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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钛白實控人及兩券商違規減持的下場:罰沒2.35億元﹢股民或會索賠

作者:中國經營報

本報記者 羅輯 北京報道

中核钛白(002145.SZ)相關方違規減持套利案調查結果日前出爐、處罰落地。

證監會拟對中核钛白實際控制人王澤龍及其朋友洪某,中信中證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中證”)、中信證券(600030.SH)、海通證券(600837.SH)、中核钛白原董秘韓雨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合計約7753.2萬元。同時,對王澤龍、洪某、中信中證、中信證券、海通證券、韓雨辰處以罰款合計1.57億元。

在該案中,王澤龍違法所得6063.8萬元,罰款7250萬元(含信披違規罰款)。中信證券違法所得約為191.07萬元、海通證券違法所得約為78.94萬元。承擔罰款方面,中信中證合計承擔4650萬元,中信證券2325萬元,海通證券697.5萬元。

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律師對《中國經營報》記者提到:“本案違規性質較為惡劣。罰款承擔方面,不僅考慮違法所得,更主要考慮違規買賣的證券金額以及違法主體在違規當中的角色。而除了監管罰沒,符合條件的投資者也存在索賠空間。”

花樣套路涉多重違法

相較此前市場猜測的違規借道減持情節,證監會調查結果更加讓人觸目驚心。

在該案件中,中信證券及孫公司聯手“下場”,為上市公司實控人推薦套利方案、搭建交易架構、提供杠杆資金支援等,海通證券按指令價格參與定增報價、認購,上市公司實控人、董秘與機構商議、對接、執行并隐瞞交易事實、違規信披等,涉多重違法違規。

具體來看,2022年7月,中核钛白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申請獲得證監會發審委稽核通過。同月,中信中證向王澤龍推薦定增多空方案——“客戶通過場外衍生品交易台直接實作定增多空套利,提前結算收益,無須等待六個月的鎖定期,通常一個多月時間即可回籠資金和收益。”

據記者梳理,該方案的交易架構核心是收益互換業務(一種約定在一定期限内就特定标的的收益與固定利率進行現金流交換的業務)與期權合約,同時通過員工持股計劃出借券源以及第三方合作券商參與定增,最終實作違規減持套利。

從安排上看,王澤龍先通過中核钛白員工持股計劃定向出借券源。然後,王澤龍分别以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投資公司”)、拉來朋友洪某以某1号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1号基金”)名義與中信中證開展場外衍生品交易,鎖定套利架構。中信證券提供融券服務,獲得融券業務收入。同時,海通證券按照中信中證指令,參與中核钛白定增,并與中信中證達成挂鈎标的為“中核钛白”股票的多頭收益互換,海通證券獲得該業務收益。

随着2023年2月中核钛白定增推進,這場違法違規的交易進入“實操高潮”。

2023年2月8日至2月10日,海通證券先經内部相關審批将“中核钛白”股票納入衍生品業務備選庫。2023年2月10日,海通證券按照中信中證指令價格及認購金額參與中核钛白非公開發行首輪報價,當日确定發行價格為5.92元/股。中核钛白彼時市價主要在7.5元/股上方。随後,2023年2月16日,海通證券簽署股份認購協定,并與中信中證達成挂鈎标的為“中核钛白”股票的多頭收益互換,名義本金為5.32億元,對應股數為8986.49萬股,由中信中證提供全額保證金。

在海通證券認購的同時,某投資公司、1号基金與中信中證達成香草期權組合合約,挂鈎标的為“中核钛白”股票,名義本金分别為4.26億元、8903.98萬元,對應股數分别為7195.95萬股、1504.05萬股。

通過這三重安排,王澤龍實際參與了定增,鎖定了發行折扣價的收益。

在上述活動推進的同一時間,2023年2月6日至2月20日,某投資公司、1号基金分别與中信中證達成挂鈎标的為“中核钛白”股票的空頭收益互換(與上述多頭收益互換方向相反),合計開倉股數分别為7195.95萬股、1504.05萬股,對應名義本金分别為5.48億元、1.14億元。

中核钛白員工持股計劃所持8800萬股“中核钛白”股票也陸續按照中信中證指定路徑配置設定到四個私募基金産品賬戶。2023年2月13日至2月21日,四個私募基金産品賬戶融券賣出8800萬股“中核钛白”股票,賣出均價約7.63元/股,成交金額約6.71億元。

通過這兩重安排,王澤龍就提前落袋了定增折扣價與市價間的收益,規避了限售期規定。

2023年3月17日至4月6日,某投資公司、1号基金向中信中證申請提前終止所有多頭香草期權合約與空頭收益互換合約,中信中證了結相應頭寸并進行結算。最終,王澤龍通過某投資公司實際獲利約5816.2萬元,洪某、王澤龍通過1号基金分别實際獲利約1419.39萬元、247.6萬元。中信中證未有實際獲利,中信證券融券業務收入約為191.07萬元,海通證券收益互換業務收入約為78.94萬元。

重罰機構

根據證監會調查,中信證券知悉客戶融券目的是定增套利,配合其提供融券服務;中信中證為王澤龍、洪某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行為制定套利方案、搭建交易架構、提供杠杆資金支援等;海通證券以自己名義按照中信中證的報價指令認購中核钛白非公開發行股票,客觀上幫助中信中證及其客戶取得股票收益,使得定增套利行為得以實作。中信中證、中信證券、海通證券等行為,構成違法情形。

而王澤龍和洪某通過衍生品交易安排,實質參與非公開發行,并以市價融券賣出,提前鎖定與非公開發行股票折扣價之間的價差收益,屬于變相規避限售期規定。同時,王澤龍還存在隐瞞其通過一系列交易安排實際參與非公開發行的情況,構成違法情形。

據此,證監會決定對中核钛白實際控制人王澤龍及其朋友洪某,中信中證、中信證券、海通證券、韓雨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合計約7753.2萬元。

罰款方面,證監會共開具三筆罰單。

其一,是對王澤龍與中信中證、中信證券、海通證券、韓雨辰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的共同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2億元,其中由王澤龍承擔50%即6000萬元,中信中證承擔30%即3600萬元,中信證券承擔15%即1800萬元,海通證券承擔4.5%即540萬元,韓雨辰承擔0.5%即60萬元。

其二,是對洪某與王澤龍、中信中證、中信證券、海通證券、韓雨辰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的共同違法行為處以罰款3500萬元,其中由王澤龍承擔30%即1050萬元,中信中證承擔30%即1050萬元,洪某承擔20%即700萬元,中信證券承擔15%即525萬元,海通證券承擔4.5%即157.5萬元,韓雨辰承擔0.5%即17.5萬元。

其三,是對王澤龍資訊披露違法行為處以200萬元罰款。

目前,按照規定,相關方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中信證券表示:“公司及孫公司中信中證誠懇接受處罰,并将深刻反思,認真落實整改。”海通證券也表示誠懇接受處罰,并将進一步優化合規内控機制,不斷提高規範運作意識和水準。

可以看到,在違法所得與罰款金額的承擔上,機構謀利有限,但罰金高昂。

許峰提到:“從違法性質而言,目前被曝光的違規減持套利案件相對較少,該類處罰不算多。同時,過去出現的‘繞道減持’案例違規性質較輕,與本案上市公司實控人、機構投資者和相關中介機構‘聯合收割’中小投資者的案例相比,本案違規性質較為惡劣。是以,罰款數額不僅考慮違法所得,更主要考慮的是違規買賣的證券金額以及違法主體在違規當中的角色。”

進一步提升違法成本

目前,更讓市場擔憂的是,這類案件恐非孤例。那麼,監管會否進行更為普遍性的倒查?

許峰提到:“此次違規的惡劣之處核心是繞道違規減持,完全無視法律的存在,對中小投資者和資本市場毫無敬畏。如果該類行為暗地裡已普遍采用,那麼可想而知,對投資者的權益損害會有多麼嚴重。過去是傳言很多,到此次案例真實落地,還是讓人震驚,對于類似違規案件啟動調查是必要的。”

中國法律咨詢中心民商事專委會原副秘書長林先平提到:“對于中介機構來說,此案件是一個深刻的警示,券商應更加重視業務合規以及自身的職業道德建設。目前,監管部門正不斷加強對券商的監管,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對于各類股東來說,近年來,嚴格規範上市公司實控人、大股東減持行為的制度不斷完善,保護中小投資者、維護市場公平的各項制度接連出台、力度不斷提升,這也為資本市場良性發展奠定了基礎。”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案件中違法違規操作發生的同時,2023年2月24日、3月3日,中核钛白公告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相關發行情況報告書,稱:“本次非公開發行對象不存在發行人實際控制人通過直接或間接形式參與本次發行認購的情形”。

中信證券同時也是中核钛白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的聯席主承銷商。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證監會的相關要求,就上述發行的發行過程及認購對象的合規性進行了審慎核查,并出具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報告。

許峰提到,除了監管處罰,基于違規減持沒有披露引發的虛假陳述行為以及實控人參與定增不披露構成的虛假陳述違法行為,目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也存在索賠空間。“《證券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不履行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八十五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檔案、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資訊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緻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外,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制作、出具的檔案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後續起訴過程中,個别作為保薦承銷機構的中介機構可能會被作為共同被告,并被要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