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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法定繼承五)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配置設定遺産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配置設定遺産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配置設定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法定繼承五)

  本條是關于法定繼承中遺産份額的配置設定原則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本條沿襲了原《繼承法》第13條的規定。發生法定繼承,若在同一繼承順序的繼承人範圍中僅有一個法定繼承人,此時不存在遺産配置設定的處理問題,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産統歸該繼承人所有。若同一繼承順序中有若幹個法定繼承人,此時發生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産如何配置設定的問題。《民法典》本條沿襲了原《繼承法》第13條關于法定繼承中遺産份額的配置設定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如出現特殊事由,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可以不均等。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法定繼承五)

本條是關于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分割遺産方法的規定。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分割遺産的具體方法是:

(1)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數人的,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不均等。确定每個繼承人的應繼份,不是以遺産分割的時間為準,而是按照繼承開始時确定的遺産總額計算。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适當照顧,适當多分。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财産。

(4)對于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卻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5)各繼承人協商同意不均等分割的,也可以不均等分割。

在配置設定遺産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上述分割遺産的方法,确定每個繼承人的繼承數額。

四 案 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法定繼承五)

王甲等五人訴王某繼承糾紛案

案情:王甲、王乙、王丙、王丁、王戊均系被繼承人王某甯與前妻的婚生子女。王某甯與王某再婚後無子女。第三人王庚及其弟王辛,均是王某與前夫的婚生子女。王某再婚前王庚已遷至中國香港定居,王辛已在日本留學并居住。王某甯在中國香港病故,未留遺囑。王甲等五人與王某為分割遺産而發生糾紛,訴請法院依法判令王某喪失繼承權,并由王甲等五人依法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産。法院認為:王甲等訴王某虐待王某甯且應喪失繼承權的主張因無證據支援故不成立。本案的合法繼承人僅包括被告王某及原告王甲、王乙、王丙、王丁、王戊等六人。第三人王庚及其弟王辛與被繼承人之間沒有形成扶養關系,故不得作為繼承人。被告王某在王某甯生前與其共同生活,直至王某甯死亡,依照規定,可以多分遺産。被繼承人的遺産應依此規則在六名繼承人之間進行配置設定。

五 解 析

本案中王甲、王乙、王丙、王丁、王戊都是被繼承人王某甯的親生子女,王某是王某甯的妻子,依案發時有效的《繼承法》關于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分割遺産的規定,他們均為王某甯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平等的繼承權,在配置設定遺産時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于王甲等提出的王某某虐待王某甯且應喪失繼承權的主張,以及王某某提出的王甲等不盡贍養義務,應當不分或少分遺産的主張,因不能舉出相應的證據,故法院不予以支援。第三人王庚及其弟王辛在王某再婚前就已去中國香港和日本居住,無證據證明二人與王某甯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扶養關系,故二人也不能成為王某甯的繼承人。是以,被繼承人的遺産應由其五名子女與再婚妻子王某一并繼承。由于王某屬于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故配置設定遺産時,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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