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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相股份釋出實際控制人自願承擔未來上市公司一定民事賠償額公告

作者:福建證威律師事務所
紅相股份釋出實際控制人自願承擔未來上市公司一定民事賠償額公告

紅相股份最新索賠消息:

近日,紅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實際控制人楊成先生出具的《自願承擔未來上市公司一定民 事賠償額的承諾》,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穩定市場預期,公司實際控制人之 一楊成先生自願承擔未來上市公司可能産生的一定民事賠償額

相關承諾事項具 體如下:

1、代承擔金額:若公司因《行政處罰決定書》所涉違法行為被投資者提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民事訴訟或其他形式的賠償要求,且被人民法院判決或其他有 權機構确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楊成自願在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或其他有權 機構确認的公司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金額中,替代公司向前述生效民事判決或 其他有權機構确定的權利人(下稱“投資人”)承擔8,000萬元的金額。本人替上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的内容真實、準确、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市公司承擔的上述賠償金額,作為對上市公司的捐贈,不再向上市公司追償。

2、承擔時點:前述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或其他有權機構确定的履行期限 之内,即楊成将在上市公司收到生效民事判決或其他有權機構作出的決定後,在 生效民事判決确定或其他有權機構作出決定的公司履約期限之内,将對應金額支 付至上市公司指定賬戶或經上市公司确認的其他賬戶。

3、資金來源:楊成確定用于前述替代公司向投資人承擔的民事賠償金額均 系本人合法自籌資金。

4、履約保障:為擔保本承諾事項的履行,楊成同意将所持公司的2,000萬股股份質押給上市公司全資子公司廈門紅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質權 人”)。若楊成未按照本承諾第1點、第2點約定将相應款項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賬戶或其确認的其他賬戶,則質權人将依法處置該等股份,處置所獲資金将直接 用于上市公司向投資人承擔民事賠償。楊成同意,配合質權人在本承諾函出具的15個工作日内辦理相應股份的質押登記手續。

5、除上述具體措施外,楊成後續将盡最大可能配合并支援上市公司履行未來可能的民事賠償責任,以充分維護上市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

6、上述承諾一經做出,即不可撤銷。

而在此之前,2024年4月3日,紅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1号)及《市場禁入決定書》([2024]1号)。

經查明,紅相股份及相關人員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資訊披露違法違規

二、欺詐發行

(一)2019 年非公開發行股票構成欺詐發行 2017年11月20日,紅相股份首次披露《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

(二)2020 年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構成欺詐發行

(三)2020年申請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産并募集配套資金公告發行

檔案存在重大虛假記載

證監局拟決定:

1.對紅相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2,513萬元罰款;

2.對楊成給予警告,并處以2,288萬元罰款;

3.對何東武給予警告,并處以365萬元罰款;

4.對吳章坤給予警告,并處以330萬元罰款;

5.對廖雪林、馬露萍給予警告,并分别處以305萬元罰款;

6.對李喜嬌給予警告,并處以250萬元罰款;

7.對張青、陳水明給予警告,并分别處以75萬元罰款;

8.對呂堅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

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上市公司因資訊披露違法違規和虛假陳述導緻投資者權益受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受損投資者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紅相股份釋出實際控制人自願承擔未來上市公司一定民事賠償額公告

紅相股份投資者參考索賠條件如下:

2018年3月30日至2023年4月28日之間買入300427紅相股份、紅相轉債,且在2023年4月29日(含當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

以上索賠登記條件僅代表謝保平律師團隊的觀點,不作為任何證券投資決策和買賣建議,最終以法院的認定結果為準。

紅相股份違規依據:

2024年2月27日,紅相股份有限公司及楊成先生等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廈證監處罰字[2024]1 号)。

2024年4月3日,紅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1号)及《市場禁入決定書》([2024]1号)。

紅相股份釋出實際控制人自願承擔未來上市公司一定民事賠償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