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蘑菇頭表情包被質疑惡意維權

作者:亮網

近年來,多家公司反映陸續收到了“蘑菇頭系列”表情包授權代理公司叁次元公司的律師函,稱其推文中未經授權使用了“蘑菇頭系列”形象,侵犯了廣州蚊子動漫公司(簡稱蚊子動漫)和叁次元公司對“蘑菇頭系列”美術作品及衍生形象享有的著作權等,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廣受網友喜愛的“蘑菇頭”系清單情包公司一時陷入惡意維權的輿論風波。有公司認為,“蘑菇頭系列”表情包是在惡意維權;也有網友認為,表情包商業付費是正常的,這可以提高群眾對知識産權保護的認識。

4月25日,蘑菇頭系清單情包創始人、蚊子動漫董事長吳武澤在媒體釋出會稱,蚊子動漫日前已認證廣州南方公證處公證,公司将面向所有網絡賬号免費授權開放“蘑菇頭系清單情包”的非商業使用,并終止有關合作方的維權授權協定。

“蘑菇頭”系清單情包公司

陷入維權風波

據媒體報道,南京一家公司在微信推文中使用了七張蘑菇頭表情包,均下載下傳于百度網站,文章均為科普類型文章,皆為學習分享使用,不存在盈利目的。在收到“蘑菇頭系列”表情包授權代理公司叁次元的律師函後,已在第一時間删除了文章。函件中,叁次元公司要求賠償經濟損失49479元和維權合理費用3260元,共52739元。

在多件侵權案中,叁次元公司的主張是,被訴公司的行為違反了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侵犯了蚊子動漫公司對“蘑菇頭系列”美術作品及後續創作的衍生形象享有的著作權,以及叁次元公司對“蘑菇頭系列”美術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并從中擷取了非法收益,給叁次元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一時間,“蘑菇頭”系清單情包公司陷入惡意維權的輿論風波。

據了解,2018年5月30日,蚊子動漫将蘑菇頭系列形象及後續創作的衍生形象授權給叁次元公司,授權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0日。雙方簽訂了《蘑菇頭表情包IP維權合作協定》後,叁次元公司正式成為“蘑菇頭系列”形象的維權代理公司。雙方約定,合同結束後,代理授權會自動續約五年,目前已經生效。

“這樣的維權并非是我們本意,叁次元公司去廣泛維權,是嚴重違反了雙方的約定,我們也從去年起就通過多種方式聯系叁次元公司,我們要跟他們解約。但我們寄出的解約函,都因為收件位址的問題被退回來了。”吳武澤說。

在釋出會上,吳武澤拿出了兩份通過廣州南方公證處公證的聲明,《解除IP合作協定聲明》和《解除本品牌授權代理聲明》。根據聲明檔案,解除與叁次元公司合同所涉及蘑菇頭表情包(包括小⻥兒、⻰哥、花哥、黑炭頭等)IP維權、所有蘑菇頭形象的著作權的使用的授權 (如有);同時解除與深圳咘噜傳播有限責任公司的品牌授權代理合同。

吳武澤表示,目前公司正在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叁次元公司違約責任。

表情包公司聲明:

非商業大膽用,放心用

對于收到叁次元公司及委托律師事務所的維權警告函、律師函、起訴資料的相關當事人,吳武澤表示,可直接與蚊子動漫聯系,以便商議取得合法授權事宜。

吳武澤還在釋出會上宣讀了《關于“蘑菇頭表情包”系列作品授權合理使用的公開說明》,對該系清單情包的使用方式進行了具體說明。聲明稱,黨政機關、事業機關等因公務合理使用表情包系列作品及其他作品,均無需獲得本公司書面授權,即可使用;所有個人、公司法人的自媒體平台,如非商業性使用表情包系列作品,均無需獲得本公司書面授權,即可使用;所有需要大量/經常/批量式商業性使用“蘑菇頭表情包”或者拟定制表情包服務的企業、機關、個人、組織,與公司聯系獲得有償許可。

吳武澤直言,“蘑菇頭系清單情包”的創作初心是“以一種積極、療愈、樂觀、輕松的方式和使用者見面”,而惡意維權則會令人反感。一個表情包一旦“惡心”到使用者,就失去了生存根基和商業前景。靠惡意維權創收,是蠅頭小利,更是竭澤而漁。

“請廣大粉絲朋友放心,隻要大家是合理使用蘑菇頭表情包的,我們絕對不會去碰瓷維權。”

蘑菇頭表情包被質疑惡意維權
蘑菇頭表情包被質疑惡意維權

表情包也有知識産權嗎?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微信公衆号介紹,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作品,即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内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蘑菇頭”表情包是作者投入了智力勞動産生的智力成果,依法進行了登記并投入使用,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如何使用表情包才不算侵權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使用他人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蘑菇頭”表情包的行為,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權人的署名權、複制權、資訊網絡傳播權、修改權、改編權等。

部分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比如,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彙編、播放或者少量複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衆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來源:羊城派記者 張豪 吳珊、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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