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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魯“土地承包事件”引關注,有律師稱草地變耕地不适用“情勢變更”規定

作者:大風新聞

近日,發生在内蒙古自治區開魯縣建華鎮的土地承包事件引發廣泛關注。雙方争執的“增補承包費”是否适用民法典中的“情勢變更”規定?生活中遇到類似問題如何正确解決?就該事件涉及的法律問題,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采訪了相關律師。

開魯“土地承包事件”引關注,有律師稱草地變耕地不适用“情勢變更”規定

土地承包合同簽訂後,發包方不能單方解除合同

問題1:在土地承包合同尚未到期的情況下,村鎮幹部阻撓承包人正常播種是否違法?應承擔什麼責任?

山東辰澤律師事務所進階合夥人柳孔聖律師:大陸《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根據上述規定,土地承包人與村委會簽訂的承包合同在2004年簽訂當日即已生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在沒有法定事由的情況下,村鎮幹部阻撓承包人正常行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違反民事法律的行為,應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王才亮律師:根據土地承包法規定,已定承包合同的,發包方不能單方解除合同。

陝西浩公律師事務所賈育廳律師:在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尚未到期的情況下,開魯縣相關人員阻撓承包人播種,贻誤農時的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簽訂承包合同後,承包人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耕種等生産經營自主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不得幹涉承包人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财産、恢複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國家機關及其從業人員有利用職權幹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開魯“土地承包事件”引關注,有律師稱草地變耕地不适用“情勢變更”規定
開魯“土地承包事件”引關注,有律師稱草地變耕地不适用“情勢變更”規定

承包人改變土地用途違法但不具危害性,發包人要求增補承包費不成立

問題2、村鎮幹部說,之前承包人承包的是草地,現在變成了水澆地(耕地),是以要增補承包費,這在法律上有依據嗎?

王才亮律師:案涉雙方争議的土地原來是草地,但又沒有列入草原的範圍。如果是草原,未經準許是不得開墾為耕地的,因為對草原國家有草原法的規定加以保護。從目前開魯縣釋出的通報來看,争議土地不屬于破壞草原的行為,這種情況下,對承包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保護。

柳孔聖律師:此類問題法律并無強制規定,雙方應當根據承包合同約定來确定是否需要增補承包費。

賈育廳律師: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簽訂後,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行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未經準許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案涉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簽訂後,因承包人的多年開墾耕種行為,以及國家土地用途的調整行為,導緻涉案土地用途發生了改變。針對該行為引起的合同内容的變更,導緻雙方權利發生了變更,故雙方均有權利對變更後的現狀進行協商;應根據變更原因、變更主體、變更合法性等綜合因素來确定是否調整承包費、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也就是說本案中承包人存在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該行為是違法行為;但是該違法行為,沒有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未用于非農建設,反而增加了土地肥力、将寸草不生的鹽堿地、荒地變成了耕地,國家也已将土地用途調整為耕地,故該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增補承包費的要求是不能成立的。

問題3、土地承包人說,他們之前承包的地是鹽堿地、荒地,寸草不生,當年一畝地5元錢也沒人承包。是他們投入大量資金,将土地平整、施肥後才變成了如今的耕地,是以不願意繳納“增補承包費”,這在法律上有依據嗎?

柳孔聖律師:是否需要增補承包費需要看雙方合同約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合理确定是否需要增補承包費。

草地變耕地是承包人投入導緻的,不屬于情勢變更

問題4、什麼叫“情勢變更”?民法典對此是怎麼規定的?本案适用“情勢變更”條款嗎?為什麼?

賈育廳律師:《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承包人投入大量資金,将土地平整、施肥後,案涉土地的用途由寸草不生的鹽堿地、荒地(林草地)變更為耕地。因變更原因是承包人單方面的行為導緻的,而不是其他無法預見的客觀原因造成的,故該行為不屬于情勢變更。但是,因國家政策原因而導緻土地用途變更的行為,屬于情勢變更。

王才亮律師:所謂的情勢變更并不适合本案的情況,因為這是土地使用者通過他的努力把荒地變成了耕地,其收益應該歸投資者所有,而不歸發包者所有,這一點是很清楚的。發包方以此為由單獨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增加承包費,需要承包者的同意。

柳孔聖律師:本案土地性質因包地人的經營管理發生變化,是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完全可以預見的變化,不屬于情勢變更,不适用情勢變更相關規定處理雙方的承包合同。

遇到“情勢變更”時,雙方應協商或訴訟解決

問題5、村集體和土地承包人因土地性質發生變化是否該增補承包費發生沖突,類似問題該如何正确解決?生活中遇到“情勢變更”問題時,雙方應如何正确解決?

柳孔聖律師: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土地承包合同任何一方沒有權利在非緊急情況下采取自力救濟,否則就是對合同相對方權利的侵害。

賈育廳律師:生活中,大家遇到“情勢變更”問題時,雙方應互相諒解,按照誠信原則、公平原則、自願原則,協商變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協商不成的,應通過民事仲裁、訴訟方式處理。

問題6、如像通報所說,土地承包人實際改變了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造成合同标的物性質發生變更,這種行為是否違法?發包人有無權利單方解除合同?

賈育廳律師:承包人變更土地用途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期内,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如變更土地用途,給土地造成損害的,承包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轉包方有權解除合同。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陳有謀 編輯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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