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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人社部:員工訴請補繳社保怎麼辦?

作者:山西太原常律師

最高法、人社部:員工訴請補繳社保怎麼辦?

來源:勞動法行天下

實踐中用人機關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系非常普遍的行為,特别是未足額繳費現象非常突出。勞動者如果通過仲裁或者訴訟途徑主張權利,要求用人機關補繳社會保險費,裁判機關做何處理?

一、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補繳社會保險費問題的答複(法研[2011]31号)。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征繳社會保險費屬于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王某與某公司勞動争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适用法律問題的答複(法研[2011]31号)

甘肅省進階人民法院:

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關于王某與某公司勞動争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适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複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審委會的第一種意見,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繳社會保險費屬于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另,建議你院可結合本案向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其針對目前用人機關與勞動者之間因社會保險引發争議所涉及的保險費征繳問題,加強調查研究,妥善處理類似問題,依法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複。

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在其官網(www.court.gov.cn) 的答複。

“關于網民反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機關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緻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機關賠償損失而發生争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問題,實際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确認識人民法院受理社會保險争議的範圍。對于這一問題,我們在《勞動争議司法解釋(三)》已經作出了明确規定。這個問題主要關系到如何正确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職責權限與人力資源的社會保障部門行政權能的合理分工。我們認為,在确定這兩者界限範圍時,應當以《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作為依據。根據這兩部法律法規的規定,大陸社會保險從辦理登記、繳費、發放社保費用到監督檢查等均明确規定了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和管理,這一規定是與大陸目前社會發展階段相适應的,如果人為地由司法權強行介入和幹預,不僅不利于日益完善的社會保險功能的正常運作,而且不利于合理劃分司法權與行政權的職責,導緻二者權限交叉重疊混亂,最終不利于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切實保護。是以,隻有那些未被《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法》明确規定由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負責處理的事項,因而發生争議的,才納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在其官網(www.court.gov.cn) 的答複。

大陸《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确規定了征繳社會保險費用是社會管理部門的職責,用人機關必須為勞動者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如果用人機關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保手續,但用人機關不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金,無論欠繳社保費或者拒繳社保費,社會管理部門均可依法強制征繳。這種争議并非單純的勞動者與用人機關之間的社保争議,屬于行政管理的範疇。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申字第3492号《柴永革與阜新礦務局八道壕煤礦破産清算組勞動争議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中是這樣認定的:

“四、關于柴永革主張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應否支援的問題。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條有關”用人機關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滞納金”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有關”用人機關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期限繳納或補足”的規定可知,征繳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費是社會保險部門的法定職權。

據此,柴永革在本案中所提出的此項主張屬于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職責範圍,而不屬于人民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機關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緻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機關賠償損失而發生争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所規定的審理涉及社會保險勞動争議案件的受案範圍,是以,原判決對此未予支援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錯誤的情形,柴永革的此項再審申請亦不能成立。”

那麼,員工要求補繳養老保險如何去做?最高法院這樣認為:你可以去社保部門投訴要求公司補繳,不要直接來法院告,這個不是法院管的事情。

五、2020年5月26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告知單中明确補繳養老保險不屬勞動仲裁受理範圍。

人社部據此告知信訪人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反映、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訪部門反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法定途徑處理、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反映。

最高法、人社部:員工訴請補繳社保怎麼辦?

六、司法實踐的差異

不過在司法實踐中,各地的觀點并非完全統一,全國還有差異。據了解,95%以上的地區的勞動仲裁委、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補繳社保請求,但在陝西、浙江等一些地方,勞動仲裁委、人民法院仍在裁決、判決用人機關補繳社會保險費。

如浙江省甯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浙02民終595号民事判決書(2023年4月17日):慈溪豪隆毛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慈溪市社會保險征繳部門為徐偉補繳2019年6月至2021年8月期間的職工基本社會保險費,具體補繳辦法和繳費基數遵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确定的标準執行,徐偉應予以協助,并承擔個人應繳納部分。

陝西省西安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市勞人仲案字(高新)〔2022〕第2443号仲裁裁決書(2022年8月5日):... 西安犀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為張旭陽補繳2022年3月至2022年5月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 西安犀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對此不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為此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陝01民特605号民事裁定書(2022年10月17日)認為:補繳社會保險問題屬于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山西 太原 常律師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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