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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仲時間 | 仲裁條款能否限制非合同當事人?

作者:蘭州仲裁
蘭仲時間 | 仲裁條款能否限制非合同當事人?

在仲裁過程中,因申請人申請追加被申請人或其他原因,非合同當事人也可能進入仲裁程式中。那麼,仲裁條款能否限制非合同當事人呢?

合同相對性原則對仲裁條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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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除法律特别規定外,依法簽訂的合同僅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限制力。在合同當事人産生糾紛時,将争議焦點固定于合同相對方,進而排除了非合同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對維護交易安全和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通常情況下,有效的仲裁條款隻對合同當事人具有限制力,對非合同當事人不具有限制力。即使非合同當事人也需要在糾紛中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可以選擇以訴訟程式解決争議,而不是一定要進入仲裁程式。

仲裁條款的獨立性對非合同當事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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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仲裁法》第十九條明确規定:“仲裁協定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定的效力。仲裁庭有權确認合同的效力。”通俗來說,仲裁條款與主合同、基礎合同、補充合同屬于不同性質的協定,仲裁條款具有獨立的性質,其可以獨立于主合同、基礎合同、補充合同而存在。

如果非合同當事人針對該合同另行簽訂擔保合同,或因債權轉讓、法人變更等事宜,那麼非合同當事人就能突破合同的相對性而進入仲裁程式中,最終仲裁裁決對非合同當事人也具有法律限制力。

仲裁條款對非合同當事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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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非合同當事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可以拒絕進入仲裁程式,但是随着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新的交易主體和法律關系,作為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民商事仲裁機構,也應在仲裁條款是否限制非合同當事人的問題上靈活處理,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适應的仲裁規則。

當存在法律規定的相關情況出現時,仲裁條款的限制力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可擴大到非合同當事人。

供稿:王 靜

責編:張淑倩

編審:韓曉文 王永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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