州若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孫某未經商标權利人許可銷售侵犯阿迪達斯、耐克等13個注冊商标專用權商品的行為,依法作出罰款24.112萬、沒收違法所得2.768萬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11日,新疆巴州若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若羌縣檢察院《檢察意見書》,依法對孫某銷售阿迪達斯、耐克等13個注冊商标商品的行為開展調查。經查明,孫某于2023年3月15日從邱某處以1.10元/雙的價格購進100000雙商标侵權襪子,通過微信以1.25元/雙的價格向俄羅斯買家出售;2023年4月20日從李某處以0.88元/雙的價格購進149000雙商标侵權襪子,通過微信以1.00元/雙的價格向俄羅斯買家出售。兩次商品運輸費用合計0.52萬元,違法經營額共計27.4萬元,違法所得2.768萬元。

  孫某未經商标注冊人許可銷售侵犯阿迪達斯、耐克等 13個注冊商标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新疆巴州若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銷售假冒産品不僅侵犯注冊商标權利人利益,也損害公平競争的市場秩序與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緊扣“鐵拳”行動要點,出重拳、擎利劍,嚴厲打擊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等違法行為,此案的查處彰顯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打擊侵權假冒的堅定決心,打出以儆效尤的強大威懾,給違法分子架起“高壓線”。

  二、昌吉州昌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生産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案

  2024年1月25日,昌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生産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行為,依法作出責令停止生産銷售、沒收違法生産的“估紮爾”營養飲料2604瓶、罰款20.8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28日,昌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昌吉市警察局《移送案件通知書》,依法對某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為了提升飲料的壯陽功效,購買含有西地那非的壯陽藥物“鹿胎丸”315盒(每盒10克)直接添加至其生産的“估紮爾”營養飲料中。經委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産品品質監督檢驗研究院對其使用的配料“鹿胎丸”和生産的“估紮爾”營養飲料進行檢驗,結論為配料“鹿胎丸”和飲料中均含有西地那非化學成分。截至案發,當事人共計生産248件(12瓶/件)“估紮爾”營養飲料,其中31件用于自己消費和贈送,剩餘217件(12瓶/件)未銷售,貨值金額1.04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生産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行為,昌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食品安全法》中明文規定,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産食品,或者生産經營食品過程中禁止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而當事人購買了粉末狀物品擅自進行添加,導緻生産出的飲料中被檢出含有“西地那非”化學成分,存在主觀故意性。本案的查處,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震懾了不法經營者。今後,市場監管部門将繼續加大對此類違法行為的查處,讓消費者敢于消費、健康消費、放心消費。

  三、阿圖什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醫藥連鎖有限責任公司違法釋出處方藥和醫療器械廣告案

  2023年12月29日,阿圖什市市場監管局對某醫藥連鎖有限責任公司違法違規釋出處方藥和醫療器械廣告的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0月13日,阿圖什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上級交辦的線索,到某藥連鎖有限責任公司依法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宣傳單上面印有16種處方藥和7種醫療器械的名稱。經核查,當事人在未經審批的情況下,對氯沙坦鉀片、丁苯酞軟膠囊恩必普等16種處方藥品和新優銳一次性使用注射筆用針頭等7種醫療器械釋出廣告宣傳。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違法釋出處方藥品和醫療器械廣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阿圖什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違法釋出處方藥和醫療器械廣告行為可能會誤導患者用藥用械,導緻影響患者的健康和安全,也會損害消費者的權益。根據《廣告法》的規定,處方藥和醫療器械廣告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并且隻能在特定的媒體上釋出,不能誇大功效、虛假宣傳,違法釋出處方藥和醫療器械廣告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市場監管部門對此類違法行為的堅決查處,對經營者起到有力的震懾作用。

  四、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幼稚園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校園餐飲服務案

  2024年1月4日,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幼稚園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校園餐飲服務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0.47萬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某幼稚園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自2023年10月30日起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給園内的幼兒加工每日三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校園餐飲服務的行為,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經營者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校園餐飲服務的行為,不僅會被沒收違法所得再處以罰款,還會被記入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并予以公示,嚴重影響經營者信譽。經營者從事校園餐飲服務活動的同時也要健全規章制度,開園前依法辦理相關資質,在經營中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保證食品安全,保護在校師生的合法權益,這樣才能長久發展。

  五、伊犁州伊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家具有限公司虛構合同主體資格訂立合同并利用格式條款減輕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案

  2023年2月6日,伊犁州伊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家具有限公司虛構合同主體資格訂立合同并利用格式條款方式減輕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的行為,依法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在開展業務中與客戶簽訂“某某家居訂貨合同”“某某家居2023/2024年度我家更美新品樣闆間定購合同”“某某全屋定制銷售合同”“某某家居總裁簽售全屋整裝定金協定”以及“家庭房間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都是以成都某某家私伊犁專賣店名義簽訂合同并使用“成都某某家私伊犁專賣店專用章”印章蓋章。經查,“成都某某家私伊犁專賣店”主體不存在,未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同時,成都市某某家私銷售有限公司與當事人約定的授權範圍不包含工商登記證件中出現“某某”字樣。“家庭房間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是當事人自行制定的格式合同,該合同第9條乙方違約及處罰内容“(5)工程傳遞時間不符合規定(以乙方預算項目内的工作量為準),超過七日甲方按每天人民币50元扣除勞務費”并未明确約定乙方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金。當事人虛構合同主體資格訂立合同的行為,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利用格式條款方式減輕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違法行為,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項的規定。伊犁州伊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合同欺詐行為以訂立合同為手段,用虛構主體資格、事實或隐瞞真相的欺騙方法訂立合同,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予以嚴肅打擊。同時,經營者和公民應該增強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既要避免“踩雷”又要積極維護自身權益。

  六、伊犁州新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新源縣某洗染有限責任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裝置案

  2024年1月23日,伊犁州新源縣市場監管局對某洗染有限責任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裝置的行為,依法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11日,新源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時,發現新源縣某洗染有限責任公司正在使用未經檢驗的鍋爐。經查,新源縣某洗染有限責任公司2023年3月18日與新疆某鍋爐有限公司簽訂鍋爐采購安裝合同,2023年9月底到貨安裝,11月底試機使用該鍋爐從事床單被套的洗滌工作,至被執法人員查處時未辦理相關檢驗手續。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裝置的行為,新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鍋爐使用量大面廣,安全要求高,大陸對鍋爐制造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以保障制造機關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裝置設施和品質控制制度,消除安全隐患。但某些企業缺乏安全保障意識,隻顧片面追逐利益,使用未經檢驗的鍋爐,産品性能無法保障,存在極大的安全隐患。此案的查處,增強鍋爐使用機關的自律意識,警示經營主體應當選用符合國家品質安全要求的鍋爐,并依法合規使用。

  七、烏魯木齊市烏魯木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廚房裝置制造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标準的商用瓦斯竈具案

  2024年1月11日,烏魯木齊市烏魯木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廚房裝置制造有限公司生産、銷售不符合國家标準的無熄火保護裝置的商用瓦斯竈具的行為,依法作出責令停止生産銷售、罰款1.68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01日,烏魯木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某廚房裝置制造有限公司尚未出廠的标有“金科華冠”字樣的部分商用瓦斯竈具未安裝熄火保護裝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标準GB35848- -2018有關規定)。經查明,當事人廠房内及院落雨棚内未安裝熄火保護裝置的商用雙頭、單頭瓦斯竈具,大部分為2020年之前在沙依巴克區倉房溝中路的廠房内生産的,後将上述商用瓦斯竈具搬運至烏魯木齊縣廠房内。該公司業務經理稱商用瓦斯竈具還未出廠,出廠前會安裝熄火保護裝置。經依法調取該公司會計記賬憑證顯示,當事人已售出的1台不鏽鋼雙頭雙尾瓦斯竈、2台單頭大鍋竈和1台不鏽鋼雙頭瓦斯大鍋竈均未安裝熄火保護裝置,貨值金額16836. 62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生産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财産安全的标準和要求的工業産品行為。烏魯木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近年來瓦斯竈具及配件不合格、使用不當引起的事故時有發生,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标準瓦斯竈具存在較大安全風險隐患,危害人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和社會穩定。該案的查處有力督促經銷商建立并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制度,嚴格把控進貨品質關,對相關市場主體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八、阿克蘇地區阿瓦提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阿克蘇某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案

  2024年1月29日,阿克蘇地區阿瓦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阿克蘇某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行為,依法作出罰款0.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26日,阿瓦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的5台充電樁(充電機)在使用狀态,其中4台産品名稱:60KW雙槍直流充電樁,産品型号HSDC60750,生産日期:2023.01.31,輸出電壓200v-750v,生産廠家:華盛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其中1台産品名稱:120KW雙槍直流充電機,生産日期:2023.07.17,輸出電壓200v-1000v,生産廠家:華盛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當事人無法提供以上5台充電樁(充電機)的計量器具檢定證書。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使用未經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行為,阿瓦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随着大陸新能源汽車的迅猛增長,充電樁将以數量級的增長速度被大量安裝,就像我們現在習以為常的加油機、加氣機一樣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中,充電樁作為一種新出現的電能計量裝置,都涉及電能貿易結算,都涉及所消耗電費的結算,是以,對充電樁實施強制計量檢定確定其量值的準确就變得十分重要和必要。作為行政執法部門,必須在市場剛開始形成時就對此類市場實施嚴格的法制管理,使得充電樁的計量市場行為一開始就被納入可持續發展和法制管理的良性軌道。

  九、吐魯番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高昌區某商店銷售鹿胎丸等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2月8日,吐魯番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将高昌區某商店銷售鹿胎丸等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案移送公安機關。

  2023年12月27日,吐魯番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與吐魯番市警察局食藥環分局開展聯合檢查時,發現高昌區某商店貨架最下層有參茸蟲草鹿鞭丸、萬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龜鹿丸、蟲草鹿鞭丸、參茸三腎丸等産品,外包裝和說明書辨別符合食品的定義,但當事人無法提供産品的合法資質和供貨方資質及合格證明檔案等相關材料。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産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并抽樣委托河南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2024年1月12日,收到上述六個産品的檢驗報告,産品成分中均檢出“西地那非”化學藥物成分。

  吐魯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依法将高昌區某商店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移送公安機關。

  本案的查處是全面落實“四個最嚴”要求,進一步發揮行刑銜接協作機制作用的結果,對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維護人民群衆的生命健康和财産安全,推動全市經濟高品質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此案是吐魯番市市場監管局自今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開展以來,與公安機關通力協作查處的一起典型案例,有力彰顯了“鐵拳”行動的警示效應。

  十、和田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加油站銷售不符合國家标準的車用汽油、柴油案

  2024年3月4日,和田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加油站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财産安全的國家标準的92号車用汽油(ⅥB)和0号車用柴油(Ⅵ)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98萬元、罰款30.1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8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銷售的92号車用汽油(ⅥB)和0号車用柴油(Ⅵ)分别抽取樣品,委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産品品質監督檢驗研究院進行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産品。2023年9月19日當事人提出複檢申請,經複檢仍被判定為不合格産品2023年11月1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将該案交由和田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管轄并列入督辦案件。

  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7月12日從中石油新疆銷售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購進92号車用汽油(ⅥB);2023年8月10日從甯夏潤廣石油有限公司購進0号車用柴油(Ⅵ)。執法人員于8月27日抽樣送檢時,抽樣基數為18469升92号車用汽油(ⅥB)和20332升0号車用柴油(Ⅵ),兩種不合格油品貨值金額共301167.06元,至2023年9月18日已全部銷售完畢。根據當事人的涉案貨值,2023年12月13日,和田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将該案件移送和田地區警察局,2024年1月22日,執法人員收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通知書,建議按照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财産安全的國家标準的産品行為。和田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市場監管部門鄭重提醒,油品生産、經營者務必遵守國家法律,執行國家标準,嚴禁生産、銷售标号和辨別不相符、品質不合格、摻雜摻假以及國家明令淘汰并嚴禁銷售的油品。廣大消費者要選擇正規加油站加油,避免劣質油品對您的愛車造成損害。市場監管部門将依法嚴厲查處制售劣質油品的違法違規行為,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好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