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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一名房東被罰!涵江各小區注意!

作者:涵江時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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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福州一名鄭姓房東

将個人房屋出租後

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資訊

被福州市警察局義洲派出所

依法處罰

又有一名房東被罰!涵江各小區注意!

近日

義洲派出所民警在轄區開展走訪檢查時

發現台江區某新村一房東鄭某(50歲)

将房屋出租給劉某居住後

未依法将租客資訊向公安機關報備

對此,民警對房東鄭某

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并對其開展相關法律法規教育

要求鄭某務必依法管理租賃房屋

切實履行出租人義務

及時登記承租人的資訊并辦理備案手續

案例點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号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警方提醒

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時,應當履行治安、消防責任,其中登記承租人身份資訊是房東最為基本的義務,如果房東不落實責任,房屋内發生案件、事故,房屋就将會被責令停止出租,同時也将被追究法律責任。

來 源:福州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