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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産權宣傳周 | 我給《清明上河圖》拍了張照片,照片有著作權嗎?

作者:中國城市規劃網

導讀

2024年4月26日是第24個世界知識産權日,該紀念日是世界知識産權組織為在世界範圍内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和保護知識産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的法律環境而設立。響應中國科協的号召,中國城市規劃學會編輯出版工作委員會組織開展知識産權宣傳周活動。活動期間,編輯出版工作委員會的期刊成員機關将陸續在微信公衆平台聯合推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系列科普文章。

本文字數:1908字

閱讀時間:6分鐘

知識産權宣傳周 | 我給《清明上河圖》拍了張照片,照片有著作權嗎?

你對“知識産權”了解多少呢?看看這道題你能不能答對~

(單選題)我給《清明上河圖》拍了張照片,照片有著作權嗎?

A

肯定有呀

B

當然沒有

C

都有可能

D

實在不知道,我棄權

(點選選項檢視答案)

知識産權宣傳周活動

怎麼樣,上面這道題你答對了沒有呢?答案和解析就藏在下文中。

知識産權是針對“作品”而言的,究竟什麼是“作品”?“作品”類型有哪些?《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有多大?工作中常見的受保護作品有哪些?讓我們一起來學習了解吧。

1

《著作權法》中所稱作品的概念

知識産權宣傳周 | 我給《清明上河圖》拍了張照片,照片有著作權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下簡稱《著作權法》)對作品的定義為“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内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該定義下,作品的構成包含以下幾項要件。

1

“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内”,該項屬于領域限定,其主要目的是劃分著作權與工業産權。

2

“獨創性”,是指獨立完成且具有創造性。

3

“以一定形式表現的”,也就是說要以公衆所能感覺的方式呈現,這就将純思想排除在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下簡稱《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進一步提出要可以“以某種有形形式複制”,“複制”強調了法律保護的必要性。

4

“智力成果”,這是為了将純體力成果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範圍之外。

這其中的核心構成要件便是“獨創性”,作品是否承載了作者獨特的個性和思想,是作品判斷的重要标準。而在司法實踐中對獨創性的要求不僅是“有無之分”,還強調“高低之分”,要求作品中展現作者獨特的智力判斷、選擇或者展示作者的個性達到一定高度。

除此之前,《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創作”的概念進一步提出“創作,是指直接産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

2

著作權作品類型

《著作權法》中對作品進行了詳細的分類,具體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4)美術、建築作品;5)攝影作品;6)視聽作品;7)工程設計圖、産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計算機軟體;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其中最後一條“其他智力成果”作為兜底條款,是大陸對作品類型開放模式的展現。例如最近學界的争論,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就是基于此基礎上展開的。

3

不屬于《著作權法》

保護範圍内的成果

《著作權法》有三條不适用:

1

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指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檔案,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2

單純事實消息;

3

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以上三條不在《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之内,這其中關注度較高的便是第二條“單純事實消息”,該項的設立是為了便于時事新聞迅速和廣泛的傳播,滿足公衆知情權,也是鑒于時事新聞以單純報道事實為内容,缺乏作為著作權保護客體必須具有的獨創性。

4

案例分析

在1994年廣西“電視節目預告表”一案中,《廣西廣播電視報》訴《廣西煤礦勞工報》刊登電視節目預告表侵權,法院認為“節目預告表”隻是對已有節目的成果反映,而不是通過智力勞動創作出的成果。也就是說“節目預告表”中包含的“獨創性”太低,雖然有排版、制表等創作過程,但更多的屬于編輯“辛勤收集相關資訊”的體力勞動,是以不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再說一下本文題目的那個問題,一幅以複制為目的,對《清明上河圖》正視角平面拍攝照片受《著作權法》保護嗎?這是不受保護的,因為這種複制的性質,不具有獨創性,不符合《著作權法》中對作品的構成要件。

知識産權宣傳周 | 我給《清明上河圖》拍了張照片,照片有著作權嗎?

張擇端《清明上河圖》(局部),現存于北京故宮博物院

但如果《清明上河圖》在照片中隻是背景,照片主要表現内容是看文物的人群,那這幅“攝影作品”就受到保護了,因為該照片中有作者的構圖,對光線的把握,對拍攝對象的選取,這便有了“獨創性”。

知識産權宣傳周 | 我給《清明上河圖》拍了張照片,照片有著作權嗎?

© 郭正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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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工作中

常見的受保護作品

在我們行業中,常見的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有以下幾種。

1

文字作品,如論文、項目說明、成果彙報等。

2

圖形作品,如規劃設計圖、示意圖。

3

口述作品,如會議報告、課堂講授、研讨會上的發言。

4

攝影作品,如調研照片等。

5

視聽作品,這裡不僅包含機關的宣傳片,我們平時制作的短視訊。還由于《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中将“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修改為“視聽作品”,不再強調攝制的過程,是以我們行業中利用效果圖或軟體模拟制作的項目規劃展示片也屬于保護範圍内。除此之外,平時工作中制作的ppt,裡面包含的文字、設計圖、照片等,也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供稿機關:《城市規劃》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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