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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 新增或修改的重點條文解讀①

作者:她看電影

黨紀每日學

新修訂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與時俱進完善紀律規範,與2018年《條例》相比,新增16條,修改76條,進一步紮緊織密制度籠子,為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提供了重要遵循。為了幫助大家深入學習了解、貫徹執行好《條例》,針對《條例》新增或修改的部分重點條文,參與《條例》修訂工作的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同志從修改背景、了解執行等方面進行權威解讀。解讀共15條,邀請大家一起逐條學習。

關于不予處分、不追究黨紀責任

【條文】

第十九條 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黨員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違犯黨紀情節輕微的,可以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不予黨紀處分。

黨員行為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後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黨紀責任。

【解讀】

黨的二十大強調,堅持嚴管和厚愛相結合,加強對幹部全方位管理和經常性監督,落實“三個區分開來”,激勵幹部敢于擔當、積極作為。從調研情況看,落實“三個區分開來”的一個難點在于,黨員、幹部的行為造成後果或者損失的,如何明辨他是基于“為公”還是“為私”,厘清“無心”還是“有意”,進而促使黨組織和黨員上司幹部敢用、會用容錯糾錯機制,精準做到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幹事者撐腰,以免除廣大黨員、幹部投身幹事創業、改革創新、推動發展的後顧之憂。此次修訂《條例》,堅持實事求是和主客觀相統一,強調違紀行為需要同時具備客觀違規性和主觀有責性,明确了對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行為不追究黨紀責任的基本規則。為此,新增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黨員行為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後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黨紀責任”。這樣規定,就是要全面準确把握黨員、幹部行為的主客觀要素,将基于不可抗力、不能預見、緊急避險等原因而實施的行為,同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實施的過錯行為差別開來,進而防範和糾正不考察具體情由就随意動紀的問題,避免因純粹客觀歸責挫傷黨員、幹部積極性,進而導緻消極“避責”、瞻前顧後、畏首畏尾的現象。

同時,新增第十九條第二款,明确了不予處分的情形,規定“黨員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違犯黨紀情節輕微的,可以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不予黨紀處分”。增寫這一内容,呼應《條例》第五條關于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态”規定的修改,進一步強化了第一種形态的處置方式,既展現動辄則咎,及時咬耳扯袖、紅臉出汗,也堅持錯、責、罰相适應,防止出現追責不力或者濫用處分兩種錯誤傾向。

綜合來看,通過這次修改完善,《條例》第十九條分三款規定免予處分、不予處分、不追究黨紀責任,總體上形成了對一般違紀、輕微違紀、不屬于違紀等不同情形分别給予相應處理的系統規範。這為準确認定行為性質、實行差別對待提供了法規依據,為精準落實“三個區分開來”奠定了黨紀處分方面的基礎制度,有利于切實把從嚴管理監督和鼓勵擔當作為統一起來,把懲治與教育結合起來,更好激發廣大黨員、幹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營造幹事創業的良好環境。

關于紀法銜接條款

【條文】

第三十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國家财經紀律,在公共資金收支、稅務管理、國有資産管理、政府采購管理、金融管理、财務會計管理等财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注重黨内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黨員不僅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而且要嚴格遵守黨章等黨規,對自己提出更高要求。在調研中,不少同志希望進一步明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法行為的範圍,更好地促進紀法銜接。此次修訂《條例》,在第三十條分三款有針對性地進行了細化規定。

一是對第一款作了修改,針對實踐中多發易發的違法行為,充實規定了黨員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處分。

二是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新增對違反國家财經紀律行為的黨紀處分規定,明确“違反國家财經紀律,在公共資金收支、稅務管理、國有資産管理、政府采購管理、金融管理、财務會計管理等财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視情節給予黨紀處分。這是一處重要的修改内容。這些違法行為本來可以包含在第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中,但考慮到目前财經領域違法行為較為嚴重,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嚴肅财經紀律的要求,進一步突出了對違反财經紀律行為的懲戒。

《條例》修訂過程中,有意見提出在分則中增加一章,專門規定對違反财經紀律行為的處分。關于财經紀律,在2003年《條例》分則中有過“違反财經紀律的行為”一章,共14條,其中大部分行為可以被《預算法》《政府采購法》《招标投标法》 《會計法》等國家法律法規所涵蓋。那時在《條例》中,對違紀和違法沒有作嚴格區分,分則中存在大量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規定。比如,除違反财經紀律行為外,還有A錢賄賂、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失職渎職、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等行為,将适用于共産黨員的紀律與适用于全體公民的法律混同起來,未能充分展現共産黨員的先進性。2015年修訂《條例》時,按照紀在法前、紀法分開的原則,删除了包括違反财經紀律這一章在内的79個與國家法律重複的條文。同時,為解決對違法行為進行黨紀處分的問題,在總則中增寫了對黨員實施違法行為給予黨紀處分的條款。此後,對違反國家财經紀律的相關行為,就适用總則中這一紀法銜接條款進行處分。《條例》經過2015年的修訂,黨的紀律特色更加鮮明,形成了“六項紀律”體系,并經黨的十九大黨章确定,一直延續至今。這次修訂《條例》,在堅持紀法分開原則和“六項紀律”體例的基礎上,沒有在分則中增加其他紀律分類,而是在總則紀法銜接條款中的第三十條專列一款,對違反國家财經紀律行為的黨紀處分作出規定。黨組織在執紀過程中,發現上述行為的,不僅要對照國家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也要嚴格依據《條例》追究黨紀責任。

三是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新增對有涉黃涉毒等違法行為黨員的黨紀處分規定,明确“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這主要是考慮到,黨章規定,黨員要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榮辱觀。人民群衆對黨員的道德标準要求很高,黨員、幹部道德敗壞,再有才老百姓也不服,黨紀對黨員的嚴重失德失範行為必須進行嚴懲。對有涉黃涉毒等違法行為的黨員給予嚴格的黨紀處分,《條例》之前曾經有過相關規定。這次修訂作了重申和強調,旨在釋放對此類違法行為嚴懲不貸的強烈信号。

結交、充當政治騙子

【條文】

第五十五條 搞投機鑽營,結交政治騙子或者被政治騙子利用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内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充當政治騙子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條例》新增第五十五條,明确對搞投機鑽營,結交政治騙子或者被政治騙子利用的,以及充當政治騙子行為的處分規定。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強調,要嚴厲打擊那些所謂“有背景”的政治騙子;在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進一步強調,要有力打擊各種政治騙子,嚴格防止把商品交換原則帶到黨内。結交、充當政治騙子,是近年來執紀監督中發現的較為典型的一類問題。政治騙子手法多樣,花樣翻新,主要表現為:一是慣于身份僞裝,有的冒充上司幹部或者上司幹部的親友、身邊從業人員,有的自稱“關系通天”“上面有人”,等等;二是擅長行為包裝,有的僞造與上司幹部的合影、乘坐進階轎車、出入高檔飯店,有的以傳播政治謠言方式制造掌握“内部資訊”的假象,有的甚至僞造公文材料,等等;三是善于攻心、“圍獵”,有的吹噓能找關系幫人跑官要官,有的自稱能幫違紀違法幹部說情消災、抹掉問題、逃避追究,等等。有些政治騙子的手段、說辭并不高明甚至十分拙劣,但仍有黨員上司幹部信以為真,奉其為座上賓,甘于被其利用、欺騙,甚至主動結交,說到底是為了提拔重用而熱衷搞旁門左道,信奉所謂“潛規則”而找“門子”,進而被迷住了心竅,本質在于投機鑽營。從執紀執法實踐看,不少嚴重腐敗問題背後有政治騙子的身影。目前腐敗問題産生的土壤和條件尚未徹底根除,其中一個表現就是錯誤思想觀念仍然根深蒂固,遇事習慣走“特殊門路”、享“特殊照顧”,模糊是非邊界,也為政治騙子提供了條件。結交甚至充當政治騙子,嚴重污染政治生态。對此類具有嚴重政治危害的非組織行為進行堅決懲治,有利于加強黨的政治建設,促進黨員、幹部做到對黨忠誠老實、光明磊落。

來源:八桂先鋒、中國紀檢監察雜志

稽核:黃志軍

編輯:吳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