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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人利用其他中介“跳單”?“圓桌法庭”見分曉

作者:鞍山雲
買房人利用其他中介“跳單”?“圓桌法庭”見分曉

買房期間偷偷換中介,委托人不認“跳單”?去年6月,委托人安靜(化名)通過A房産中介公司員工白雲(化名)選購二手房。根據安靜的需求,白雲先後推薦了幾處房屋并帶其看房,幫助其與房主議價溝通,在安靜詢問中介費标準時,還提出了對折收費的優惠。15日,在幫助安靜與一處意向房屋的房主将價格協商至41.8萬元後,安靜不再回複白雲的微信消息。19日,安靜回信表示已于16日通過B房産中介公司購買了該房屋。A公司認為安靜此舉屬于“跳單”行為,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報酬。一審法院支援了A公司所主張的部分報酬,安靜不服判決,上訴至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在安靜看來,她并非直接與房主完成房屋交易,而是通過B公司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并且已經支付了B公司的中介費用;同時,她自始至終未與A公司簽訂書面合同,不應向A公司支付報酬。安靜與A公司是否成立中介服務合同關系?安靜與房主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與A公司提供的交易機會和服務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安靜是否應當向A公司支付報酬?

為查清事實,法院合議庭追加B公司作為輔助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并對安靜發出當事人本人到庭令。庭前會議上,合議庭與三方圍坐在圓桌法庭,圍繞争論點溝通釋法。

買房人利用其他中介“跳單”?“圓桌法庭”見分曉
買房人利用其他中介“跳單”?“圓桌法庭”見分曉

”圓桌會議“後,安靜撤回上訴,并當庭支付了一審判決酬勞給A中介。

“雖然安靜沒和A公司未簽訂書面中介合同,但從被上訴人送出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明,上訴人接受了A公司員工白雲提供的房源篩選、帶看房、溝通磋商等服務,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合同書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合同成立。”合議庭解釋道,如果A公司提供的交易機會對房屋買賣合同的訂立起到了實質性作用,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的規定,A公司的報酬請求就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援。至此,當事人對案件判決結果已經有了心理預期。安靜表示服從一審判決,撤回上訴,并當庭支付了一審判決酬勞。

辦理一案,治理一片。根據審判大資料分析研判,近三年,鞍山市兩級法院審結涉中介服務糾紛案件133件,其中委托人“跳單”引發的糾紛數量居高不下。為了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類案多發高發,維護市場秩序與消費者權益,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主動延伸審判職能作用,以本案審理為契機,針對從一起案件辦理中發現的共性問題,向房産中介公司、行業協會、監管部門分别提出司法建議,以此踐行“抓前端、治未病”,積極參與社會治理。

與此同時,本次審判委員會還研究通過了《關于委托人利用其它中介機構“跳單”類型案件的裁判要旨》,推動轄區類案裁判尺度的統一。踐約守諾,是市場交易秩序得以維護的重要支撐,法官從審理的每一個鮮活案例中發現、總結和提煉有價值的裁判規則、理念和方法。在庭審優質化改革的推進過程中,真正增進當事人的訴訟體驗感和獲得感。

全媒體記者 張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