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發展最新動态,涵江社會最新消息。
歡迎關注,涵江時訊一手掌握!
近日
福州一名鄭姓房東
将個人房屋出租後
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資訊
被福州市警察局義洲派出所
依法處罰
近日
義洲派出所民警在轄區開展走訪檢查時
發現台江區某新村一房東鄭某(50歲)
将房屋出租給劉某居住後
未依法将租客資訊向公安機關報備
對此,民警對房東鄭某
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并對其開展相關法律法規教育
要求鄭某務必依法管理租賃房屋
切實履行出租人義務
及時登記承租人的資訊并辦理備案手續
案例點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号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警方提醒
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時,應當履行治安、消防責任,其中登記承租人身份資訊是房東最為基本的義務,如果房東不落實責任,房屋内發生案件、事故,房屋就将會被責令停止出租,同時也将被追究法律責任。
來 源:福州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