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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支付并承擔旅遊費的财稅處理

作者:彭懷文
企業支付并承擔旅遊費的财稅處理

在實務中,企業可能基于獎勵或集體福利等因素,企業組織員工旅遊,由企業支付并承擔全部或部分旅遊費。對于這類旅遊費支出,企業很多财務人員對其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處理存在困惑。

1.旅遊費支出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旅遊費支出中包括往返機票等旅客運輸發票,以及可能旅行社開具了旅行服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财稅[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條規定,作為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支出取得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是以,對于旅遊費支出中取得的進項稅額是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

2.旅遊費支出的稅前扣除問題

旅遊費支出的稅前扣除,各地稅務局存在執行口徑的差異。

河北稅務:根據《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解答>的通知》(冀國稅函[2013]161号)第十二條規定:企業為職工支付的旅遊費能否作為職工福利費列支?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号)第三條關于職工福利扣除問題規定,企業發生的旅遊費支出,不能作為職工福利費列支。

河南稅務(2021-04-23)答複:機關組織全體員工旅遊的費用不符合企業職工福利費扣除範圍,不能作為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山東稅務(2020-01-02)答複: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政策規定,企業組織員工進行旅遊活動發生的費用,與生産經營沒有直接關系,不得在稅前扣除。

廈門稅務(2021-04-27)答複:你司為員工集體免費提供的旅遊費,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後,如确實是為企業全體屬于職工福利性質的費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稅法》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以及對支出稅前扣除合法性、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蘇州稅務:《蘇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的通知》(蘇州地稅函[2009]278号)第6個問答:“問:企業組織職工旅遊發生的費用支出能否列入職工福利費,按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比例稅前扣除?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号)規定,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币性福利。從組織職工旅遊的性質來看,其具有緩解工作壓力,進一步提高生活品質的積極意義,是以,企業組織職工旅遊發生的費用支出暫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範疇,并按照稅收規定扣除。如果企業以職工旅遊的名義,列支職工家屬或者其他非本機關雇員所發生的旅遊費,則屬于與生産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得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也不得稅前扣除。”

更多稅務局執行口徑就不再逐一列舉,企業在面對旅遊費支出時需要搞清楚企業所在地稅務局的執行口徑。對于當地稅務局執行口徑是不得稅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可以轉換為獎勵等進行規避。

3.旅遊費支出的會計處理

公司支付的旅遊費如何進行會計處理,需要區分參加旅遊人員的性質,根據不同的稅務處理做出不同的會計處理。

(1)旅遊參與人屬于公司員工

個人所得稅:公司以獎勵等名義提供旅遊費,公司員工參與的,應将旅遊費并入員工的工資,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①當地稅務局執行口徑是不得稅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

會計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資薪金支出”進行核算,稅前扣除并按照“工資薪金支出”申報扣除,可以全額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費用”或“職工福利費支出”進行扣除。

支付旅遊費:

借:其他應收款——XX員工

貸:銀行存款

說明:支付旅遊費時,直接展現為代員工支付的費用。

在當月實際發放工資時,将代墊的旅行費作為獎勵金額加入員工的稅前收入中并作為工資發放,同時在稅後扣除代墊款項: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銀行存款

應付職工薪酬——五險一金個人部分(或其他應收款等)

其他應收款——XX員工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②當地稅務局執行口徑可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

計提福利費: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實際支付旅遊費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也可暫時不确認,待合并工資計算後再确認)

(2)旅遊參與人屬于公司雇員以外的營銷人員

依照财稅[2004]11号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機關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教育訓練班、研讨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對企業雇員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于企業營銷過程發生的外部人員免費旅遊,通常不在雙方營銷服務協定中,且雖然财稅[2004]11号作為外部人員的勞務收入,但是外部人員通常也不會提供對應的勞務費發票,是以不能計算為傭金。如果當地稅務局執行口徑沒有明确規定旅遊費不得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業務招待費”進行稅前扣除,按照計算扣除限額。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業務招待費

貸:銀行存款等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

通常由于不會向免費參與旅遊的企業雇員以外的營銷人員收取個人所得稅,需要把支付的旅遊費換算為包含個人所得稅的金額,再計入“業務招待費”。如果當地稅務局執行口徑明确規定旅遊費不得稅前扣除的,即使會計核算計入“業務招待費”也不得稅前扣除,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需要全額納稅調增。

對于企業營銷過程發生的外部人員免費旅遊,在雙方營銷服務協定中有明确的約定(比如超額完成某業績名額的),且對方按照勞務費提供了等額的稅務局代開發票,可以作為傭金支出按照财稅[2009]29号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在此種情況下,企業支付旅遊費實際上等于代墊費用。

借:其他應收款——XX營銷人員

貸:銀行存款

在實際支付營銷人員當月報酬和收到對方在稅務局代開發票時:

借:銷售費用——傭金

貸:銀行存款

其他應收款——XX營銷人員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

(3)旅遊參與人屬于公司員工家屬

有些公司會安排員工家屬免費參與旅遊,其實質也是對公司員工的鼓勵與獎勵,是以應視為是該員工的獎勵所得,應并入該員工的工資薪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具體處理,參見前述“(1)旅遊參與人屬于公司員工”。

(4)旅遊參與人屬于公司關系戶或促銷抽獎中獎者

公司為了維護客情關系,邀請公司客戶等參與免費旅遊,屬于一種交際薪酬行為。除當地稅務局執行口徑明确規定旅遊費不得稅前扣除外,支付的旅遊費應按照“業務招待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進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業也經常把免費旅遊作為促銷噱頭,把旅遊名額用于抽獎。

個人所得稅:《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适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财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條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随機向本機關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機關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是以,對于免費提供旅遊的,應按照“偶然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實務中,通常不會向旅遊參與人收取稅金,而是由企業自行承擔。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招待關系戶)

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促銷)

貸:銀行存款等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按“偶然所得”)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會計核算無論是計入“業務招待費”,還是“業務宣傳費”,都必須收集并留存相關證明材料,用于證明該項旅遊費支出是跟企業的收入具有相關性,否則即便是當地稅務局沒有明确規定旅遊費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後期被稅務局稽查而不予認可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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