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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錢才能種地,誰在阻攔農民春耕?

作者:隴南禮縣釋出

4月22日,據“中國三農釋出”報道,内蒙古自治區開魯縣多位種植戶反映,有鎮、村幹部阻止他們下田耕種,種地要交錢,而此前他們已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媒體曝光此事後,當地已成立工作組就此開展調查。

23日,當地紀委監委從業人員回應記者稱,已關注到此事,正在核實涉事村鎮幹部是否存在違法違紀問題。

交錢才能種地,誰在阻攔農民春耕?

當地通報(圖源:開魯融媒)

目前種植戶是否允許春耕?對此,開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從業人員告訴記者,具體情況不太清楚,現在正在解決中。開魯縣農牧局接線人員稱:“我沒有看過這個視訊,是否介入我不清楚,你去找宣傳部。”

記者多次撥打開魯縣縣委宣傳部外宣辦電話,但一直無人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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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毛之地變成了水澆田

如今為何又讓交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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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道的視訊顯示,開魯縣建華鎮雙勝村村委會一名副主任阻攔種植戶春耕時稱:“110來又能咋地,上邊讓我斂錢我就斂錢。”此外,建華鎮還有鎮幹部阻止農民耕地,強力要求扣車。該鎮黨委副書記、政法委員紀雲浩在報道中稱:“别找我,我不懂法!”

按鎮、村幹部的說法,這些種植戶目前有兩個選擇,要麼交“增補承包費”,要麼解除承包合同。那麼,沖突何以産生?啥是“增補承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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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十幾年前,村民承包的這些土地,還是少有人問津的荒地,當時承包價格也比較低,一開始種的是苜蓿、青貯等,後來經過承包戶改良,如今成了水澆地。

村民告訴記者,土地承包費他們已經交齊了。從村民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記者看到土地的承包期從2004年3月20日開始,為期30年承包費分批次繳納,在2022年就已經全部結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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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注意到,土地承包合同附件所顯示的叫牧場圖,這塊總面積6000畝的土地耕地隻有110畝。村民告訴記者,當初他們承包這塊地是為了養牛種植飼草,當年這裡除了少部分是耕地林地之外,絕大部分是鹽堿荒地。

為了在這些地上種植牧草,種植戶投入很大。拉土、平地打井、接電、種植耐堿固氮的紫花苜蓿、牧草喂牛、牛糞養地,經過十幾年的努力,昔日的不毛之地變成了水澆田。

當地政府有關人員表示,從荒地變成耕地,土地增值了,自然要交“增補承包費”。這個邏輯讓人看不懂,荒地變成耕地不假,但是前提和過程豈能忽略?

交錢才能種地,誰在阻攔農民春耕?

律師:屬于承包人努力經營的結果

村委會應擔責

從現場拍攝的視訊看,鎮黨委幹部不僅阻止農民耕地,而且強力要求扣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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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開魯縣建華鎮黨委副書記 紀雲浩:“你們現在屬于哄搶集體土地,我是建華鎮黨委副書記,我姓紀叫紀雲浩,聽懂了嗎?等會車我們一定要扣走,這現在是集體土地。”

搶占集體資源,哄搶集體土地,在耕種自己承包期内土地的農民看來,這些定性似乎有些離譜,那麼事件的背後是否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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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是情勢變更條款,規定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可以重新協商,或者請求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鎮政府認為土地價值提升了,情勢就變更了,不增補承包費村裡就吃虧了。那麼荒沼地變水澆地是否屬于情勢變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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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會社會法學研究會理事 何文傑:屬于情勢變更還是屬于商業風險,需要參照合同約定變成可預見性、規則性以及産生後果的方面進行分析,本案中荒沼草甸子地變成了水澆地,這個不是因為國家政策的變化所緻,也不是因為自然條件變化所緻,而是承包人努力經營的結果。

因為承包人采取了機械平整土地、鋪牛糞、打水井,購買噴灌裝置等等的措施,最後将荒地改良成了水澆地。這在雙方簽訂的合同期承包期内,既然合同有約定,那麼對于荒地變水澆地,村委會應該有預期的,應該預見到而沒有預見,這就屬于商業風險,村委會應該承擔責任。

交錢才能種地,誰在阻攔農民春耕?

契約豈容随意亵渎

“坐地擡價”需要徹查

中國法學會社會法學研究會理事 何文傑:“農村土地承包法與民法典是特别法與一般法的關系,其中土地承包法是特别法,有優先适用的效力,其中規定了承包期内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承包期限比較長,就是考慮到承包人的投資大,風險大,回收成本周期長的特點。本案中承包人前十幾年都在不斷地投資,改良成水澆地,也是近幾年的事情,是以他們應該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而且即便遇到雙方有争議的情況,依據合同法雙方也應該首先選擇坐下來協商解決,而不能采取行政指令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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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最樸素的道理是:一分耕耘,一分收獲。更何況,大面積承包土地,尤其還是荒地,本來就投資大、回報周期長,還承擔着自然災害等風險。如今,地變好了,種植戶也眼看着要苦盡甘來,讓努力用雙手創造财富的人過上應屬于他們的好日子,不就是政策的初衷嗎?

今年2月3日,中央一号檔案釋出,提到“因地制宜推進撂荒地利用,宜糧則糧、宜經則經,對确無人耕種的支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多途徑種好用好。”可見,中央政策是支援對“無人耕種”的土地進行多途徑開發的,而在被改良的土地上種什麼合适,農民心裡最清楚。

更重要的是,明明還在合同期,怎麼就變成了“搶占集體資源”?大陸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幹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契約大于天,豈容随意亵渎。究竟是誰在違法,誰該承擔破壞法治、耽誤春耕的責任?

無論如何,政府部門最應該講契約精神,不能看承包土地的農民經營有道,種植得越來越好,就“坐地擡價”。當地政府部門要求這些種植戶每畝地再交200元,這個所謂的“增補承包費”,到底算是什麼名目,背後是否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和程式正義支撐,需要徹查。

4月22日,開魯縣委宣傳部通報稱,針對此事立即召開會議成立工作組開展調查工作,調查處理結果将第一時間向社會公布。眼下正是春耕時節,期待當地盡快用權威調查厘清事件真相,不偏不倚作出處理,不能耽誤農時,更不能讓承包戶一季的辛苦白費。

來源:央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