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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文章丨公司對員工進行拆包檢查可行性分析

作者:北京京師珠海律所

律師觀點 | 公司對員工進行拆包檢查可行性分析

專業文章丨公司對員工進行拆包檢查可行性分析

特别聲明:本文轉載于北京市京師(鄭州 )律師事務所

本文作者: 祁煊傑實習律師

【珠海律師、珠海法律咨詢、珠海律師事務所、京師律所、京師珠海律所】

一、引言

2013年,蘋果公司的零售專賣店為防範盜竊,下班時對員工進行搜包檢查,被員工集體起訴。9年後,這場拉鋸戰正式達成了和解。根據和解協定内容,蘋果需要向加州14683名員工支付約合2億元人民币的賠償金。要求員工下班打個卡無可厚非,但是要求下班後對員工私人物品進行搜查搜個包往往會侵犯個人隐私飽受诟病,本文主要探究對員工私人物品檢查的可行性。

二、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機關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機關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教育訓練、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讨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确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适當的,有權向用人機關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員工的背包、後備箱、手機、銀行流水屬于其私人财産和隐私範疇,公司固然無權擅自檢查。如果公司裡沒有與員工協商就制定檢查背包、後備箱、手機、銀行流水的規章制度,那麼該規章制度就是無效的。在公司營運過程中,若想将對員工背包、後備箱、手機、銀行流水進行檢查的規定列入規章制度,一定要注意與員工進行協商并及時組織員工學習,以期得到員工有效授權。

三、相關案例

1.案号:(2014)崇民初字第0850号

本案中,酒店《員工手冊》規定,員工在進出酒店時應當配合安保人員對随身背包等物品進行檢查;員工應充分了解檢查的目的,并全力合作;若員工認為保安人員檢查時有無理行為,可向保安部經理報告等内容;不予配合且情節嚴重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某日,酒店保安在員工下班時對戎錫鳳的随身挎包進行檢查,戎錫鳳起初對檢查予以配合。在保安要求進一步檢查包内側袋時,戎錫鳳予以拒絕并駕駛電動車離開了酒店。後公司認定戎錫鳳的行為嚴重違紀并解除了勞動合同。戎錫鳳以公司侵犯隐私權抗辯,主張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

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認為,“法律并未允許用人機關有搜查他人身體的權利。用人機關不得非法搜查勞動者,其中包括勞動者身體及随身攜帶的物品、包袋等。君樂酒店《員工手冊》的規定違法,屬無效規章制度。”

2.案号:(2015)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4774号

公司已經通過民主公示程式的《内部治安保衛管理制度》規定:“阻撓、拒絕檢查、威脅保安隊員治安執勤或其他從業人員……屬于嚴重違紀行為者,解除勞動合同。”

朱元春下班離開工作區域時,設定在工廠中的房間出口的金屬探測儀發出警報。公司從業人員要求朱元春做進一步檢查,朱元春不同意接受檢查并傳回工廠中的房間。後泰山公司針對朱元春拒不接受出廠檢查的行為,報工會同意,并作出處罰決定。

重慶市一中院在判決中表示:“金屬探測儀發出警報,泰山公司根據合理懷疑,要求對朱元春做進一步檢查,其做法并無不當……”

(2014)崇民初字第0850号案件中公司采取的方式是沒有理由的對每一位員工進行例行搜身。而(2015)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4774号案件中公司的做法則合理了很多,在工廠門口設定了金屬探測儀器,當儀器發生警報時,公司從業人員基于合理懷疑對員工進行進一步檢查。

從上述兩案例可看出,公司若想對員工的背包、後備箱、手機、銀行流水進行搜查,是可以采取相應行動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應當在相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接受檢查并獲得員工同意,但是法院會對搜查行為本身是否合法合理進行認定,基于合理懷疑的行動更容易獲得法院的支援。在實踐中,常見的“合理懷疑”可以是相關檢測儀器的提示,攝像頭的錄像,或其他客觀合理的證明。

四、律師觀點

禁止和預防一切商業賄賂、内部腐敗發生是公司治理的一重要目的。基于這一目的,公司對于發生的員工侵吞公司财産問題十分重視。公司内部的廉潔制度建設過程中,公司傾向于将對員工拆包檢查納入規章制度,但是公司對員工私人物品的檢查與法律有所沖突,建議公司在本項制度的制定中加入員工授權規定,争取做到合理。

(一)條款設定建議

将員工背包、後備箱、手機、銀行流水進行檢查納入公司制度對于公司内部反腐建設推進具備重要價值。但是在制度設定時,要做好條文适配工作和授權管理工作,做到邏輯上的通順與自洽。

背包、汽車後備箱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在空間上與人身密切聯系,比如員工可以通過将公司财産裝入背包、汽車後備箱帶出公司進而實作對公司财産占有,是以,本所律師建議将對背包、後備箱的檢查和相關懲罰措施寫入《員工手冊》,進而對員工起到規範效果和震懾效果。

建議表述為:“禁止公司員工利用職務便利,占有、挪用公司财物。經人舉報或者發現有員工出現上述行為的線索,涉案員工自願接受紀檢部門的檢查,包括但不限于接受背包、汽車後備箱等私人容器的檢查,員工拒絕接受檢查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而員工手機、銀行流水與《廉潔制度》關聯程度較為密切,公司酒水的損失一般涉及社交軟體上達成的的私下交易、微信、支付寶的轉賬、銀行流水的變化,因而将對員工手機、銀行流水的檢查納入《廉潔制度》更具備合理性。個人電話、銀行流水資訊屬于個人隐私,未經機主同意,任何人無權随便檢視。是以,公司想要檢查員工的手機和銀行流水也需要得到員工的有效授權。

建議表述為:公司員工自覺接受預防商業賄賂、腐敗監督管理部門(紀監組)的管理,經紀檢組調查發現員工出現腐敗情形,員工自願主動配合紀檢組對其手機轉賬記錄、銀行流水的查詢,員工拒絕接受檢查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二)條款執行建議

從企業經營角度來說,防止員工監守自盜,“搜包”是最簡單的辦法,但是這容易突破法律的邊界,是以公司在執行此項規定時,要注意好方式方法,公司可以采用“預防+治理”的模式。

具體而言,公司可以設定專門區域,上班期間将員工背包統一存放,将商品控制在一定範圍内。這種以管理物品而非檢查人的方式,既能起到防盜效果,也不會給正常進出的人帶來困擾。公司财物丢失時,若員工自願接受檢查,公司自然可以對其進行檢查;如果用人機關有合理懷疑的對象或有證據線索,而員工拒絕接受檢查的,本所律師建議用人機關慎重對待這個問題,若員工拒絕接受檢查,用人機關強行檢查是存在侵犯個人隐私權風險的。為避免風險,公司最好是交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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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文章丨公司對員工進行拆包檢查可行性分析

祁煊傑

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 實習律師

- END -

編輯 / 王夢楠

稽核 / 金芳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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